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流转与农地产权制度之思考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论文关键词:土地产权 流转机制 土地承包法
论文摘要: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必须明确允许土地产权流转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流转给予规范。土地产权制度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但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国家在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应一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纸上所设的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和租赁经营权等他项权利。否则,农地产权的结构将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农村改革以来逐步发展形成的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将完全丧失。
可流转性是土地的一个重要特征。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和土地使用的效益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的流转机制。
但它们都只能是完全的或部分的权属关系的变动,而绝不是空间位置的变更。产权制度是指一定的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相结合而存在的,并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保护、调节和组合的制度安排。“土地产权制度”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土地产权制度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其二,以土地为媒介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的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土地产权制度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前者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属于上层建筑。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应当规范使用土地转让权,使农民能够更多地获得对土地的处理权和收益权。
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劳动对象的土地,适度的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土地的经营在最优的规模上实现劳动、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通过规模经济的实现,从而获得收益的最大化。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会基金课题组和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课题组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联合调研,征地方面的纠纷是目前农民反映的主要问题,占总数的60.1%。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模式是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种制度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是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比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不断涌现,老城市区的不断扩大,出现了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问题。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因此,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似乎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
2.土地所有权效力不完全。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从理论上讲,农民集体拥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事实上,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在使用权和收益权方面,通过承包合同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本来可以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和争取最大收益的权利,然而乡、村干部却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定承包合同,还有些基层人民政府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名,强行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另外,“一些基层政府组织以行政权力参与农民收益分配”。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尖锐,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但现实情况却是随着工业用地与城镇用地的扩展,现行农民土地权益被随意剥夺的现象十分严重。大批农民被迫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导致农民失业又失地。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无最终处分权,一方面,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不但禁止集体土地买卖,而且禁止有偿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这不仅使集体所有者失去了对土地的处分权,同时也使本应属于集体的出让金流入国库。据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所有权的应有意义。
3.现行土地征用制度难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土地他乡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原理来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征用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他乡权利的消灭。也就是说,国家在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应一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纸上所设的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和租赁经营权等他项权利。否则,农地产权的结构将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农村改革以来逐步发展形成的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将完全丧失。
论文摘要: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必须明确允许土地产权流转的权利和义务,并对流转给予规范。土地产权制度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但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国家在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应一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纸上所设的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和租赁经营权等他项权利。否则,农地产权的结构将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农村改革以来逐步发展形成的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将完全丧失。
可流转性是土地的一个重要特征。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之上,按照国家规划和土地使用的效益原则,而建立起来的农村土地的流转机制。
但它们都只能是完全的或部分的权属关系的变动,而绝不是空间位置的变更。产权制度是指一定的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相结合而存在的,并且能对产权关系实行有效保护、调节和组合的制度安排。“土地产权制度”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土地产权制度是一定社会条件下,人们在占有和利用土地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结成的社会关系的总称。其二,以土地为媒介结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的上升为国家意志,形成有关土地的法律和政策。因此,土地产权制度既包括经济关系,也包括法权关系。前者属于经济基础,后者属于上层建筑。为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就应当规范使用土地转让权,使农民能够更多地获得对土地的处理权和收益权。
作为农业生产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和劳动对象的土地,适度的规模经营是农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客观要求。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指土地的经营在最优的规模上实现劳动、资本、技术等各种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通过规模经济的实现,从而获得收益的最大化。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国家社会基金课题组和国家软科学重大项目课题组2003年8月至2004年6月联合调研,征地方面的纠纷是目前农民反映的主要问题,占总数的60.1%。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端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基本模式是集体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这种制度模式在20世纪80年代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内在缺陷也逐渐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与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界线不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上述立法我们可以得出:农村土地除了国家的就是集体的。但现行立法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土地是国家的,哪些土地是集体的,更没有界定哪片土地属于哪一个集体所有。即使是我们一般认为界定得比较清楚的城市土地,实际上也是极其模糊的,比如城市市区范围内存在着一些集体所有的土地。特别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新设建制市的不断涌现,老城市区的不断扩大,出现了新设建制市的市区土地是否自然而然地由原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问题。同时,建制镇被法律认可为城市范围,而建制镇的土地实际上主要属于集体所有。因此,这种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的规定,似乎连立法者也解释不清。
2.土地所有权效力不完全。
《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可见,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所有权的主要权能。从理论上讲,农民集体拥有法定的土地所有权,应当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事实上,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首先,在使用权和收益权方面,通过承包合同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本来可以享有合同所约定的土地使用权和争取最大收益的权利,然而乡、村干部却可以任意解除合同或到期不续定承包合同,还有些基层人民政府以调整产业结构为名,强行干涉农民的自主经营权。另外,“一些基层政府组织以行政权力参与农民收益分配”。我国人多地少,人地矛盾比较尖锐,人口对土地的压力越来越大,但现实情况却是随着工业用地与城镇用地的扩展,现行农民土地权益被随意剥夺的现象十分严重。大批农民被迫离开赖以生存的土地,导致农民失业又失地。其次,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无最终处分权,一方面,国家建设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国家只要通过征用就可以了。另一方面,我国立法不但禁止集体土地买卖,而且禁止有偿转让。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经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转让。这不仅使集体所有者失去了对土地的处分权,同时也使本应属于集体的出让金流入国库。据此,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所有权的应有意义。
3.现行土地征用制度难以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核心的土地他乡权利。根据我国民法原理来分析,集体土地所有权被征用并不必然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他乡权利的消灭。也就是说,国家在征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同时也应一并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纸上所设的承包经营权、农地使用权和租赁经营权等他项权利。否则,农地产权的结构将遭到毁灭性的破坏,农村改革以来逐步发展形成的农民的土地权利也将完全丧失。
上一篇:论创业投资分阶段运作机制研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