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困境及对策探讨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员工持股 问题对策
 
  论文摘要: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简称ESOP)以其在构建企业内部长期激励约束机制、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在国企改革过程中实现国有资本平稳退出大中型企业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得到了普遍认同和广泛应用。但是,二十多年来的实践也暴露出越来越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不仅将直接决定已实施员工持股改制企业的存亡和发展大计,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员工持股计划在中国到底能走多远。
 
  ESOP在上世纪50年代源于美国,后流行于欧美许多发达国家。它属于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是指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本公司股票(或股份),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ESOP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善企业效率的重要举措,也是公司抵御敌意收购的有效对策。
  
  一、我国企业员工持股计划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 ESOP与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同时起步,并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在北京、上海、陕西、山西、江苏、黑龙江、深圳等各省市得到了自发推行实施,成为了企业转制、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产权改革模式。在当前国退民进的新一轮国企改革进程中,由经营者、员工持股承接国有资本已经成为全国各地普遍推行并为绝大多数改制企业所采用的产权改革方式,对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发挥了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由于国家对ESOP的具体操作一直没有统一的法律规范,各省市对员工持股的实践始终带有很强的自发性和试点性,其局限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员工持股动机背离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的目标
  实施ESOP,本来是以构建员工与企业发展利益共同体为目的,通过企业产权的重新安排,把员工对个人利益的关心和对公司长远发展目标的关心结合起来,让员工分享企业业绩增长的收益,以发挥长期激励约束作用;同时通过员工持股制衡力量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体现,促进公司治理水平的提高。但是,我国不少企业在策划、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却偏离了上述初衷。
  股份制试点初期实行的“内部职工股”,投机倾向严重,员工购股、持股的主要目的是在公司股票上市后通过市场抛售变现,获取溢价收益。“内部职工股”因此被滥用,不但没能发挥“联股联心”、促使员工关心企业、共谋发展的作用,而且还禁而不止地出现了超范围、超比例发行,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新源头。因此,1993、1994年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两度明令禁止内部职工股的发行,同时叫停了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批。但近年来, ESOP作为国有资本退出大中型企业的有效方式,倍受关注和应用。这种改制方式对我国国企改革实践的确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从其实施动机看,却或多或少地偏离了员工持股的本质,其特定的历史成因注定了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持股平均化、全员持股、持股上岗”的弊病。改制时,出于融资承接国有资本的需要和其他一时之需;改制后,持股员工如果没有合适的行权路径,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的管理与决策,企业转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等美好愿望必定落空。必须在改制后通过设置合理的行权模式和内部流通机制,逐步加以修正、规范。
  (2)员工持股操作缺乏法律统一规范
  截止目前,有关ESOP的立法中,绝大多数是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国家暂没有关于ESOP的成文法或在现行法律中加以规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及其他的规范性文件因效力层次较低,无法对全国的ESOP实践进行统一规范管理。可见,我们现阶段ESOP的实践运作严重缺乏法律规范,其突出表现是员工持股主体——“员工持股会”的法律人格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法律确认了员工持股会的法律地位或对员工持股会的运作进行了规范。在过去十多年的实践中,ESOP主要通过以下形式来实现:其一,登记设立社团法人——员工持股会。这种方式由于员工持股会对赢利的目的性有违社团法人“非营利性机构”的本质要求,早在1999年就被国家民政部叫停。其二,依托工会成立员工持股会,借力工会的法律地位和能力资格。这种方式下,一方面,持股会没有履行法定登记手续,不具备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假借工会的地位和权利、义务能力,同样会违背现行法律对工会的规定。其三,通过民事委托,由全部持股员工选出一定数量的持股员工代表进行注册登记,设立持股公司(企业法人)。对内,在持股公司架构下依托员工持股会进行内部股权管理和分红结算等等。这种方式虽然回避了《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使人数众多的企业同样得以实施ESOP,但由于委托过程缺乏公信力,大多数非经注册登记的持股员工的权益保障完全依赖于注册持股员工的个人信誉,潜在风险较大。
  以上情况表明,尽管员工持股会普遍现实存在,但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其独立人格存在明显缺陷,法律地位至今无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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