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基金“老鼠仓”的防治(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三、基金“老鼠仓”防治之策

  基金“老鼠仓”可以说是世界性的难题,但是也并非无迹可寻、无计可施。根据前文所分析的基金“老鼠仓”的成因,可以采取一些有针对性的对策。

  (一)严格落实金融实名制。
  查处基金“老鼠仓”最重要的线索是人际关系和资金关系。只有严格落实证券账户、资金账户以及银行存款账户实名制,证券交易监管才有可能取得实效。

  (二)改革基金业的分配制度,引入基金份额期权制度。
  改革基金业的分配制度,最关键的是解决基金管理者的利益与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以及基金管理者的个人收益与其所管理的基金收益关联度的问题。降低基金管理者的固定薪水,增加绩效奖或者基金收益分成比例,是激励基金管理者勤勉尽责的有效办法之一。但是,绩效奖和基金收益分成比例都不可能无限度地提高。当这种常规性的激励措施不足以让基金管理者较长时期地贡献精力、才华、智慧时,可以考虑借鉴上市公司对高管人员实施的股票期权的办法,引入基金份额期权制度,即基金在选任管埋者时授权管理者在未来定的期限内,按照某一既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的该基金份额。由于期权价格和行权日的市场交易价之间的差额就是该管理者的获利,因此,基金份额期权制度有利于提高基金管理者敬业精神。

  (三)解禁并规范证券从业人员个人参与证券交易活动。
  为了防范内幕交易行为,我国现行立法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个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然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大量的《证券法》限制人士都在买卖股票。基金业内人士建议说,与其让法律被挑战还不如放开,“堵不如疏”与其封死这条路让基金经理用假身份证,利用内幕信息违规搞“老鼠仓”,还不如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基金经理实时或定期披露其个人投资记录的资料,一旦涉及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就严厉惩罚。笔者完全赞同这种主张。法律所禁止的应当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本身,而不应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个人的一切证券交易活动。

  (四)改进监管措施。
  在严格落实金融实名制的基础上,建议改进现有监管措施。
  1.运用技术手段对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发现线索。基金和基金“老鼠仓”的交易记录是客观存在,不会改变的。因此,在现有的技术条件下,对每个基金日常的证券交易活动与散户投资者(重点是基金管理者的近亲属的证券交易活动在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向方面进行比对通过交易品种的相似性和交易时间的次序性发现“老鼠仓”线索,然后进行重点调查。
  2.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通讯监听监视权。现代通讯技术快捷,大量基金“老鼠仓”的内幕信息传递是通过电话、私人电子邮件、私人网络聊天等方式秘密进行的。赋予证券监管机构必要的通讯监听监视权(重点是对基金管理者及其近亲属),尤如在十字路口设置电子眼,是遏制基金“老鼠仓”的最具威慑力的办法。当然,证券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完善举报奖励制度。美国法律规定,证监会可以将内幕交易民事罚款的10%奖励给举报者,以此构建强大的市场监督机制。这一做法也值得我们仿效。

  (五)加大惩处力度。
  美国市场监管严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每年都会挖出40起左右的“老鼠仓”,相关责任人不但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要对其提出刑事诉讼,从而令“偷食者”如履薄冰。对于那些具有再犯内幕交易可能性的人,证券交易委员会可以通过向联邦法院提起内幕交易诉讼,请求法院发布禁止令(Injunction)以防止被告再次从事内幕交易。在法院做出永久性禁止令的裁决生效后,被告将终生不得从事禁止令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被告故意违反,将被视为藐视法庭而需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目前基金“老鼠仓”呈迅速发展态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违法成本太小,惩处力度不够。鉴于查实基金“老鼠仓”非常困难,而且该类人员再犯的可能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建议修改相关的法律责任条款,即基金管理者一经查实参与了基金“老鼠仓”活动,无论其违法所得或违法金额数量多少,除了对其必要的财产处罚以外,一律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证券从业资格证书,并宣布其为证券业永久禁入者。

  (六)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操守。
  防治基金“老鼠仓”,完善并落实相关法律是必要的,但是法律也不是万能的。面对我国基金业日益庞大的从业队伍以及这支队伍背后复杂的社会关系,仅仅依靠法律手段和有限的政府监管力量来解决好“老鼠仓”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职业操守,完善基金内部治理,仍将是我国基金业常抓不懈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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