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整合中牧民权利及经济关系浅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关键词:草场整合 草场承包 牧民权利体系 牧民经济关系

  内容摘要:草场整合就是在草场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动牧区草场使用权流转,扩大牧场经营规模形成家庭牧场。本文分析了草场整合对牧民权利体系的延伸与发展,以及新的权力体系下牧民身份的多元化和经济关系的复杂化,指出了草场整合进一步发展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草场整合是在坚持草场家庭承包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推动牧区草场使用权流转,使草场资源向经营能人集中,扩大牧场经营的规模,形成家庭牧场。2007年初,全国惟一的国家级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试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巴音图嘎嘎查开始进行草场整合的试点工作。草场整合没有改变草场承包形成的牧民基本经济权利,但伴随着经营权的流转,出现了牧民权利体系的延伸和牧民身份的多元化,牧民间的经济关系日益复杂。
  
  草场整合是草场承包基本权利体系的延续
  
  2007年初,全国惟一的国家级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试点——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巴音图嘎嘎查开始进行草场整合的试点工作。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的草场承包形式在草原上形成了与小农经济类似的“小牧经济”。在分割到户的小片草场上,传统游牧或科学轮牧的生产方式都难以实行,使草原脆弱的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承包后,牧民在增收的迫切要求下多养牲畜,导致草场严重退化、沙化,进而牲畜品种退化,畜产品质量下降,由此形成一种悖论,追求富裕的初衷可能带来永久的贫困;小片草场无法分散自然灾害的风险,小规模经营也无法抵御产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分草场到户后,每家都要造围栏、打井、修棚圈,不仅各家各户重复建设,浪费严重,而且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造成经营成本上升;由于气候日益干旱加上人为损害,草场产草率不断下降,可承载牲畜数量减少,牧民普遍增收困难;在社会保障机制基本未覆盖农村的情况下,牧民中因经营不善、疾病、家中男孩较多、添丁不添地造成的贫困较为常见,牧民中贫富分化日益严重。
  近年来,为了突破狭小经营规模的制约,牧民间出现了自发的转包、租赁等草场使用权的流转,但是一些租赁户追求短期收益最大化,在租赁来的草场上“竭草而牧”造成了对生态环境更严重的破坏和对牧民长期利益的严重侵害。牧区政府为了满足牧民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的需要,同时适应草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提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通过草场整合重新组合土地使用权,实现对草场承包的技术性修正。草场整合是一些承包草场小、经营不善的牧民按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把草场使用权租赁给那些经营能力强,愿意支付租金扩大经营规模的牧民。因此,草场承包是草场整合的制度前提,草场整合非但没有改变承包制下牧民的基本权利关系,而是承续和发展了草场承包的基本权利体系。
  按现有政策,草场所有权仍归嘎查集体,牧民拥有30年承包期内的草场使用权,他们可以把草场租赁给他人经营。在草场整合中,整合户不仅拥有自家承包草场的使用权,还拥有租赁草场的使用权;被整合户虽然拥有承包草场的使用权,但是在租赁期内丧失了使用自家草场的权利,换来的是获取租赁收益的权利。草场承包期长于租赁期,承包期现在确定为30年,租赁期在巴音图嘎嘎查草场整合中合同中规定为3年。租赁期满后,被整合户可以收回草场,也可以与整合户续订租约,还可以转租给第三方。在30年的时间内,草场可以被租赁10次。由于承包牧户自身并不拥有草场的所有权,被整合户相当于把承包期内的使用权通过一次次的租赁零售了出去。
  在承包前的人民公社时期,集体统一调配使用社员的劳动力,牧民个人没有劳动力所有权,承包后牧民获得了这项权利,能够自己安排家庭成员劳动力的使用。承包牧户来说,其内部权利关系是牧民对劳动力的个人所有权和对承包草场的使用权之间怎样结合的关系,外部权利关系主要是承包草场的使用权同草场的集体所有权的关系。牧民在自家承包的草场上为自己劳动,收入归己,劳动力所有权并不明显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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