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行动具备獨立性与优先性吗?——试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一个言语行为既能用于相互理解也能用于策略性的目的。哈贝马斯批评奥斯丁没有发现这个重要的区别。哈贝马斯称:“奥斯丁没有把这两个例子区分为不同类型的互动,因为他倾向于把沟通行为,也就是达致理解的行为,等同于用言语行为协调的行动。他没有看到沟通行为或者言语行为可以用作其它行为的协调工具。‘沟通的行为’(也就是用言语行为协调的行动)不能和我所介绍的‘沟通行为’相混淆。”[12]  

二,沟通行动的有效性条件以及哈贝马斯对塞尔的批评  
目前为止,哈贝马斯虽然已经区分了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并且给出了沟通行动的基本定义,但是沟通行动的类型和结构仍然处在晦暗之中。  
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中曾列举一系列“语言游戏”的例子,指出语言有各种不同的使用,但维特根斯坦没有对之做出详细的区分,相反他认为言语行为的类型有无数种。对此塞尔颇为不满,他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观点颇值得怀疑,因为既然“没有人会说有无数种经济制度、婚姻制度或政治党派;为什么语言就会比任何其它方面的人类社会生活更难加以分类呢?”[13]塞尔不仅认为事实上不存在像维特根斯坦和其它许多人宣称的那样有无数的或不定数的语言游戏或语言使用,而且指出“在任何语言哲学中最明显的问题之一是:有多少使用语言的方式?”[14]  
塞尔用十二种维度来划分言语行为,其中最重要的三个维度是:1,以言行事的观点,以言行事决定了言语行为的主要语用功能;2,适应的方向(direction of fit),意思是言语行为的命题内容是如何与世界相关联的;3,说话者表达时的心理状态。根据上述三个原则,塞尔把以言行事行为区分为以下五种:断言的,指引的,承诺的,表情的,宣告的。  
根据哈贝马斯的观点,塞尔的问题在于只使用一个世界的模式,由此导致的后果是许多分类彼此之间界限模糊。为此,哈贝马斯在三个世界的划分基础上,在有效性的宣称以及布勒的语用学功能的帮助下,把言语行为区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记事的。对应于客观世界的事态,是关于真理的宣称,其功能是用来表达事态的。例如,老师说“我向你保证窗子是开着的。”如果听者选择要批评这个言语行为,就意味着对由说话者给出的关于真理宣称的批评。听者也许会接受这个关于真理的宣称,如果他认识到说话者有很好的理由宣称他的命题为真。  
2,表情的。对应于主观世界,是关于真诚性的宣称,用来表达说话者主观世界中的东西,例如,老师说:“我希望窗子是开着的。”如果听者选择批评这个言语行为,就意味着对说话者的真诚性的批评。说话者可以接受这个关于真诚性的宣称,如果说话者能够向听者确保他的确是在意指他所说的东西。如果听者仍然怀疑说话者的真诚性,那么说话者就只能在他随后的一致性行为中来展示他的真诚性。  
3,规范的。与社会世界相关,是关于正当性的宣称。这类言语行为是用来规整社会世界中的行动者的互动的,比如老师说,“我请你打开窗子。”如果听者选择批评这个言语行为,他就是在挑战这个言语行为的规范正当性。听者也许会接受这个宣称,如果听者认识到使这个言语行为有效的规范脉络。  
4,命令式。与客观世界相关,是关于权力的宣称。这类言语行为是说话者以听者必须如此这般的方式指称他所欲求的状态。比如,老师命令学生说:“开窗”。使听者接受这个言语行为的原因在于,说话者可以强迫听者去做,比如借助于惩罚。  
哈贝马斯特别指出,前三种类型的言语行为属于沟通行为,而后一种类型即命令式则是策略行为。  
在一个成功的沟通行动中,听者必须首先理解言语行为,然后必须还把这个言语行为作为有效的行为接受下来。这意味着听者可以根据有效性宣称中的命题内容为真性、真诚性和正当性来批评和控制这个言语行为。还举前面的例子:老师要求学生开窗,这时候老师有两种选择,或者采取沟通行动的方式,或者采取策略行动的方式。策略性的行为意味着,老师可以通过钱或者强力来迫使学生开窗;而沟通行为则意味着,老师首先是以言语行为来协调行动,并且学生可以对老师让学生开窗这个命令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如果学生理解这个请求、认为它是有效的而且也开了窗,那么这个社会互动就是一种成功的沟通行动;相反,如果老师让学生开窗但双方没有达成相互的理解,则就是一个策略行为的例子,比如老师可以威胁学生去开窗,而这时候强力就是使社会互动协调一致的手段。 
