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鉴国外经验构建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4

  2.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改革成本
  一种制度的改革,必然要付出一定的成本。我国养老金制度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度过渡到“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必须支付的成本是老职工的养老金。实际上,承担这部分成本的,要么是后代人,要么是国家。而实行现收现付制度的背景是计划经济体制,政府是社会资源的唯一配置者,国有企业上缴的巨额利润和税金(其中包括职工的养老金)都已经形成了国有资产。这些资产的创造者也包括现在的老职工,从理论上讲,这一部分资产中的一部分应当返还给现在的老职工,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也就是说,由政府来承担转型成本。但我国处于发展初期,国力相对较弱,政府的支付能力不足。相比智利的改革,该国政府承担了过渡成本,但政府需经历一段时间的财政准备。我国政府并没有积累足够资金,但政府为了支付这种成本,转让国有资产,使国有企业逐渐从竞争性行业中退出,将这一部分资产进行处置,所得资金用于老职工的包括养老金支付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不失为一种理性的选择。

  3.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三大差别依然存在,且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单一层次的社会保障制度照顾不到各方面的要求,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以国家法定社会保障为主体,企事业、社区、集体保障和家庭养老等并存的多层次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这是因为,综合的、多层次的养老金制度,有利于公平与效率的统一。一个完善的养老金制度应当不仅能够有效地保护老年人,而且还要能够促进社会经济增长。具体地说,一方面,养老金制度要具有对个人的储蓄或工资的替代功能,对低收入者进行收入再分配或防止贫困及各种老年风险的功能;另一方面,它还要能够对经济发展起积极作用,对那些影响经济增长的隐性成本,减少就业,减少储蓄,资本和劳动力配置不当,财政负担加重,管理费用增加,以及逃避缴费等等现象,做到最小化,使其自身成为一个可持续的而且是透明度较高的长期计划。

  对此,国外荷兰和智利的经验可以借鉴。荷兰是三支柱式养老保障体系。其基本内容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公共养老金,有公共养老津贴(即荷兰公共部门为65岁以上的居民提供的基本养老津贴。它规定统一比例,根据合同工资实行工资指数化,即随着合同工资呈现指数化变化);公共养老金缴款(即任何年龄在65岁以上收入在最低水平以上的人都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二是职业养老金。雇员和雇主必须按50:50的比例承担费用,由属于私营代理机构的保险委员会负责监督养老基金的运营及保险公司,包括职业养老津贴、职业养老金缴款。三是个人养老金,即由个人自愿购买的养老金。个人养老金属于固定缴款的类型,通常由人寿保险公司提供。

  智利养老金制度在20世纪80年代经过改革,制定了新的制度,它的实施对维持社会稳定,减轻政府、职工负担,促进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新制度明确规定:一是养老金的领取额与退休前职工缴费直接联系。规定每年领取薪水的人都有义务向个人资本帐户缴纳其工资收入的10%来积累退休金,非雇佣劳动者自愿参加。退休时,他个人资本帐户中积累的资产通过养老金的形式发放给他或其亲属。二是建立民营机构管理养老基金。国家批准成立了2O多家公司来管理养老基金,并规定公司收缴养老保险费,存入每个会员的个人资本帐户,负责投资每个会员积累的养老保险费,代表会员同保险公司签定集团和约,购买伤残和遗孤保险,发放退休金等。退休金的多少取决于投保人存款的数额以及这些基金在资本化过程中增值的多少。三是个人在养老保险系统中投保已满2O年,到退休年龄时尚未交足应积累最低限额的,其不足部分由国家补齐。

  借鉴两国经验有利于上述目标的实现,这样可以把养老金制度的储蓄功能和收入再分配功能分开,以不同的融资方式和管理方式加以实现,使养老金保障制度在其整体性的安排上,可以同时实现防止老年人贫困和促进经济增长这两个在单一性制度模式中难以实现的目标。

  4.在完善城镇养老保障制度的同时。着力建设农村乃至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党的十六大把“城镇人口的比重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工农差别、城乡和地区差别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健全”作为全面小康的具体目标之一,可见社会保障制度在全面小康社会中的地位十分重要。笔者认为,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建立在社会公正、公平和社会发展进步的基础之上,由国家主导保障全民共享幸福、安康生活的制度。农民作为合法公民,与拥有城市户口职工一样亨有平等工作权、生命保障权、身体健康权、养老保障权。然而目前事实上是城市户口职工与农民工、城市居民与农村人口享受社会保障的权益并不平等,仍然实行着城乡不同的二元化的养老保障模式,客观上体现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非公正性乃至岐视性,这显然与全面小康社会的内涵相背的。为了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公正、公平的全面小康社会,真正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养老制度的全社会性、全民性,必须让占我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为我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农民享受应有的社会保障,让农村老年人享受城镇老年人同样的养老保障。当然,由于我国城乡差别还较大,两者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有一定差距.因此,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不可能与城镇等同,还必然有一个过渡期,可采用家庭养老为主、社会养老为辅的双轨制养老模式。但是,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进程加速,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步伐加快,在2010年前逐步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是十分必要以至迫切的,在部分地区也是有可能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农村人口和城镇居民一起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才能完成一元化的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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