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经济时代反垄断法的困境与出路(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15
其次,企业要垄断市场,必定会实施一定的垄断行为,如新经济企业之间进行勾结,或实施搭售、掠夺性定价等排他行为等。由于企业的竞争行为本身就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因此,除了新经济企业实施了勾结这类明显的垄断行为之外,一般不宜以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为由来直接认定其垄断,此时还必须要考虑企业实施限制竞争行为是否确实危害了市场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说,反垄断立法的目的仍是要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如果消费者从企业垄断中获益,或者垄断企业虽然实施了貌似反竞争的行为,但并没能危及到市场的竞争秩序,此时并没有反垄断的必要。
最后,虽然传统领域里的许多垄断认定方法不适合于新经济领域,但诸如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的情况等仍可以作为判断其垄断的参考因素尽管单一的方法很难认定新经济垄断,但如果各种因素都指向某一企业垄断时,则得出垄断的结论将会更加令人信服。
(二)合理原则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由于新经济垄断与传统领域中的垄断存在较大区别,用于传统领域的许多垄断判断方法很难适用于新经济领域;而且,对于新经济领域的垄断来说,由于没有固定的判断标准,往往需要结合多种因素来综合考量,认定起来更为复杂,因此,在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过程中,本身违法原则很难适用,此时只能结合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新经济行业的市场状况以及企业的具体行为来综合判断基于此,合理原则在新经济领域应得到更好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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