三,小结 
简述完哈贝马斯的言语行动理论,最后我想从四个方面检讨哈贝马斯的理论:第一,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行为的划分是否成立;第二,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谁更具有优先性;第三,哈贝马斯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问题;以及最后,哈贝马斯关于命令的言语行为分类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先来分析第一个问题,如前所述,哈贝马斯的沟通行动理论是否成功,首先取决于他对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的区分是否成功,而这个问题又可以转化为以言行事行为与以言取效行为的区分是否成功。因此,我们首先要考量的就是哈贝马斯关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之区分的证立是否成功。 
如前所述,哈贝马斯与奥斯丁都认为,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的主要区别在于以言行事行为与其后果之间存在着“约定俗成”的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与其后果之间则不存在这样的关系,所以问题的关键集中在究竟什么是“约定俗成”的关系?如果哈贝马斯能够证成上述观点,那么哈贝马斯就可以反推出沟通行动的确与策略行动存在界限分明的区别,并由此最终证成沟通理性与工具理性之间的区分。 
那么究竟什么是“约定俗成”的关系呢? 
如果一个言语行为的效力保障来自于外在的社会规范或者强力,那么这个言语行为和以言行事的结果之间的确存在“约定俗成”的关系,比如在加油站里说“不准抽烟”,在公共场合说“不准吐痰”,此类言语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言)是抽烟者把烟掐了,吐痰者不再吐痰——但是这种约定俗成的关系不仅了无新意,而且由于它所依傍的是外在的规范和强力,而非理性论辩,所以也无助于沟通行动理论的澄清。 
哈贝马斯当然不会这么没有创意。相反,他认为,问题恰恰产生在以下这种情况,即如果言语行为的权威既不是直接借自规范的社会力量(比如在加油站里说“不准抽烟”,在公共场合说“不准吐痰”这些与制度化相连的语言行为。),也不属于偶然促使同意的潜能(比如表达意志的命令句中),那么言语行为是从哪里得到力量来调节互动行动的?[15] 
哈贝马斯认为,在一个达成理解的沟通行动里,听者接受这个言语行为的过程可分为三个层面:1,听者了解了这个陈述,也就是说,他把握了陈述的字面意义;2,通过回答“是”或者“不是”,听者给出自己的立场;3,在达到一个已经获得的同意的结果里,听者根据约定俗成的义务(conventionally fixed obligation)指导他的行动。[16] 
为什么一个听者在没有外在规范的强制下,依然能够按约定俗成的方式行动,这种约定俗成的力量来自何方?这是一个问题。 
以“窗子开着呢”这句话为例。 
如果没头没脑地说一句“窗子开着呢”(就像早期语言哲学家讨论语义真理时所做的那样),它就是一个以言表意行为(locutionary action),或者说是一个记事性(constative)言语行为,表述的是“窗子开着”这么一个事态。 
可是,在日常对话中,我们很少这么没头没脑的说话,否则我们就会被指责为“不可理喻”。设想一个场景,屋里都是人,我走进门突然说一句“窗子开着呢”,屋里的人肯定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说:“一般而言,对于记事性言语行为的意义后面并不跟随特殊的义务(obligation)”[17]但是如果要想使这句原本没头没脑的话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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