试论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问题及法律约束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摘要:在谋利性的驱动下,在华跨国公司实施了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国内企业的利益。而我国现行竞争立法存在重大缺陷,不能有效地应对跨国公司的限制竞争行为。权益之策是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责源,将亟需规范的部分经济垄断行为补充进<反不正当竞争法>或者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予以颁布实施。长远之策则是抓紧制定出台<反垄断法>,对各种垄断行为予以统一约束。

  论文关键词: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立法建议

  一、在华跨国公司限制竞争行为的表现及其特点分析

  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载体,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在我国开放国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跨国公司的投资对于改善我国资产质量,提升产业结构,形成技术溢出效应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但是,由于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因此,在给我国经济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跨国公司也凭借其经济优势,实施了大量限制竞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利益。
  (一)滥用市场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是指在市场中处于优势地位的企业,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对其他企业施加影响,迫使他们按自己的意志行事,从而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跨国公司在其所投资领域市场中,具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品牌优势、资金和管理优势。跨国公司的经济优势在带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实施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手段。在实践中,跨国公司滥用优势地位主要有以下表现:1.低价倾销。为了占领中国市场,排斥竞争对手,在华跨国公司经常滥用经济优势,以不合理的低价对产品进行倾销。如松下公司不惜代价向我国倾销大屏幕彩电,他们声称,即使损失30亿美元,也要在中国大屏幕彩电市场占有绝对优势。2.搭售行为。即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对方真实意愿所实施的捆绑销售行为。如在一些城市的外资大型超市,强制供应商购买餐券在超市开办的酒店用餐;强制供应商在节日,比如中秋节购买一定数量的月饼等等。3.价格歧视。在价格上做文章,也是跨国公司常用的限制竞争办法。跨国公司对不同的客户实行价格上的差别待遇,这种差别与成本并无关系。比如某跨国公司的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零售价是人民币1980元,而在美国市场上仅仅是90余美元,折合人民币不到1000元,相差近一倍。4.滥用知识产权优势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知识产权原本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一般是作为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但是,知识产权这种独占权往往会使得其拥有者在某一特定市场上形成垄断或者支配地位,限制了该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某些情况下拥有知识产权的人可能会滥用其依法获得的独占权,通过不正当的行使知识产权来非法限制竞争,从而构成对反垄断法的违反。跨国公司在华的知识产权活动持续多年,在知识产权上具有绝对的优势。在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在华跨国公司打压国内企业的杀手锏。主要有以下表现:第一,跨国公司滥用知识产权独占权,不实施或不合理地限制他人实施其知识产权,或者以保护知识产权为理由,不合理地限制商品平行进口。例如,全球最大的网络设备制造商——美国某跨国公司,对其拥有的专利权或商业秘密的“私有协议”不授予给其他任何企业,人为地阻止了不同企业设备的互联互通,形成了技术、市场壁垒,也使得在招标过程中,其竞争对手难以对其形成实质竞争。第二,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设置限制性贸易条款。第三,滥用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第四,以侵权相威胁。这是中国企业创立的自主品牌在成长过程中比较容易遇到的情形。当行为人的某种行为并未构成知识产权侵权时,权利持有人却要求该行为人停止所谓的侵权并给予损害赔偿,并声言如果不按上述要求去做,就要提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理,或者向司法机关起诉。这种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会给该行为人带来相应的损害。如果由于种种顾虑,行为人接受了权利持有人的上述无理要求,所受的损害将会更大。5.独占交易。一些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跨国公司为获取优越竞争地位,往往要求其经销商只经销自己的商品,不得经销其他经营者的商品。如一些跨国公司出资买断超市一定期限的独家销售权及部分超市销售旺季的促销权,不允许超市陈列其他品牌产品,不允许其他品牌厂家进行促销。
  (二)跨国公司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即跨国公司之间为了争取在华投资的有利市场地位,或共同应对国内企业的竞争,以协议的方式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包括两类:一是发生在处于不同市场环节,相互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跨国公司之间的纵向联合限制竞争,其目的主要是排斥协议以外的第三人的竞争。典型的如招投标中招标人与投保人串通投标的行为,以及经营者在向批发商、零售商提供商品时限制该商品的转售价格等;二是发生在处于相同市场环节中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跨国公司之间的横向联合限制,其目的在于排斥协议各方之间的竞争,如固定价格、固定生产数量、划分市场、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等。
  (三)为谋取市场垄断地位而进行的企业合并行为。在国际投资中,企业并购是跨国公司扩大企业规模和实力,从而在东道国市场取得市场优势地位的最便捷的途径。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通过控股的方式并购国内企业成为跨国公司在华投资的重要方式。企业并购行为并不当然地削弱市场上的竞争,但是较高的市场集中度与进入壁垒通常是垄断行为发生的结构性前提。一旦跨国公司凭借其市场优势构筑起较高的行业进入壁垒,垄断市场后,市场竞争格局就会发生变化,从而削弱甚至消除竞争。
  从<中国统计年鉴》近几年的数据来看,跨国公司在华子公司的工业总产值占行业产值的比重有不断上升的趋势,这足以说明跨国公司的总体市场地位在不断上升。如何防范跨国公司利用垄断性市场结构实施垄断行为是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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