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英国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1.健全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英国虽然没有单独的职业教育法,但有关的教育法中对其有明确的规定。《1918年教育法》第一次提出设立现代中.学,开设商科和工科等职业课程;开办初级技术学校或商业学校,入学年龄为13岁,并且在l2岁或13岁时可在现代中学、文法中学、初级技术学校间相互转学。《1944年教育法》提出建立继续教育系统。《1973就业和培训法》强调培训的作用。《1976年教育法》要求地方教育当局按综合中学的结构改组中等学校。《1992年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规定了继续教育学院从地方教育当局独立出来,经费由中央政府提供。
2.建立了科学规范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英国劳动就业制度和教育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家考试制度。职业资格证书(简称NVQ)是指英国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或职业资格进行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在英国,5至15岁的青少年,在结束11年义务教育后,约一半学生经过两年的大学预科和ALevel学习,然后进入大学学习,另一半学生则通过由继续教育学院、各种培训机构、企业进行各种技术学习培训,取得不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就业。英国大多数行业(约占全国工作岗位的90%)包括贸易、服务、工程、建筑、制造业等11种大的行业,实行了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英国政府1991年发表的《面向2l世纪的教育与培训》中提出设立的,旨在与普通中等教育证书及高级水平证书相等价。1992年9月,国家职业资格委员会开始在工艺设计、商务、卫生保健、休闲旅游和制造等5个领域试点,1995—1996年又扩大到9个领域。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分三个等级,即:初级、中级和高级。农业高度现代化的英国,十分重视农村职业教育与培训工作,专门成立了农业培训局,在全国成立了16个地区培训中心,目前每年约有30万的农村劳动者参加各种类型的农业培训活动。为了提高教育培训的质量,还专门设立了“国家培训奖”,奖励在职业培训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机构。
(三)德国职业教育的政策保障
1.职业义务教育政策对职业教育的促进
德国的职业义务教育始于19世纪60年代。1869年颁布的北德意志联邦工商条例规定,不足18岁的伙计、帮工和学徒,有进入补习学校接受职业补习教育的义务。1900年以前,普鲁士多数大城市实行职业义务教育。由于义务教育的推行,整个德意志民族的文化素养得到了极大提高。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后,<基本法》确立各州拥有对学制和义务教育的立法权。因此,联邦各州的学校法和义务教育法规定了义务教育年限,在义务教育年龄阶段原则上都得接受义务教育。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限于国家办的学校或得到国家承认的私立学校。由于德国长期推行职业义务教育,使德国社会形成了一种重视职业教育和适龄青年自觉接受职业教育的习俗。因为上述原因,战后德国在普及职业义务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1962年德国未接受职教者占职业义务教育年龄组人口总数的15.3%,1965年为13.9%,1970年为9.8%,1975年为8.5%,1978年降为6.2%。
2.职业培训促进政策对职业教育的促进
职业培训促进政策是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直接为职业教育和社会就业服务的一项政策。以前德国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强调雇员失业前后的生活保障,而对职业培训及保留工作岗位的促进构成了目前德国国家调控政策的首要措施。在这个转变的背后显示了一种新的社会保障意识和新的社会目标。<联邦劳动促进法》是德国劳动部门实施职业培训促进的法律依据。
3.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对职业教育的促进
德国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一片废墟上开始建设,并在短时间内重新跻身于工业强国之列,这与其注重兴办中小企业,推行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密不可分。这一扶持政策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具有较大地促进作用。第一,中小企业成为德国受职教者、尤其是双元制职业教育的学生接受职业培训的主要场所。第二,中小企业缓解了失业的压力,成为德国职业教育毕业生,尤其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毕业生的主要就业场所。中小企业为缓解失业的压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德国为了有效管理和指导农村职业教育,在百余个城乡劳动局下设置了600多个村镇劳动分局,广泛开展与职业发展和教育相关的各项工作。该国农村职业教育的目标一是培训新型的农业从业人员,提高就业人员的职业技术能力,并为现代农业提供后备力量;二是推广传播农业实用技术和新品种。教育内容切合该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包括有农业新技术推广、品种改良、葡萄种植与酿酒、农村环境保护、土地资源开发、农产品经营等。
二、发达国家农村职业教育政策保障的启示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加快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2009年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费。这是我国促进农村职业教育的新的政策和动力。教育部2009年工作要点之一就是大力发展职业教育,重点加强农村中等职业教育。而关于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的讨论和实行职业义务教育的呼声此起彼伏。可见,我国农村职业教育正面临着极大的机遇。发达国家农村职业教育政策保障的做法和经验对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如下几方面积极的启示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职业教育的法律和法规,对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实行国家干预。以美国为例,从1917年联邦政府通过的标志着美国职业教育制度最终形成的(史密斯一休斯法案》开始,到1994年的(2000年教育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一工作多途径法案》,近8O年的时间由政府发布的有关职业教育法律(案)达数10部。政府颁布的一系列法案,极大地强化了国家对职业教育的干预,使职业教育在政策的导向作用下,朝政府设计的方向发展。
(二)增加农村职业教育经费,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经费支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政府直接拨款。如美国,政府出台的每一部有关职业教育的法案,几乎都有一部分内容规定配套专项经费的数额。我国要依法确保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逐年增长,实行人头经费为事业经费全额拨款,建立职业教育重点学校、重点专业建设资金。中央财政应加大对农村职业技术教育的转移支付和倾斜力度,地方财政要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教育经费投入农村职业技术学校。要加强职业教育实习、培训基地建设,突出职业教育的技能培训特色。二是通过政府促使企业投入。如法国法律规定企业完成各项缴税义务后必须承担至少两项支出:即按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提取继续教育经费,用于本企业职工的在职职业培训;按上一年职工工资0.5%的比例缴纳“学习税”,用于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三)实行并强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这是国家干预职业教育的基本策略之一。目前德国、法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以及新近工业化国家如韩国等,都颁布并实施了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我国应在《职业教育法》等现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必要的辅助性法规和政策,以规范职业教育与培训行为。
三、结语
目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时期,“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均与农村职业教育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发展农村职业教育,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充分调动农村劳动力对人力资本投资的积极性,能为今后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我们可以参考发达国家关于农村职业教育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推行职业教育证书制度以及增加农村职业教育经费等方面切实推进我国农村职业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