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姓名: xx 学 号: xx
学 院: 政法学院
专业年级: 20xx级法学专业
题 目: 关于合同法中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研究
指导教师: 吴敏 讲师
评阅教师:
20xx年 5 月
目 录
1引言 .............................................................. 1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1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
1.2.1国内研究现状 ........................................... 1
1.2.2国外研究现状 ........................................... 1
2消费者撤回权的一般问题 ............................................ 2
2.1消费者撤回权的界定........................................... 2
2.1.1消费者撤回权的内涵 ..................................... 2
2.1.2消费者撤回权的特征 ..................................... 2
2.1.3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性质 ................................. 3
2.2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3
2.2.1贯彻实质合同自由 ....................................... 3
2.2.2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权益 ........................... 4
2.2.3保障消费者知情权的实现 ................................. 5 3我国关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立法现状与缺陷 ............................ 5
3.1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现状................................... 5
3.2我国关于消费者撤回权方面的立法缺陷........................... 6
4.国外关于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7
5我国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完善..................................... 7
5.1规范体系上的架构............................................. 7
5. 2商品价值限制................................................ 8
5.3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9
5.4消费者撤回权的行使方式...................................... 10
5. 5行使撤回权的法律效果....................................... 10
结 语.............................................................. 11
致 谢............................................................. 12
参 考 文 献........................................................ 13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新型交易手段和支付方式的采用和推广,商品交易方式日益呈现多样化、现代化、电子化的特点。由此,在我国市场上,也产生了一大批以电视电话销售、网络销售、邮寄销售以及预付款销售等为代表的新型交易方式。这些新型交易方式的出现为我国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对相关立法提出了挑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实施以来已有十几年。法律滞后性的特点使得该法在对新问题的处理方面已显得力不从心。基于此,为了更好地适应现实需要,实现自身的立法目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一次大修,而将消费者撤回权纳入其中则是此次立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将消费者撤回权引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应经济发展、完善立法和重塑消费市场诚信道德体系的需要,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尽管消费者撤回权具有重要的自身价值,但我国关于撤回权的相关理论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还不尽成熟与完善。因此,如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引入撤回权制度以及如何构建与完善,就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全文共分五部分:
第一部分从引言开始,先后分别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在消费者撤回权领域的研究现状。
第二部分讨论消费者撤回权的一般问题。首先,介绍了消费者撤回权的概念、特征和法律性质。然后,结合各种理论分析了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第三部分介绍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现状及缺陷之处。
第四部分探讨国外消费者撤回权对完善我国撤回权制度的启示作用,并借鉴外国经验。
第五部分主要是关于如何完善我国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消费者撤回权,正当性,制度完善与构建,法律研究
1引言
1.1研究背景与意义
自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运动开展以来,迄今为止已有六十年。然而,相关的理论和实践尚处于初期阶段。特别是在中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形成和完善的过程中,消费政策的完善需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稳定。这些年来,面对消费者权利意识不断增强,消费领域买卖双方力量逐渐失衡的现实情况,我们需要在一个公平的平台上进行法律和制度的构建。1993 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由于法律滞后性的特点使其无法很好地适用日新月异的社会变化,因此将迎来一次大规模的修改,而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纳入其中。因此,该项权利的地位如何确立以及相应制度如何完善等问题都值得我们思考与研究。
1.2国内外研究现状
1.2.1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撤回权制度,但我国学者还是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主要有以下观点:在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方面,王洪亮认为,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是因为消费者在意思形成阶段的意思不自由,而并非因为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与王洪亮不同的是,张学哲指出,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不仅在于意思表示不自由,还在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孙良国认为,在消费法律关系中,消费者的决定自由受到了侵害或者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而法律为了对其进行修正才赋予消费者以撤回权。
1.2.2国外研究现状
关于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国外学者vgl.wolf 指出,法律是出于保障消费者与经营者拥有平等谈判地位的目的才赋予消费者以撤回权。在撤回权适用合同类型这一问题上,德国学者梅迪库斯认为,法律应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地点、交易方式来确定撤回权的适用范围。消费者撤回权主要是因为经营者的销售形式会促使消费者不假思索地作出决定,其正当性基础与合同类型之间并不存在有效联系。
2消费者撤回权的一般问题
2.1消费者撤回权的界定
2.1.1消费者撤回权的内涵
消费者撤回权,是指消费者合同订立后,消费者根据法律的规定,在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下,在一定期限内单方面无条件地解除合同的权利。撤回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一项特殊的权利,同时也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特定的期限内消费者可以冷静的思考该商品是否对自己有实际价值,且消费者无条件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并不必承担违约责任。该制度在德国称之为撤回权制度,在法国称之为反悔权制度,英国称之为冷静期制度,不管称呼上如何多变,实质内容其实都是一样的。
2.1.2消费者撤回权的特征
消费者撤回权的特征一直是受争议的一个话题,国内外学者都有自己不同的观点。我综合各个观点,认为消费者撤回权主要有以下特征:
[1] 法定性。撤回权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撤回权的适用范围、撤回期限、行使方式、行使后果、权利限制都由法律予以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事人不可以通过私下的约定进行变更,并且一般消费者也不可放弃。
[2] 单方性。撤回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并且消费者行使撤回权并不需要取得经营者的同意,只需将撤回已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告诉经营者,已订立的合同即吿解除。
[3] 撤回权的无因性和免责性消费者在行使撤回权取消合同时不必向经营者说明任何的撤销理由,更不用担心撤回后会向对方支付违约金,消费者不用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
[4]非司法性。撤回权行使的相对方是与消费者订立消费合同的经营者。消费者行使这一权利并不需要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只需在法定期间内通知经营者即可。
2.1.3消费者撤回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撤回权的性质,消费者撤回权作为一项新型的权利,产生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并且有自身独特的特点。关于撤回权的法律属性,自其诞生以来就一直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大多数人认为,已经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经由消费者撤回权的单方行使就可以变更、消灭,所以消费者撤回权是一种形成权。
我认为,作为消费者撤回权制度的核心,撤回权无疑是立法者赋予消费者的一项新型权利,它既不同于有瑕疵意思表示的合同撤销权,也不同于履行发生障碍的合同解除权。撤回权的行使让已经生效未履行或已完成履行的合同恢复到未订立之前的状态,并且权利的主体消费者对此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这一点用传统的民事合同逻辑是解释不了的。传统民法的指导观念是作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地位是平等的,缔结合同的能力是均衡的,对两者应当予以同样的保护。但现实生活中,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地位并不平等,大多数情况下,较之于经营者,消费者在对信息的掌握、谈判能力以及运用救济手段保护自己权益方面都处于劣势。正是如此,侧重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才得以诞生。毋庸置疑,撤回权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的又一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撤回权理所当然地属于经济法权利体系的范畴。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来就具有公私法横截面的性质,所以将属于形成权之一的消费者撤回权归人经济法权利体系更加合理。
2.2消费者撤回权的正当性基础
2.2.1贯彻实质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一种体现。合同自由原则就是指合 同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其内容包括形式上的合同自由和实质的合同自由。形式上的合同自由,也即“合同必须遵守原则,体现为通过自我决定来签订合同的法律上的可行性。实质合同自由则表现为签订合同时既具有实现法律上的可行性,也不存在事实上的阻碍或侵害。构成实质合同自由的核心内容是合同订立自由与内容决定自由。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意思形成在既不会受到法律上的阻碍,也不会受到事实上侵害的前提下,合同自由 原则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实现。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由于受到另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