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跨国公司的劳工权保护问题(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三、现有的劳工权保护法律规范及其缺陷分析
(一)国际规范的保护和缺陷
国际法对劳工权的保护分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和自律性的指导宣言。(1)具有法律效力的条约。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规定了基本的劳工权;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将工人的基本权利明确为四项“核心劳工标准”,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其在2003年提出了体面劳动国别计划,截至2010年1月31日,共有44个执行中的体面劳动国别计划,目前有80多个正在制订中,它们为改善全球劳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国际法框架。(2)自律性的指导宣言。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跨国企业准则》《关于跨国公司和社会政策的三方宣言》《联合国全球契约》《跨国公司和其他商业企业的人权和责任的准则》等;美国经济优先理事会制定的自愿性标准$A8000内容很多涉及劳工保护,其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的限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这些法律规范通过对跨国公司社会责任进行规制,对劳工权利的保护作出了很大的贡献。然而,我们注意到,这些规则大多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只是一种“软法”保护机制@;或者说现在对于劳工的保护,特别是跨国公司对于劳工的保护责任,正处于一种由“道德”向“法律”过渡的初级阶段。这些“软法”具有很大的缺陷:(1)这些公约的制定和实施缺乏劳工的参与。这些公约的内容都涉及到了劳工的权利,其制定理应有工人的参与,但制定者大多是中产者,劳工们的权利如何保障,受到侵犯如何救济,制定者都鲜有涉及。(2)公约只是原则性的,缺乏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效力,有些跨国公司只把其作为品牌包装的“公关工具”。(3)由于各个国家所处立场、追求利益的不同,不同国家在推进跨国公司保护劳工权利方面程度不一,很多公约就很难得到广泛认可,适用范围就比较有限,以国际劳工组织的8个核心公约为例,中国只批准其中的4个,而美国仅仅加入了其中2项。因此,“软法”更多的是一种道德的约束,不具备法律的执行力,怎样付诸于实践,能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跨国公司违反了如何制裁,原则性的国际公约如何转化为具有较强执行性的国内法,并得到普遍的参与和执行,是我们面临的一大问题。
(二)国内法律政策的保护和缺陷
世界各国尽管大都制定了劳动法和公司法,内容涉及到国家对劳工的保护,公司对劳工权利不得侵犯,但尚有很多缺陷:(1)认识的错误。国家由于经济发展的压力,尤其是发展中国家,认为严格的劳动保护法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矛盾,为了果腹,就不能确保生存的体面,这种观念使国家在立法层面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劳动者的利益,对于其劳工保护责任最低的是不能侵犯,而没有把其定义为法律上的义务。(2)缺乏有效的执行和监督。就劳动条件而言,尽管各国法律禁止制造商要求工人延长工作时间、在最低工资以下支付报酬或者要求工人同意在其加人工会时被解雇,但是全球化削弱了国内政府有效规制劳动条件的权力,影响了国内政府选择适合国内的社会政策,从而造成了这类竞争。就工资而言,尽管发展中国家以更低的工资作为引进国外投资的比较优势,但是以低工资作为争取投资的努力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工资水平持续降低。由于缺乏有效的执行机制,保护劳工的义务多靠跨国公司的自愿履行,而履行这些义务有时会损害公司的利益,效果当然也不佳。
四、完善监督执行机制,加强劳工权益保护
(一)国家和政府
国家和政府的主要责任是完善相关立法,加强法律的执行与监督。
1.积极参与国际劳工保护公约,完善国内相关立法。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都是促进人类生活水准的提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劳工保护问题:劳工权保护是要付出成本的,保护程度越高,社会成本就越大。过度的劳工权保护会导致经济停滞甚至倒退,没有经济的发展,没有劳工权。但是适当地保护劳工权益,利于经济的发展,因为劳工是社会价值的创造者和经济发展的推动者,而且广大消费者内心也建立了劳工标准壁垒。所以,各国都应该积极地参与和研究国际劳工保护公约,并根据各国的国情制定切实可行的法律,完善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妥善保护劳工权利。另外,尽管对劳工权利的保护起主导作用的是一国的国内法律,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法、国际组织以及其他非法律因素在劳工权利的保护方面也越来越多地起到一种杠杆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