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金“老鼠仓”的防治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摘要:基金“老鼠仓”涉及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欺诈客户,任其发展将危及基金业乃至证券业的健康发展。基金“老鼠仓”的出现并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有效防治基金“老鼠仓”,建议严格落实金融实名制,改革基金业的分配制度,解禁并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个人参与证券交易活动,改进监管措施,加大惩处力度,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操守。

  论文关键词:基金;老鼠仓;内幕交易;金融实名制

  一、基金“老鼠仓”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所谓基金“老鼠仓”,是指基金管理者在运用基金资金大量买人某种证券之前,先用自己或其关系户(或者关系户的关系户,以下统称为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基金资金将该证券拉升到高位后,又让自己或其关系户的证券率先卖出获利。由于这些个人账户大多隐秘,比基金资金跑得更快,偷食基金盈利,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因而被形象地称为基金“老鼠仓”。
  “老鼠仓”的违法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基金“老鼠仓”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活动。基金“老鼠仓”利用基金拟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信息,事先买进或卖出该种证券以牟利,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
  其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操纵市场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活动。基金管理者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与其关系户通过基金“老鼠仓”合谋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损害其他投资公众的利益,应认定为操纵市场的行为。
  再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欺诈客户行为。《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而基金管理者通过基金“老鼠仓”为自己或其关系户谋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基金利润的侵蚀,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在目前我国这轮证券牛市的背景下,由于新的股民、基民的不断人市,后续资金的不断涌人,“老鼠仓”在不断建仓、吸筹、出货、清仓后,作为机构投资人的基金也能够全身而退并获得盈利,呈现出“老鼠仓”和基金双赢的表象,于是基金“老鼠仓”的违法性和危害性不被监管层和广大基民所关注。但是“风水轮流转”,牛市不可能永远高歌猛进,一旦股市出现逆转,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亏损将立即显现,繁荣时期被暂时掩盖的诸多问题将集中爆发。如果基金“老鼠仓”任其发展,广大基民将丧失对基金公司乃至整个基金业的信任,引发赎回狂潮,并进而影响我国证券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金“老鼠仓”的成因

  基金“老鼠仓”的出现并呈快速发展的态势,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基金“老鼠仓”本身私密的特性。
  由于现行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行为,并且禁止证券业从业人员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因此,基金“老鼠仓”都是基金管理者或其关系户在非常私密和谨慎的状态下通过电话或者私人电子邮件等口口相传的方式进行运作的。这一特性使得证券监管部门查处基金“老鼠仓”十分困难。

  (二)基金管理者自身投资渠道不畅,制度设计不合理。
  基金管理者相对于普通百姓而言无疑是高收入阶层,然而他们在接受委托为客户理财的同时,自己的积蓄或闲钱却没有正常的投资渠道,不能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从立法的基本宗旨来看,禁止有关人员从事股票买卖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内幕交易,实现“三公”,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但是如果严格执行这些,禁止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的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岂不是等于让他们的闲置资金贬值、缩水,剥夺他们的财产。所以,在投资渠道不畅的情况下,基金管理者通过其亲友或者帮助其亲友从事“老鼠仓”等非法活动就不足为奇了。

  (三)对基金“老鼠仓”罚处不严,监管措施不力。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对内幕交易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显见的缺陷是:其一,对内幕交易的民事罚款以“违法所得”为基准,而并不包括“避免损失”,处罚力度大大弱化;其二,对没有“违法所得”情形的行政罚款最高额只有60万元,只占到美国最高额250万美元的三十三分之一。违规成本过低,缺乏应有的威慑力,大量的内幕人因而铤而走险。

  (四)基金分配制度不合理或者基金管理者收入期望值过高。
  “老鼠仓”多发生于公募基金,其中一个很明显的原因就是公募基金的分配制度不如私募基金灵活或合理。公募基金通常采用年薪制的做法,而私募基金大多采用收益分成的做法。基于对报酬的不十分满意,有的基金管理者会选择跳槽,有的则通过“老鼠仓”为自己或其关系户牟取非法收益。也有的基金管理者对收入的期望值过高。例如,一位基金经理在2J006年给某基金赚取了20亿元的利润,其工资、奖金、分红加起来有100多万元,即便如此,他还认为收入远远比不上贡献。因此,在操作基金时,埋伏了不少“老鼠仓”,大获其利。

  (五)基金管理者职业道德缺失。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中国,精神文明建设明显落后于物质文明建设。减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在金钱、物欲和美色等的诱惑下,很多人不再坚持职业操守。一些基金管理者不顾自己的“信托责任”,参与“老鼠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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