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立分层次的政府支持的担保体系,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和补偿力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政策性强,社会效益突出而经济效益不显著,自治区、盟市地方政府需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有关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定,对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予以更大的资金支持。提出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资金补偿、奖励机制等政策,创造条件形成一批经营业绩突出、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组建由政府部门出资的自治区级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和政府支持的盟市、旗县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由财政投入为主、税收优惠为辅的资金补偿机制,促进担保贷款风险分担机制的尽快形成。
(4)建立担保体系的风险分担机制。担保业务属于银行业务的范畴,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实质是承担了一部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因此,银保双方共同对担保贷款实行严格管理是保证贷款安全的关键。商业银行加强贷后管理是增加贷款安全性的重要保障,为了提高银行贷后管理的积极性,信用担保机构应实行部分担保,承担的担保责任不超过80,与银行实行风险共担、化解和分散担保风险。在对担保贷款的监督与管理上,商业银行与担保机构也应加强协作、实现信息共享,增强双方共担风险的责任,共同防范担保贷款的风险。担保机构在选择协作银行时,也应当选择管理水平高,资信等级高的银行作为协作对象,明确贷款的放大倍数和担保限额,双方共同对受保企业进行资信审查和评价。
(5)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该依靠再担保体系来提高担保机构担保放大倍数、分散和规避担保企业风险,降低单笔担保损失的实际代偿率。目前内蒙古自治区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再担保体系,开展再担保业务的只有内蒙古元盛投资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所办理的再担保业务主要针对集团公司的盟市级参(控)股的担保公司。自治区政府应当出资组建全区统一的再担保机构,各担保机构按一定比例交纳费用。当被担保企业不能偿还贷款时,再担保机构可按一定的比例来承担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以此有效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提升商业性担保机构的信用,扩大担保资源的总量,吸引更多资本进入担保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