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规则及其演进方向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7-10-14

  摘要:次贷危机爆发后,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采用原则监管以取代原先的规则监管更是受到了有关当局前所未有的重视。同时,日本金融厅也宣布其将效仿英国式监管风格,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而英国在多年原则监管的实践中不断改善和发展,于2007年推出了原则监管的升级版“MPBR行动”。本文在阐述原则监管的内涵与监管理念的基础上,分析推行原则监管的优势所在,并对我国推行原则监管的可行性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监管理念;原则监管;规则监管;“MPBR行动”;金融消费者保护

  一、引言

  随着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不断深化,此次危机已演变为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最为严重的一次全球性危机。在此次危机的发源地美国,有关当局已经开始反思危机爆发的原因,其中,金融监管成为倍受瞩目的焦点之一:而与此同时,次贷危机的爆发更是把美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推向了高潮。

  美国金融服务圆桌组织在2007年11月发布了《提升美国金融竞争力蓝图》(The Blueprintforu,S,Financial Competitiveness),其中批评了美国所采用的规则监管(mles-based regulation)方法,认为过细的监管规则“限制了监管者适应全球市场变化的能力,造成金融机构新产品和新服务的推出越来越难,导致监管者和金融机构之间更多的是对抗而不是合作,降低了监管的灵活性”,并建议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采用原则监管(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方法。与此同时。纽约州保险厅已经发布了一项草案,明确了针对保险业和监管部门的监管原则各10条,旨在使该州成为第一个对保险业引入原则监管的州监管厅。起草该草案的负责人Eric R.Dinallo认为,纽约必须具备最好的、最有效率的金融服务以保持其全球金融中心地位,这就意味着要采用原则监管。美国财长保尔森和美联储主席伯南克也多次发表演讲呼吁美国监管部门应采用原则监管方法。2008年3月,美国商会发布《增强美国资本市场地位:对美国各行业的一个挑战》,指出美国的金融监管必须适应商业环境的变化,否则将减弱它在全球资本市场的长期竞争力和影响力。为建立一个现代化的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建议美国成立一个具有全球视野的全国性监管部门,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改革,并对资本市场采用原则监管方法以取代现行的规则监管方法。

  其实,原则监管的方法早在2000年之前就已经被英国金融服务局(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FSA)所采用,并在实践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原则监管在英国金融业的实践中取得了一定成效后,2007年4月,FSA发起了“MPBR行动”(Mor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Initiative),标志着英国金融监管当局原则监管理念的进一步升级。采用原则监管的方法使近年来英国的金融体系和监管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并逐渐成为其独特优势而受到全球金融业的关注。

  此外,日本金融厅于2007年lO月宣布。为增强日本作为金融中心的竞争力,正在考虑将规则监管向英国式原则监管转变。目前,日本金融厅正在研究如何在监管中平衡规则和原则,鼓励金融业更加自律,同时让金融业在业务管理方面拥有更大的自由度。

  无论是美日两国金融监管当局对其现行金融监管体系的反思和对原则监管的探索,还是英国金融服务局对原则监管理念的构建和不断完善,我们从中不难发现,监管理念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演进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亮点之一。作为国际金融监管理念的新潮流,原则监管的内涵是什么,如何把握原则背后所反映的监管理念,在实践中原则监管的优势有哪些,在我国推行原则监管的可行性如何,这些都是我国在金融监管改革的进程中值得探究的课题。

  二、原则监管的内涵与监管理念分析

  (一)原则监管的内涵

  关于原则监管内涵的最佳描述来自FSA的观点,“原则监管意味着更多地依赖于原则并且聚焦于结果,以高层次的规则(high level rules)作为手段,从而达到我们(FSA)所期望实现的监管目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将更少地依赖于规则”。

