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后股权分置时代上市公司治理问题浅析(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4.1责任股东机制建设
根据股权集中度与公司绩效相关论,上市公司股权的适度集中可以有效地解决委托代理问题,提高上市公司绩效水平,在转轨经济国家,大型机构持股对于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Gillan and Starks, 2003)。后股权分置时代,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责任股东机制建设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加以完善:
(1)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作用,保证国有股权的保值增值。针对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大上市公司治理力度,切实承担上市公司责任股东责任。
(2)强化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责任,加强对短期行为的监督管理机制。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持股直接影响经理人行为,也可以通过对上市公司证券的买卖影响股票价格,增大上市公司并购风险,也可以通过董事会对经营者产生约束机制,从而间接影响经理人行为。但是,从资本市场运行实际角度来看,机构投资者往往是社会股民俗称的“庄股”,正所谓“股不在好,有庄则灵”,他们往往以投资收益为目标,炒作市场价格,从中获取巨额利润,所以应加大对机构投资者短期行为的监督和查处力度,通过资源整合,真正培养能够为中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的优秀机构投资者。
4.2经营者激励机制
在两权分离下的企业环境下存在着经营者和所有者利益不一致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就是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主要包括报酬激励、组织激励和补偿性激励三个方面,其中应用较多的是报酬激励机制。上市公司应采用“以人文本”的激励思路,除了必要的经济利益激励外,应该更加重视人性化机制建设。根据马斯洛人性需求层次理论,社会人的需求分为自下而上的五个层次:生存、安全、情感、尊重、自我实现。作为上市公司的经营者,因为其自身具有较高科学文化水平和个人素质,因此他们的需求层次主要以尊重和自我实现为主,上市公司的激励计划应该充分考虑这一人性化特点,结合企业实际状况,给予经营者充分的人性需求满足空间,从而调动经营者积极性,更好地为所有者服务。
5外部治理机制建设
外部治理机制是上市公司治理的环境保证,合理、有效的外部治理机制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平台。
5.1法律制度建设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的《证券法》,该法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以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为指导,对上市公司经营者和机构投资者市场行为进行规范,在《证券法》指导下,结合中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法律规范,对上市公司治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5.2公司控制权市场
控制权市场是指公司控制权转移和交易的市场,股东通过控制权市场可以有效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更换企业的控制权,替换不合格经营者,从而达到对其监督管理的目标。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控制权市场达到其股权结构和数量要求。控制权市场的控制权交易方式主要有协议收购制度、要约收购制度以及大宗交易制度。协议收购是我国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时期非流通股权转让的主要方式。大宗交易制度是在机构投资者数量增加,大额交易增多的市场背景下产生的,交易各方通过竞价机制完成股权转移,并履行相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在对被收购方股权持有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一般为30%)时,如要继续行使收购权利,需要向被收购方发出收购要约的股权转让制度,因为其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性以及对其他股东的利益保护,使得要约收购逐渐成为股权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符合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政策目标,应该成为控制权市场的主要交易方式。后股权分置时代控制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思路应该是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下资本市场自身的交易优势,结合交易股权的性质和金额等具体情况,以要约收购为主要交易方式,大宗交易制度作为要约收购的有效实现途径,对于非流通股权应以市场价格为指导,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6结论
后股权分置时代的上市公司治理应该从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两个方面共同发展,改革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主要需要解决责任股东和激励机制两个问题,相对而言,法律规范、控制权市场建设应该是外部公司治理机制的发展核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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