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场整合中牧民权利及经济关系浅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实行草场整合后,被整合户以每亩1.5~2.5元获得租赁收入,加上政府每亩0.5元的补贴,可以从整合中获得大约1~1.5万元的收入(被整合户的草场面积多在4000到6000亩之间,这里以5000亩来计算)。在生活费用很高的草原地区,租赁收入远远不能满足牧民基本生活的需要,因此被整合户大多要到别的牧户家作牧工或者外出打工,此时,由于出现了劳动力使用权的买卖,使劳动力所有权充分显现出来。
草场整合中劳动力雇佣关系及经济关系分析
如果把草场租赁和劳动力雇佣这两种经济关系结合起来思考时,会发现草场整合后,不仅牧民权利出现了衍生,而且牧民身份开始多元化,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更为复杂。
租赁关系和雇佣劳动关系的出现,使整合户和被整合户在不同的经济关系中开始扮演不同的角色。对于整合户来说,他们在自己承包的草场上放牧经营,此时其身份为牧民;同时,他们还租赁了被整合户的草场,在草场租赁关系中他们成了佃户;由于牲畜增多,多数整合户需要雇工,有些是在接羔、抓绒、剪毛等繁忙季节雇短工,有些是雇长工,此时,他们又成了雇主。对于被整合户来说,他们拥有承包期内的草场使用权,因而是牧民;但是他们把草场租赁了出去,在租赁关系中,他们是牧主;但是,租赁收入无法满足生活需要,他们必须寻求其他的收入来源。被整合户一般有三条出路:到其他牧户家做牧工——当地人称为羊倌,即牧工;在工商业领域打工,即雇工;自己经营工商业,即业主。由于文化水平比较低且技能有限,当前被整合户主要是牧工。
草场整合中租赁关系和劳动力雇佣关系的存在使整合户和被整合户都处于二重身份中:整合户既是佃户又是雇主,被整合户既是牧主又是羊倌。他们也都处于一种矛盾的经济地位:既是有产者又是无产者。整合户在租赁关系中是佃户,在租来的草场上放牧,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是无产者;但在雇佣关系中,他们是雇主,雇佣工人为他们劳动,是有产者。被整合户在租赁关系中是牧主,是有产者,整合户需要向他们支付租金,他们是租金收取者;另一方面,他们又丧失了租赁期草场的使用权,在租期内实际上丧失了草场使用权,成为无产者,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得到作为劳动力使用权价格的工资。
被整合户同农区的农民工颇为类似,农民工既有承包的土地,也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但不同的是,农民在转包土地后大多到城镇打工,而牧民在转包草场后,由于受游牧民族传统生活方式和观念的限制,也受文化素质的限制,他们大多数仍留在牧区,成为其他牧户家的牧工。特别是当被整合户到租给草场的那个整合户家作牧工时,这种多元身份和双重地位就更加复杂:牧主成了佃户家的雇工,佃户成了牧主的雇主。
对草场整合进一步发展的思考
由于触及到牧民基本经济关系的变化,草场整合产生的社会影响可能是深远的,所以必须对草场整合后续发展中可能产生的问题有所预见并采取措施,使其健康发展,成为社会主义新牧区建设的有力保证。
(一)避免草场整合加剧牧民的贫富分化
承包时,所有牧民的权利、身份和地位是相同的,只有经营能力和一些特殊原因(如疾病、灾害等)造成的贫富差异。整合户和被整合户,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承包制下贫富分化的结果。整合户一般是那些比较富裕的牧户,他们经营能力强,有一定积累用来支付租金,并扩大经营规模,进一步提高收益;被整合户一般是贫弱牧户,他们草场面积小,牲畜少,经营能力差,一般在200只标准羊单位以下,仅能维持温饱,靠畜牧业收入生活难以为继。
草场整合后,整合户经营规模扩大,可以充分发挥其能力所长,采用更加科学高效的畜养方式,增加草场的打草量和产出量,更充分地利用现有基础设施,在肉类产品价格稳中有升的市场前景下,其增收的速度将不断加快。而被整合户虽然在政府“移得出,稳得住,富起来”的政策导向下,得到政府包括就业、培训、在城镇租房用房、从事工商业、税费减免等等多方面的优惠和扶持,但是由于自身素质技能难以实现较大幅度的提高,其增收有限。因此,如何避免草场整合后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实现牧民的共同富裕,这是理论界和政府应该着力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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