沟通行动具备獨立性与优先性吗?——试论哈贝马斯言语行为理论(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可理喻的,我们就必须引进情境(situation)这个概念,引进情境的结果不仅是使沟通行为得以成立,更主要的是,它使一个独白变成了对话,使原本是以言表意的行为成为了以言行事的行为,让我们设想如下的场景: 
场景1:天气很凉,我走进屋说“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是最好把窗子关上,这显然是以言行事的范例; 
场景2:天气很热,你想开空调,可是这时我说了一句“窗子开着呢”,这时候我的意思也许是“窗子开着,如果你要开空调,先关上它。”也许是“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具体意思是什么,想导致的以言行事行为是什么,全凭当时的语境、对话双方的共同背景、以及听者对这句“窗子开着呢”所具有的字面意思和隐含意思的理解所决定,这里虽然没有一定之规,但也绝非可以进行任意诠释——它是有具体的规定性在里头的,换言之,也就是哈贝马斯所说的约定俗成的“义务”——义务这个字眼太强,我更愿意说成是“习惯反应”。这种“习惯反应”的力量不是来自外在规范的强制约束,而是日常语言。 
事实上,对这个场景我们还可以作进一步的构想:假定对话双方是一对夫妻,丈夫是说话者,妻子是听者,丈夫生性节俭,一向主张尽量少用空调以节约用电,两人此前曾为此多次口角,因此当丈夫走进房间说“窗子开着呢!”,此时就不仅意味着“窗子开着,已经够凉的了,就不用开空调了”,而且还有通过这个言语行为谴责乃至激怒妻子的意思在其中:“你怎么又在浪费电?”——很显然这是一个以言取效的言语行为,而且在这个特定的情境里面,我们可以预见到随之而来的“习惯反应”:夫妻再次大吵一顿。 
以上分析表明某些言语行为后面的确伴随着约定俗成的结果,但却无法证明只有以言行事行为才具有这种约定俗成的结果;不仅如此,以上分析还证明了奥斯汀本人的一个困惑,即所谓以言表意、以言行事、以言取效的区分也许只是出于方法论上的方便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尽管在概念(逻辑)层面上我们可以勉强加以区分,但是落实到经验层面,尤其是日常对话中,这三种言语行为方式合为一体的例子却是比比皆是。可是沟通理性要想获得与工具理性对等的地位,就必须确保在逻辑层次和经验层次上的双重稳定性。但是正如我们所看到的,一句简单的“窗子开着呢”,既可以是以言表意,也可以是以言行事甚至是以言取效行为,遑论其他更为复杂的日常对话? 
哈贝马斯也许会反驳说,以言行事的结果和言语行动之间存在的“约定俗成”的关系是一种内在的关系,而以言取效行为的后果和所表达的意义的关系却是外在的,一个言语行为的可能的以言取效后果取决于偶然的脉络,而不是如以言行事那样具有约定俗成的性质。[18]譬如上述例子中夫妻之间因为“窗子开着呢”这句话而发生的争执就是在“偶然”脉络之下发生的后果。对此,我的回答是,既然我们都认同“语言的意义在于使用”,则脉络或者情境的引进就是无法避免的。而脉络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着 “非普遍必然”也即“偶然”的意味在其中。事实上,哈贝马斯在这个问题上存在模棱两可的态度,在《沟通行动理论》第二部中他引入生活世界作为沟通行动的补足概念,恰恰表明了这一点。在经验语用学中,不仅脉络和情境是达成理解的必要因素,说话者的“意图”同样如此。否则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在一个以言行事行为里,说话者只要求听者理解这个言语行为明白晓畅的内容,他没有任何超出内容意义以外的企图”,就是从语用学向语义学的倒退。 
以上分析表明,在语用学的层面上,以言行事与以言取效即便能够在“形式”上进行区分,但在“经验”层次上却始终无法达到应有的稳定性。虽然这一点对于哈贝马斯的整体理论并不一定构成致命伤害,但不能不动摇其语用学基础的可信度。 
