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治理模式下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威廉姆森则认为,公司治理框架中应该给那些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的人的位置,其中也包括雇员。美国普金斯研究所高级研究员布莱尔(Margrit M。Blair)强烈主张利益相关者应进入公司治理,其观点是:公司并非简单的实物资产的集合,而是一种法律框架结构,其作用在于治理所有企业财富创造性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投资并不仅限于股东,供应商、贷款人、顾客,尤其是企业雇员往往都做出了特殊的投资,这些投资的价值在极大程度上依赖与那家公司的持久的关系。认识到公司是一种治理和管理者专业化的制度安排,会促使人们关注这样一个事实,即雇员、贷款人、供应商或者其他人都可以做出专业投资,这些投资与股东们的投资一样面临完全的风险。所有在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中做出特殊投资的各方,都事先假定并期望他们能从企业内部这些资产的联合运用所创造的利润中获得相应份额的收益。波特也提出了与此类似的主张,认为应鼓励长期职工所有权,鼓励公司董事会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应该给予主要顾客、供应商、融资顾问、职工和社区代表等在董事会的发言权。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研究在现实中推动了公司治理理念的变化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
  1990年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310法案》通过,从而使利益相关者理论成为当今企业和社会至少某一方面的主旋律。该法案指出,利益相关者享有公司治理的权利。各利益相关者在公司治理中所拥有的权利不同,所起的作用也不同:股东是公司的发起人,是公司治理的原始动力;企业管理者拥有公司的经营控制权,是公司治理的关键;雇员是公司的劳动力资源;债权人是公司发展的资金提供者;供应商是公司产业链中的供应链;顾客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外部依赖者;政府是公司税收政策的制订者;他们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在中国,由于缺乏利益相关者的意识,很多公司把本应公司内部化的成本予以外化,转嫁给社会并造成一系列社会问题。同时,公司内部权利制衡手段的欠缺也导致企业经营的效率低,从这个角度而言,公司不仅要追求股东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对中国企业来说,构筑一个由利益相关者参与的共同治理机制是至关重要的。
  
  公司利益相关者是和谐社会利益相关者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是处理好社会活动主体之间以及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并实现他们之间关系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所覆盖的主体范围包括在一个国家生活的全体国民和其他人的社会活动主体与生态环境的总和。如果把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引入建设和谐社会的范畴,那么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就是处理好所有的社会活动主体及其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而言,公司治理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具有较高程度的重合度,公司利益相关者是社会利益相关者的子集。
  
  公司治理中的和谐社会建设问题
  (一)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间的和谐
  股东、董事、高管人员和员工作为公司的内部利益相关者,协调他们之间及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公司治理的重要问题之一,这也是传统的公司治理理念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委托代理理论认为,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必须建立“股东-董事会-高管”为核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防范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公司的有效和谐运作。进一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不仅是公司治理改善的要求,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公司内部利益相关者和谐的另外一个方面就是公司与员工的关系问题,公司与员工间的劳动关系问题一直是公司内部治理的一个主要问题,员工在公司中的地位、管理层与员工的关系、员工是否享有企业剩余索取权以及员工的工作环境、报酬等问题在中国越来越突出,甚至在某些情况先出现了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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