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新经济时代垄断的特征
1.垄断的技术性
在工业经济时代,影响竞争的决定性因素是资本,企业只有拥有能够购买生产资料的资本才能在竞争中胜出,因此,竞争的过程主要是资本积累的竞争,垄断基本上是通过资本的优势排斥竞争而形成的,垄断的企业都是资本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而与此不同的是,新经济时代的竞争主要是技术创新的竞争,技术对企业在市场中的地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尤其是在信息产业里,技术创新是企业发展的核心和灵魂。由于有对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制度保护,加之创新技术的不易扩散和难以仿制的特点,创新企业能取得一定程度的技术垄断,这种技术垄断对企业的市场地位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
2.垄断的竞争性
在工业经济时代,垄断一旦形成,在一定时期内很难被打破。而在新经济时代,垄断是以技术为主导的垄断,技术创新一浪高过一浪,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这导致信息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越来越短。因此,这种技术垄断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和时期性,是一种暂时性的垄断。一旦新厂商开发出更新的产品,原有厂商的竞争力量马上就会消失。根据“摩尔定理”,微处理器的性能每18个月就要提高一倍。只有不断地技术创新,才能不断创造出新的市场需求,诱导出新的生产,避免在竞争中遭受市场淘汰的厄运:因此,为了维护竞争优势,垄断厂商必须不断创新,向市场推出新产品。正如熊彼特所言:“任何一种垄断地位都不是可以高枕无忧的,在公共事业领域以外,一个独家卖主的地位,一般只能在他行动得不像一个垄断者时,才能够争取到并在几十年内保持住。”例如,微软目前正受到来自Linux的挑战,越来越多微软的反对者和盟友加入到Linux的阵营中,并且,直到目前,它还是免费的。难怪比尔·盖茨一再警告员工,微软离破产只有18个月。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克鲁格曼认为:“垄断本身在科技领域是无罪的。相反,至少得存在主导未来市场的希望,整个企业才具有发展的推动力:高科技的竞争本身是也必然是一场接一场胜者通吃的游戏。通吃只是暂时的垄断,一旦别的好东西降临,它就会消失。”
二、新经济时代传统反垄断法的困境
新经济行业中存在垄断,就必然会出现垄断力滥用的情形,因此,新经济领域也有反垄断的必要性。然而,新经济行业中的垄断又有其鲜明特征,这使得诞生于工业经济时代的反垄断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面临诸多困境。
(一)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上的困境
在传统反垄断法理论中,垄断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秩序,导致社会经济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为了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垄断企业制定的价格高于竞争市场的均衡价格,而产量却低于竞争市场的合理水平,进而导致市场竞争的不充分和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下降。因此,为了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国都加强对垄断的规制。然而,新经济中的垄断并不契合传统反垄断法理论的规定。
首先,新经济时代所面对的垄断是一种技术性垄断和竞争性垄断,并不会损害竞争、遏止创新。在新经济时代,垄断者获得垄断地位凭借的是其掌握的技术,而市场中技术并不像有形的稀缺资源那样可以轻易地被独占,垄断者垄断利润的获取必然刺激着市场中的竞争者争相进行技术创新,以获取高额的利润。可见,垄断者仍然面临着激烈的创新压力,一旦竞争者开发出更先进的技术,垄断就会被打破,垄断者就会在竞争中败下阵来。因此,为了维持市场垄断地位,垄断者必须继续投入资本进行技术创新的研究与开发,以不断改善产品的性能,提高产品的品质。所以,新经济中的垄断不仅不会遏止创新,反而可能进一步地激发创新。可以说,当今的技术创新和递进呈波浪式向前发展,而且一浪高过一浪,发展的速度也越来越快,导致技术产品的生命周期也随之变得越来越短;加之创新技术一旦被仿制,在新技术基础上的各种应用开发就会接踵而至,创新的技术就会加速扩散,最终威胁到自主创新者。这使凭借技术优势取得的垄断具有很强的脆弱性和时期性,因而它必然是暂时的,是一种稍纵即逝的垄断。这种垄断不仅没有消除竞争,反而使竞争在更长的时间跨度、更广的空间范围和更高的程度上展开。
其次,新经济时代的垄断并不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如果说古典范式中被经济学家全盘否定的垄断的显著表现是过高的垄断价格和低于合理水平的垄断产量,在让消费者付出了尽可能高的代价的同时导致了社会福利的减少,那么,当今垄断现象极为严重的新经济却向消费者不断提供性能更高、价格更低的产品,而这却符合消费者的利益也提高了社会福利水平。以微软为例,微软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几乎处于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但其并未采取高价位低服务的策略,而且,事实上它也很难这样做,这几乎是所有新经济产品的共同特征。
由此可见,新经济中的垄断与传统反垄断法所要反对的垄断是完全不同的,传统的反垄断法对这种垄断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因此,反垄断法在新经济行业面前无疑陷入一种尴尬的境地,反垄断自然也失去了合理的根据。
(二)反垄断实践操作中的困境
在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不仅在理论上难以解释,在实践操作中也存在诸多困难。传统反垄断法对垄断的判断是通过其市场份额和较高的市场价格来进行的。反垄断机关一般都要调查企业的市场份额,并判断企业在该市场上是否具有垄断高价。然而,在网络经济时代,这一方法难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