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董事对其职责不应存在根本性的疏忽或怠慢。某些情况下,严重的失职也可以导致违反诚信义务,包括:持续性的玩忽职守、或者背信弃义(subversion)、或者故意对职责置之不理。这是因为,董事主观上不认同其失职行为的正确性,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但客观上却一再放任自己的实质性疏忽和懈怠行为,这只能被解释为是对其职责缺乏忠诚。这种问接恶信行为,与人们普遍接受的公司基本道德以及公司利益相关者对董事职位的期待都是格格不人的。
三、董事诚信义务与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界限
董事诚信义务作为一项独立的信义义务,与传统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有所区别的。
首先,就董事诚信义务与注意义务的界限看,两者对董事勤勉服务要求的出发点和判断标准有所不同。董事的注意义务要求董事以一个合理谨慎人的要求小心经营和管理。这里的“合理谨慎的人”要求是一种力求客观的对董事职业技术能力的判断标准,并不必然包含对董事行为当时内心状态(是否存在恶信)的考察。故而才有公司法界对注意义务“注意标准”的争论,以及立法上商业判断原则、补偿规定等的出现,来规避董事的职业风险。而董事诚信义务,则主要是考察董事行为的内心主观状态。仅仅是经营不善不足以导致对诚信的违反,错误或者简单的不好的决策也是不能充分构成恶信;而只有在董事持续性的玩忽职守、或者颠覆其职责、或者有预谋地对职责置之不理,才会被推定为恶信,从而导致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对董事勤勉经营的要求上,注意义务的要求相对更高。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有学者认为,董事诚信义务应是董事注意义务的一个先导性义务——通过设立诚信义务,在董事违反诚信义务时排除董事免责规定、补偿规定以及商业判断原则的适用,这样作为信义义务核心义务之一的注意义务的司法功能得以复活,从而增加董事对边缘性故意不端行为的责任。这种观点虽然发现了诚信义务的价值,但却未进一步深究注意义务的局限性根源以及诚信义务的涵义。所以,该观点虽看上去新颖,但仍旧是传统公司法信义义务二元理念的翻版,将诚信义务看成注意义务的组成部分。
其次,就董事诚信义务与忠实义务的界限看,这两种义务对董事忠实要求的角度有所不同。由于诚信义务和忠实义务都希望董事将股东利益至于个人利益之上,为公司最大利益行为,因此某些情况下这两种义务会有所重叠,如当事人出于恶信而违规进行自我交易,但是这并不必然。如现代公司法并不绝对禁止董事与公司问的自我交易,根据董事实义务,为维护公司利益,有利害关系的董事须在董事会陈述其利益的性质,并且董事不得在与他有利害关系的合决议会上投票,如参加投票则该决议无效。而根据美国法学会的《公司治理原则》对“利害关系”的界定,具有利害关系是指:①该董事是与公司交易的对方当事人;②董事和与公司交易的当事人具有商业、财务或亲属关系,且该关系可以被合理认为有可能影响董事,使其作出与公司利益相反的决策;③董事对交易存在根本性的金钱利益,可以合理地预计会影响其作出与公司利益相反的决策。可见,忠实义务上的利害关系主要是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外加亲属关系,而对其他可能影响董事决策的自我目的动机,如个人的爱慕、憎恨贪婪、妒忌、报复、虚荣等,却未能规范。因此,在内部交易场合,即使利害关系董事本身不投票,其他董事也可能出于友好的同事关系,或者私人的妒忌或报复,做出与公司利益相反的决定,支持或反对该内部交易的通过。而诚信义务,对此类非利害关系董事不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观恶信行为就可以进行规范。
四、构建董事诚信义务法律概念的意义
构建董事诚信义务法律概念具有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董事诚信义务填补了目前公司法对董事义务规范的疏漏。传统董事的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并未全面包括所有类型的董事不正当的信义行为,而这些不当行为正好可以由诚信义务归纳其中,如在周知信息的情况下为公司利益而故意知法违法(如董事故意策划的公司偷税行为),在非利益相关场合、或出于不正当的非经济动机而不忠实于公司或股东牟取个人利益(如董事出于私人恩怨否决利益相关董事与公司的交易)等等。
第二,董事诚信义务不受立法上对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适用限定性规范约束,能有效防止恶信董事规避责任。如董事免责规定、补偿规定以及商业判断规则等规定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注意义务功能的发挥,而这些规则对于董事诚信义务却是不适用的。从这种意义上讲董事诚信义务具有填补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功能缺陷的作用。
第三,董事诚信义务的确立为进一步发展董事信义义务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商事法规受社会经济的直接影响大,在考虑效率、公平及其他公共政策的前提下,积极回应社会和商业道德的变化,是立法者应为之事。然而,传统董事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发展的空问已经受到限制,很难适应社会和经济变化嵌人新的董事义务类型;而诚信义务要求董事秉承诚实善良本意为公司行为,具有很好的包容性和伸长性董事诚信义务概念体系的构建为董事信义义务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