可是哈贝马斯的工作却不仅是要指出沟通行动的独立性,他更要指出沟通行动(相对于策略行动)是更为源初和优先的言语行动。如前所述,哈贝马斯认为 “在语言使用中,达到理解是源初的模式,而在此基础上的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则是寄生的产物。”[19]哈贝马斯的论证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听者无法理解说话者的意思,则这个有着策略性目的的说话者就无法让这个听者按其所愿望的方式行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那种“以结果为导向的语言使用”并不是语言的源初使用,而是包含在以言行事的言语行为之中。[20]这个论证相当简单,不过也非常有力,我们的确无法想象,如果听者连“窗子开着呢”这句话的字面意思是甚么都未曾理解,怎么可能会有其后关窗子等等一系列的结果性反应。所以当哈贝马斯因此得出结论说策略行动(所谓非直接理解以及对语言的工具化使用)是沟通行动的寄生产物时,也并非没有道理。可是如果我们换一个角度考虑,是不是可以得出几乎相反的结论:以达到理解为目的的沟通行动是策略行动的功能性的结构组成因素。作为目的性的动物,人们在日常交往过程中,不只是为了理解而沟通,我们之所以要达成理解,正是因为我们需要通过理解来达成理解之外的其它目的。在这个意义上,沟通行动不仅难以作为一个自足的言语行动存在,而且作为一种功能性因素附属于策略/目的行动,即使我们能够将其从策略行动中剥离出来,其稳定性也令人担忧,我甚至会认为它随时有滑落到策略行动的可能。换言之,在哈贝马斯的理论中,沟通行为的发生缺乏充足的动机资源,哈贝马斯始终没有说明,在后形而上学时代中,人们通过沟通行动追求的究竟是自我利益、他人利益、群体利益,抑或是什么利益都不追求,只是纯粹的坐而论道,以知识性的相互理解和道德性的相互关怀为目标?有趣的是,在《沟通行动理论》第一卷第101页处,哈贝马斯说过另外一番话:“语言是为理解而服务的沟通行动的媒介,可是行动者与他人达成一致理解是为了协调他们彼此的行动,为了追求他们特殊的目标。在这个意义上目的性的结构是所有行动概念的基础。”[21]这段话显示出哈贝马斯本人对沟通行动独立性地位的摇摆态度。看来不仅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的区分有待进一步的澄清,而且退一步说,即使承认沟通行动和策略行动之间界限分明,它们二者谁更源初在哈贝马斯这里也是语多含糊。 
第三,哈贝马斯的言语行动理论及其对塞尔的批评主要根据三个世界的划分,可是这三个世界的划分同样存在问题。哈贝马斯将世界划分为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和社会世界,对应于这三个世界有三种有效性宣称:真诚性,真理性和正当性。这是一种类似本体论预设的假定,然而自始至终哈贝马斯没有给出可信服的理由说明为什么这些假定是普遍的。汤姆逊对此就曾提出批评,并指出我们可以给出其它一些别的假设,其普遍性和哈贝马斯的一样,比如前期维特根斯坦就强调过以下两种区分:1,可说与不可说的区分;2,由模态逻辑发展导致的区分,即是什么与可能是什么之间的区分。[22] 
最后,哈贝马斯关于命令的言语行为分类同样存在不妥之处。在谈到银行劫犯用枪指着银行职员说“举起手来”这个例子时,哈贝马斯后来写道:“我的错误在于把这种纯粹由权力支持的有限的命令式例子作为言语行为本身。但正如齐默曼(Zimmerman)、图根哈特(Tugendhat)和斯克杰(Skjei)所指出的,我陷入了矛盾之中。我已经在回复斯克杰的时候修正了我的立场:我现在把简单的或者非权威规范的例子作为附带的例子。作为一个社会学者我应该知晓在仅仅是作为事实的权力和已经被转化为规范权威性的权力之间存在的连续性。出于这个理由,所有具有以言行事力量的命令都能根据规范权威的命令的模式来分析。我之前在概念上所做的错误区分现在已经缩减成程度上的区分。”[23] 
哈贝马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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