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产权分离后,政府作为资源所有权主体,应当依法对景区经营者施以有效影响,并做到以下几点:
(1)用公正、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旅游资源开发经营者进行遴选(如经营权拍卖等),确保信誉良好的国内、国外企业取得经营权,防止产生新的腐败现象。
(2)在经营权授予中,应以契约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力、责任和义务,防止产生新的政企不分现象。
(3)在经营过程中,产权主体应依法对经营者的投资与经营行为予以有效的监控,通过抵押制度、分类许可证制度等防止产生旅游资源滥用现象。产权分离的目的是从产权层面建立景区经营开发与旅游资源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我们应当看到,在西安地区资源保护意识普遍较低,缺乏必要的规制架构的情况下,景区经营权出让应有选择地逐渐展开,一些资源价值特别高、资源脆弱性特别强的景区更应对两权分离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采用选点试验的方式在城墙公园试行。
3.鼓励大公司、大品牌的投资政策
目前西安旅游产业中存在的许多久治不愈的问题(如虚假广告、恶性回扣、肆意宰客等)均与企业分散、自我约束乏力有关。因此,国际国内具有较高品牌效应的企业对经营分散、数量众多并且效益不高的旅游企业资源的全方位整合,能够大大提高管理职能部门的管理效率。从企业管理角度来讲,这种资源的整合过程也是管理软件统一化和商业信誉推广化的过程。因此,这一过程不仅将提高西安旅游企业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且将有助于西安旅游产业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准则的商业伦理建构速度的提高。我们应当在各个方面为大公司、大品牌的投资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西安旅游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家旅游局.中国旅游年鉴(2001,2002)[Z].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2]陈实,李树民.对西部旅游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的再思考[J].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旅游管理,2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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