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发达国家还加强了相关的国内立法,把企业环境责任具体化和法律化。美国1976年颁布了《资源回收利用法》,1980年又制定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等相关法律。德国1972年制定了《废物处理法》,1986年将其修改为《废物限制及废物处理法》;1991年通过《包装条例》;1992年通过《限制废车条例》,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回收废旧车辆;1996年提出《循环经济与废物管理法》。德国法律明确规定,自1995年7月1日起,玻璃、马口铁、铝、纸板和塑料等包装材料的回收率全部要达到80%。
在一浪高过一浪的国际社会对于环境责任的呼声中,关注环境、保护环境已成大势所趋,我国企业要适应这种国际形势,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环境责任。
(五)企业自身生存与发展的要求: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主观需要
企业因为面对来自社会各方面越来越关注企业环境责任的压力,包括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恶化,使得以耗用大量资源、能源为基本条件的传统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困难;顾客更青睐有利于环保的产品,个人、企业和政府都越来越关注环保问题,员工更愿意为对环境负责的企业工作;银行更愿意向对环境负责的企业贷款,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已经就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发出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各级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配合环境保护部门把关,对环保部门未予批准的项目一律不予贷款;还有企业出于回避风险的考虑,因为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大量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标准规定或者对企业周围的生态环境和居民造成损害的污染物,就会面临罚款、诉讼赔付甚至停业或关闭等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兑现将是一笔极大的损失,有些甚至是无法挽回的永久性损失。总之,企业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会作出承担环境责任的明智选择。
虽然企业承担环境责任在短期内会增加企业支出而影响经营业绩,但从长远看,企业在现阶段牺牲一时利益,负担环境责任所需的费用,却可在未来获得巨大回报,政府的支持与公众的认可势必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例如,铜牛集团由于选择了生态环保道路,坚持以绿色环保工程为动力,在2000年底,铜牛纯棉、纯毛和混纺内衣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产品畅销国内外,企业经营因此蒸蒸日上,股东也获得了较高的投资回报。相反,如果企业只顾眼前利益而污染、破坏环境,结果是既被动承担了污染防治的代价,同时也损害了自己的商誉,将逐渐被市场淘汰,因而从根本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如曾被称为有色鞍钢的沈阳冶炼厂,由于严重污染环境,于2000年8月宣告破产,这也是有据可查的第一家因为环保问题而破产的特大型国有企业。
对企业来说,承担环境责任其实是一件“名利双收”的好事,既树立了企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也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和长远发展,从而更加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事实上,企业也越来越认识到以牺牲环境和过度消耗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发展是一条失败之路,严重威胁人类的生存与未来。保护和治理环境、遏制环境恶化,节约资源,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才是企业的“希望之路”。由于以上种种原因,企业必须承担起环境责任。
二、企业承担环境责任的可行性
(一)企业愿意承担:行为上可行
要分析这个问题,还得从企业角色的转换:经济人——社会人——生态人说起。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所面临的社会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为适应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的现实需要,企业的价值取向也发生了根本转变。与此相适应,企业的角色也在重新定位,经历了“经济人”、“社会人”和“生态人”的角色变迁。
传统经济理论认为,企业是一个通过契约形式建立、以“受托责任”为中心的法人财产实体,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股东利润最大化。这种传统的受托责任,只强调了企业责任的经济属性。企业在本质上就是一个为股东利润最大化服务的“经济人”,即基于竞争条件下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完成企业初期的资本积累过程,追求利润最大化。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所指出的:“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可见,几乎没有人否定企业作为一个典型的“经济人”有追求利润的原始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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