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教贷款风险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 贷款;风险;利率;产权;的开放,对实行利率改革的呼声很高,可以预计我国实行利率改革是将来必然的趋势。目前高校贷款项目的贷款期限几乎都是5年以上的基础建设长期贷款,必然会受到利率改革的巨大冲击。由于银行的大部分利息收入来自于中长期贷款利息收入,随着利率改革,必然会出现存款利率上升,贷款利率跟随上升的趋势,以便维持二者的利差,保持银行的收支平衡。如果存款利率上升,而贷款利率不变,必然会导致银行收入减少。尤其是目前盛行的高教贷款,一般都是长期大额低息贷款,这必然在银行未来的经营中形成利润压力,出现利率风险。另外,长期贷款还存在极大的流动性风险,一旦商业银行需要大量的变现资产,主要用于高校基础建设的贷款缺乏良好的变现能力,对贷出行而言,有巨大的流动性风险。
  3. 产权机制风险
  在1998年高校扩招以前,高校的所有资产来源都是国家财政拨款,由财政拨款形成的资产当属于国有资产。学费收入部分形成的资产是建立在已有的学校固定资产的属性之上的,因此,学费是教育成本的部分补偿,学费收入形成的资产仍然是国有资产属性。虽然根据我国1998年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30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校长为高等学校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高校在一定程度上也类似于企业,可以参与市场竞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但第13条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第14条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第40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第41条规定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这说明我国公办高校就等同于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国家委任的高校校长负责制的国有企业。高校校长是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代理人,以高校校长为法人代表所签署的商业银行贷款协议实际上就是国有资产和商业银行的贷款协议,按照资产和所有权对等原则,以贷款形成的资产在贷款协议未执行完毕前应当属于银行所有,如果高校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教学设施落后、科研能力不强、教学质量低下,进而导致生源不足,无法维持贷款的正常还本付息,则银行应当可以将高校贷款所形成的资产划归银行所有,但根据高等教育法第38条,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并且我国现在并没有对于银行贷款形成高校资产有法律方面的规定,则银行有可能无法取得相应的贷款补偿,这使得商业银行存在无法追究贷款责任主体的产权机制风险。
  4. 贷款管理风险
  高校长期以来一直由财政拨款支持,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费收入等收入全部属于高校自由支配资金,无需偿还,没有任何后顾之忧。而银行贷款对学校来说是借入资金,是一种负债,必须按贷款合同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由于学校长期使用国家财政拨款,习惯于无偿使用资金,这种管理观念的惯性,会对贷款资金的管理造成一定的风险,主要体现在高校领导层对贷款资金的使用上和高校财务管理中。
  在贷款资金使用上,一些高校存在攀比求洋和铺张浪费的建设和规划,过分重视“形象工程”,缺乏整体和长远的科学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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