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中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度安排(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首先,契约激励与约束。契约是委托代理双方确立委托关系的基础,也是激励约束的直接手段,其包含的关系是经济、法律等多元化关系的综合。契约的激励约束作用主要体现在与双方目标实现程度相关联的奖惩举措上,因此,尽可能完备的契约是有效激励约束机制构建的基础。

  其次,制度激励与约束。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有效运行是靠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为保障的。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高效运行,就应该有一套以政府规制为基础的法律法规作为制度保障,以此来规范代理人的行为,促进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发挥作用。此外,现实经济生活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使得委托代理双方不可能事前签订一个完备的契约,在此背景下,代理人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委托代理双方的激励约束机制失效此时,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作用,以弥补契约不完备所形成的机制缺陷。

  2.激励约束机制创新

  第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以激励为主。企业中委托代理关系的确立,既会给企业带来巨大收益,同时也会产生相应的代理问题。此时,构建有效契约,激励代理人在进行行为选择时能主动与委托人的期望保持~致,以最大限度地增进委托人的效用,便成为了委托人必然的选择。但因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因素的制约,单纯的正向激励不能做到完全有效,此时,还需要辅之以反向激励,即约束,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代理人高效运作。使得代理人既能充分发挥其主动性和创造性,又不偏离委托人的预期目标。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激励和约束二者是辩证统一的约束也是一种深层次上的激励。

  第二,货币激励约束与非货币激励约束相结合。货币激励约束主要指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激励。但代理人也具有社会属性,其目标可能趋向多元化,其追求的报酬中既包括货币收益(薪金、奖金、津贴等),同时也可能隐含非货币收益。因此,在进行货币激励约束的同时,应辅之以非货 币激励约束,通过契约设计确定一整套影响代理人行为选择的机制,如职务消费、社会地位、权力欲望、成就感等。

  第三,直接激励约束与间接激励约束相结合。对代理人进行激励约束的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两类:一方面是指直接激励约束,如报酬、职务消费以及各种形式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是指间接激励约束,主要是指利用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因素对代理人进行激励约束,如经济环境、社会环境、法律环境等。目前,我国的市场机制还不健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未形成,激励约束仍以直接手段为主。

  参考文献

  [1]杨瑞龙,杨其静.企业理论:现代观点[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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