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用法律制度为地质找矿改革发展保驾护航(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地质找矿工作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投入不足,工作环境不好,社会服务不到位,归根到底还是法律制度不健全。虽然中央对地质找矿高度重视,曾出台多个专门文件。但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地质找矿相关法律规定,地质找矿工作在许多方面属于法律空白区。《矿产资源法》、《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主要涉及地质找矿的法律法规中,除《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是对地质调查成果的专门规定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地质找矿只做了原则性或者附带陛规定。相比较而言,土地、测绘、气象等基础工作都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明确基本工作制度,保障工作有法可依。对于地质找矿存在的地勘单位改革、公益性和商业性地质定性和管理、探矿权设置和管理、地质找矿工作环境、地质资料社会服务等重大问题,都应当通过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基本制度,细化操作规定,提高地质找矿工作的法律保障程度。

  2进一步完善地质找矿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保障和促进地质找矿改革发展,必须加紧构建地质找矿法律体系,按照基本法律和专门法律相结合的原则,全方位加强地质找矿法律制度建设。

  2.1必须做好现行制度的法律化

  党中央、国务院对地质找矿立法工作高度重视。《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中,多次要求对探矿权管理和地质环境进行立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地贡勘查法规体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进行地质找矿立法工作,最重要的就是要将当前的地质找矿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法律化。近些年国家对地质找矿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对地质找矿中一些基本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证明,这些规定方向正确,效果显著,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必须上升为法律制度,并且要做好条文的具体化,增强制度在实践中的可执行性。

  2.2深入开展立法专题研究

  进行地质找矿立法工作,必须要在现有认识的基础上,深入开展立法专题研究,为科学立法奠定坚实的基础。这次大讨论共确定了10个讨论主题,都是关系地质找矿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下一步立法中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所以,要充分利用大讨论的成果,在对10个主题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开展立法专题研究,着眼解决地质找矿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着眼把握地质找矿工作思想认识、体制机制和工作制度等各个层面的关系,为地质找矿工作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2.3加快《矿产资源法》的修改工作

  现行矿产资源法》是1986年颁布的,1996年作了部分修改,其中对于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规定得较为原则,并且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地勘单位的体制改革和探矿权管理改革,原来的规定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应该尽快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作为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的基本法律,应当确立地质勘查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探矿权管理的具体规定,为地质找矿的专门性法律提供立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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