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改后我国股权激励机制设计的理论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 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股权激励机制
  [论文摘要] 股权分置改革并未涉及股权激励机制,但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对股权结构的再调整,从而使得引入对高管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成为可能。本文在分析股权分置改革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产生影响的基础上,从宏观、微观两个角度研究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股权分置改革并未涉及股权激励机制,但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质是对股权结构的再调整,从而使得引入对高管进行长期的股权激励成为可能。所谓股权激励是指将对经营者的部分现金奖励转化为股票权,调整公司股本结构,划出一部分形成经营者的股票权,用于设立经营者岗位股、干股,奖励业绩良好的经营者,对有突出贡献并得到社会各方面认同的经营者,实行使其无形资产投资形成股权,通过股票转让形成经营者的股权激励,或在公司增扩股中形成经营者股权,是一种对高管实行的长期激励手段。从本质上说,股权激励是一种有条件的股权结构的再调整。相关研究表明,美国《财富》1000强上市公司的90%以上的企业都实施了股权激励机制,且总体效果较好。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表现
  在我国,受历史原因及认识的局限,股权激励机制还不成熟。近年频频出现的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违规及落马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股权激励机制不健全的状况。由于没有规范的激励途径,不少上市公司管理层通过不正当途径谋取私利,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机制的不成熟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股权激励机制的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长期激励作用无法凸显源于两方面:一方面,股权激励机制中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不完善。受益人持股比例标准是股权激励机制设计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确定持股比例的标准主要是根据以往的业绩来确定受益人的持股比例,即以酬劳过去为主,没有把激励未来放在中心的位置。而股权激励的根本目标恰恰在于对受益人未来的长期激励上,因而,上述确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另一方面,股权激励方案中各期兑现份额固定,不利于对受益人的长期有效激励。我国股权激励方案受益人不论按照一次性兑现,还是逐期兑现方式,各期或到期兑现的股权数量一般都是固定的。在规范的资本市场上,股价能够在大体上真实反映企业的业绩,但在我国当前股价与业绩相关性不够强的资本市场,各期兑现份额固定的设计无法对受益人进行长期有效的激励。
  2.股权激励机制执行依据失真。在许多企业的股权激励方案中,业绩评价是确定股权激励方案执行方式的重要依据,但我国现有的业绩评价体系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业绩评价指标要求不尽合理,存在过高或过低的倾向,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股权方案的激励作用;二是业绩评价指标设计的内容不够全面。大部分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对方案受益人的业绩考核往往局限于某项或某几项财务指标的考核,单纯的财务指标只能反映过去的业绩,不能提供创造未来的动向。另外,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完善,财务指标往往不一定能够真实地反映业绩水平,因此,评价指标体系的重新设计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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