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层收购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侵害的分析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管理层收购;利益相关者;侵害
  [论文摘要]我国管理层收购的行为是一种管理层收益,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受侵害的过程。其根本原因是相关法规不健全,其直接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以及普通职工和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其后果是管理层收购违背企业共同治理,不利于提升企业的价值,在企业中也有不良的示范作用。
  
  郎咸平现象在经济学界和企业界引起很大反响,其中重要一点是质疑“国退民进”,认为我国的“管理层收购”在法律不健全情况下就是窃取国有资产的过程。我国管理层收购的行为,虽在理论界有广泛探讨,但还是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分析和探讨。
  
  一、管理层收购的目的
  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英文缩写为MBO)是公司的管理层或经营层利用自有资金或借贷资金收购本公司,从而获得对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随之进行产权重组、业务重组或机构重组等方式获得预期收益的收购行为。企业管理人员利用杠杆收购手段实现对公司的所有权、经营权的控制,实现了从过去企业管理人员向企业股东的转变,实现了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统一,从而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升企业的价值。Jensen and Meckling(1976)将股东按有无控制权分为内部股东和外部股东[1],认为公司价值随着内部股东持股比例增加而增加,Mcconnell和Servaes(1990)等人通过托宾Q值与股权结构实证研究支持该观点[2],因此管理人员成为内部股东有利于提升企业业绩。管理层收购在美英等国获得了成功,也成了我国家企业产权改革的一种参考模式。
  
  二、我国管理层收购对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侵害
  管理层收购案例在我国最早可以追溯到1997年7月四通公司的管理层收购。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行,管理层收购在我国进一步地进行探索。例如大众科技、宇通客车、杉杉股份、强生股份、粤美的、大众交通等公司纷纷实施管理层收购。这些公司在管理层收购运作上有着类似特点:股权转让基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定价方式参考净资产的价值,操作方式大多以壳公司为操作平台,对母公司的国有股或法人股进行收购。通过运作,可以看到这种方式存在着重大缺陷,使得我国管理层收购的行为成为一种管理层收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受侵害的过程。企业是产权交易主体包括经营者、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相关各方长期合约的集合,在管理层收购行为中,可以看到管理层侵害其他利益相关者——股东、债权人、职工等利益。
  1.对国有股股东利益的侵害--国有资产流失
  我国的管理层收购缺乏公正合理的收购价格机制。就上市公司来说,收购标的主要是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在大股东向管理层股份转让上,平均收购价格高于净资产30%,有的收购价格干脆低于净资产。据有关资料表明,美的的大股东两次转让价格,分别为每股2.95元或3元,低于2000年每股净资产4.07元,深大方在2001年6月两次转让价格为每股3.28元或3.08元,低于2000年的每股净资产3.45元[3]。这样的收购价格合理吗?我国股市是一种二元的分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股份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它们的真实市价虽然达不到现有流通股价位,但也不至于低到高于净资产30%、甚至低于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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