  要更准确地理解原则监管的内涵,以下两点是值得我们注意的:其一,FSA采用原则监管的方法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了规则,而是始终将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与特殊规则(specific rules)相结合,并不断地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而且。在寻找平衡点的过程中更多地依赖于原则,而尽量少用规则,这样做能使FSA更好地履行其法定义务。例如,考虑到已制定的特殊规则不能完全覆盖金融服务中不断涌现的各种潜在利益冲突,FSA用基本原则第八条将各种可能的冲突进行了抽象概括;再如,在某些监管领域,FSA还是保留了基本原则下的详细规则,如在资金充足性和公司的商业行为方面。此外,为执行来自欧盟的相关法规(legislation)和指引(directive),FSA在其监管手册中仍保留了具体的规则。因此,原则监管并不是简单的“以原则为基础”,而是对一般原则与特殊规则的综合和权衡。其二,采用原则监管的方法也不等同于降低FSA的监管标准。目前有些报告和评论误把原则监管理解为“轻度监管(light-touch)”或“软监管(soft-touch)”。而事实上,原则监管下的执行力非但不是“轻度的”,更不是“软”的。在“以规则为基础”的监管体系下,公司只要保证自己的商业行为不违规,不被抓到把柄,便可“高枕无忧”;但是在“以原则为基础”的监管体系下,监管者对公司的看法就至关重要了,FSA把公司对于监管原则的遵守视为维护高效、有序、公平的市场的根本。因此,只要监管者认为公司的行为伤害了市场和公众的信心,便会对他们采取灵活的制裁措施。例如,2005年6月,FSA以花旗集团在2004年8月所进行的欧洲政府债券交易违反基本原则第二、三条为由,对其进行了高达1390万英镑的巨额罚款,而且FSA是当时在欧洲对花旗集团实施制裁的唯一一家监管机构。再如,2007年12月,FSA对一家存在欺骗消费者行为的寿险公司开出了高达126万英镑的罚单。由此可见,采用原则监管方法的FSA有能力对违反原则的公司进行制裁,尽管他们可能并未触及具体的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研判,原则监管并非所谓的“轻度监管”或“软监管”。

  (二)原则监管反映的监管理念分析

  1、从规则到原则,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原则监管意味着监管者在监管过程中更多地追求原则,而较少地依赖于详细的规则。FSA在删减监管规则的同时,制定了具体的监管原则,并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FSA已在监管手册中对不必要的监管规则、限制监管目标达成的规则、收益无法平衡成本的规则以及不利于加强金融机构高层管理者责任的规则加以删除或修订。

  同时,FSA通过两个层次的监管原则的制定来推进原则监管:为了给公司(被监管者)提供更大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FSA制定了第一层次的11条原则,这些原则捕述了公司最基本的义务,称为商业原则(PrinciplesforBusinesses)。尽管在现实情形中应用这些原则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但这些原则为公司提供了他们日常经营活动中所需要遵守的高层次指引(high-level guidelines)。而第二层次的监管原则则与FSA自身有关,称为“好的监管原则”(Principles ofgood regulation),由6条原则组成,为市场提供了对监管者未来行动的更高确定性以及新的监管活动将建立在严格的分析上,充分考虑对于市场的成本和收益。

  FSA监管原则的制定非常注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11条商业原则的内容分布来看,其中有5条与消费者保护有关。此外,FSA把“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Treating Customers Fairly,TCF)作为原则监管在实践中的应用,并作为“MPBR行动”的核心加以推进。

  2、以结果为导向,体现监管目标。原则监管实质上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outcomes-based)的监管方法。FSA的官员把“MPBR行动”定位于“我们(FSA)从关注公司自身运行的过程向寻求为消费者、公司和市场所期望实现的结果的转变”。也就是说,公司在其业务经营活动中,可以自行决定所采用的程序和措施来实现由监管者所给定的监管目标。因此,监管者对公司所需要实现的结果会事先进行说明而不是对公司必须采取的程序和措施做出详细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形下,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可以自主地来寻求使其商业目标和程序与监管者所规定的监管结果保持一致的最优途径。值得一提的是,帮助公司理解监管者所期望实现的结果并且为公司高管提供实际的案例和指导已成为FSA逐渐兴起的一种新的监管风格,其中的一部分来自于行业解决方案和指导材料而不是正式的规则和指示。

  当然,在实施原则监管的过程中,FSA需要用明确描述的结果来指导监管行动。在过去的几年中,FSA在监管活动中更加明确了监管结果,与其法定目标保持一致。自2003年以来,FSA形成了三大战略目标:(1)促进高效、有序和公平的市场;(2)帮助零售消费者实现公平交易;(3)使FSA成为一个更有效的组织。为了更好地进行原则监管,在每个目标下,又相应地设置了3个结果指标(见表1)。这些结果指标将对FSA的规划、决策和操作活动起到推进作用。

  3、增加高管责任,突出监管互动。对于公司高管责任的关注是原则监管的内在理念之一。原则监管对于公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司的股东、董事会、管理层甚至普通员工的职责都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加强。FSA将对于监管原则理解和应用的责任转交到了公司自身。尽管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原则白行决定经营方式、制定业务规则以及遵守行业自律准则,但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和后果也同时增加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原则监管也可以被理解为“以管理为导向”(management-based regulation)的监管。

  通过“公平对待消费者项目”(TCF)的实施,FSA正以一种新颖的、与众不同的方式来增加对高层管理的重视。FSA以鼓励、劝告、命令等手段让公司积极开展TCF项目(见图1),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着多年的演进,该项目逐渐强调公司关于自身如何对待消费者的思考。目前,该项目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制定相应的措施和方案,以确保TCF项目有效融入公司的价值、文化以及公司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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