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期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股利政策的相关性研究(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三)债务政策
   债权融资的杠杆效应有利于限制管理者的随意行为,促使管理者与股东的利益一致,从而有利于减少代理成本。但过多的债务融资可能使企业的现金流发生短缺,更甚者可能陷入危机,银行为了保证资金回收,通常会限制企业的投资、股利发放等决策,因此企业的资产负债率越高,其股利支付率越低。在德国,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举足轻重,银行向公司提供各种贷款,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银行作为债权人和股东参与公司治理,虽然较好地贯彻了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但也限制了其股利发放水平。
   通过对德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与股利政策的相关性分析,可以发现,股权结构对股利政策制定的影响作用贯穿始终,股权结构是股利政策制定的根本影响因素。且综观德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发现,虽然其股利支付水平较低,但股利政策稳定,且以现金股利为主。
  
   三、现时期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与股利政策状况
   (一)股权高度集中
   股权分置改革使所有股票实现了全流通,所有股东具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础。由于股改方案大都采用对价支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大股东(原为非流通股东)的持股比例有所减少,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增加。然而,针对我国2005年已完成股改的299家A股上市公司的研究发现,这些公司2006年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仍高达38.56%,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即公司仍然处于大股东控制之下,可能按照大股东的意志决策。
   (二)无效的董事会
   我国的董事会类似于德国的“双重董事会”制度,但又具有中国特色。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大部分都是内部董事,且由原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和行业内高级经理组成,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普遍,董事职业化程度不够,且也没有确立职业经理人观念;其次,我国的独立董事由于建立时间短,且基本上都是由大股东推荐产生,所以独立董事基本上都是听命于大股东,缺乏独立性。另外,我国的监事会形同虚设,监事会采用集体工作制度,监事会成员无法独立开展工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
   (三)资产负债率偏高,但银行监督无效
   我国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偏高,且近年来有逐年升高的趋势,2003—2004年都超过了45%,2006年甚至高达68.16%。但作为最大债权人,银行对公司治理的参与却受到限制,且由于银行本身也处于改革初期,内部治理尚不完善,因此对上市公司的监管缺乏力度。
  
   四、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上市公司现阶段的内部治理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与此相对应,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制定上较股改前并没有太大变化,每股现金股利2004年为0.112元,2006年为0.095元,并没有显著变化,股利政策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意愿,而不是建立在公司发展的基础上。
   (一)股利政策不稳定,且缺乏连续性
   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决策受控股股东和政府相关政策的影响较大,公司发放股利不是以公司的长远发展为目标,而更多体现了控股股东的意愿,或者仅仅为了迎合政府的相关规定,而置公众股东的利益于不顾,因此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频繁多变,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所有的A股上市公司中仅有519家公司在2005、2006年连续两年支付现金股利,且几乎没有公司保持相同的股利支付率,所以在我国股利政策不具有信号传递的作用,反映不出公司治理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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