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竟是怎样形成的?许茨虽然在这里语焉不详,但在他的心目之中,这样的个体是“注意生活”(attention a la vie)的“精明成熟的人”(well-awaked man)[33],因而是现成的、没有任何——由于特定的社会生成过程而独具——特色的抽象的“一般人”。这种观点显然是进行抽象的形式化研究和共时性研究的结果,同样表现出与他那“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的基本倾向的矛盾。其实,即使仅仅从西方思想发展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说,这种通过抽象的形式化研究得出结论的做法,是与19世纪后半叶德国新康德学派强调社会科学和历史科学的研究对象独特性的趋势及其取得的进展相矛盾的——尽管我们并不能说这种失误完全是由许茨本人造成的。
 
    综上所述可见,许茨进行的“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虽然把现实社会个体的主观性经验互动所具有的直接性、过程性和建构性当作一个重要环节加以论述,但其基本倾向仍然是接下来努力通过进行抽象的、形式化的共时性研究,得出关于主体间际沟通和理解的研究结论;这种做法不仅使他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出现了裂痕,实际上也与现象学“面向实事本身”的基本立场并不完全一致。那么,我们究竟能够从这里得出哪些启发呢?
 

三、怎样才能真正进行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
 
    从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论视角的角度来看,许茨的“社会世界之诸维度”既向我们揭示了他实际上究竟如何研究主体间际沟通和理解问题、如何解决现象学研究所面临的“主体间性”问题、如何解释社会世界的意义构造过程,同时,他本人或许始料未及的是,他的主要论述过程也表明,他在此基础上从共时性角度进行的、抽象的形式化研究,以及他所得出的具体结论,却从根本上与他这种诉诸“过程”和“建构”解决主体间际理解和沟通问题的做法相互抵牾——就这一点而言,无论他对社会世界的现象学研究究竟具有多么巨大的开拓性意义,这种相互矛盾现象都是不容忽视的。那么,从进行“元理论”批判的意义上说,我们究竟能够从他的研究之中获得哪些具体启发呢?
 
    首先,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我认为,正像上面已经提到的那样,许茨在这里研究论述主体间际理解和沟通而出现的矛盾,实际上是通过“究竟怎样才能把学术研究的‘历时性’维度和‘共时性’维度结合起来”这样一个问题表现出来的。一般说来,特别是就中观尺度的自然科学研究而言,学术研究的“共时性”维度比较适用,也取得了极其引人注目的卓越成就。不过,我们在这里必须强调指出的是,这样的适用性是有其特定的范围的[34],其卓越成就根本不能保证这种“共时性研究”及其一系列研究程序和手段具有绝对客观的普遍有效性,特别是不能绝对保证研究者可以理所当然地把它们搬用到哲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之中——而从这种角度着眼,我们似乎就可以说,包括西方哲学史上某些最杰出的哲学家在内的绝大多数哲学家,其实似乎都没有非常清楚地认识到这个问题所具有的关键性重要意义[35],因为他们基本上都是从为人类寻求绝对普遍有效的客观知识的崇高愿望出发,通过以自然科学的基本研究框架为典范而进行自己的研究的。殊不知,从元理论的角度来看,这种做法所涉及的仅仅是学术研究的共时性维度,而没有同时对学术研究的历时性维度予以应有的重视,更不用说对这两者的关系进行系统研究、甚至把这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加以运用了。尽管这样的做法对于中观尺度的自然科学研究领域来说,基本上没有导致严重的“削足适履”的后果;但是,就微观和宏观尺度的自然科学领域(比如说,“测不准原理”所涉及的是前者,相对论所谓“尺缩钟慢”现象所涉及的则是后者)而言,这种做法究竟是不是仍然普遍适用,恐怕就不是一个可以理所当然地做出肯定性回答的简单问题了。自然科学领域尚且如此,更何况情况更加复杂、对研究者本人要求更高的哲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领域呢?
 
    当然,我们不能仅仅靠“简单枚举法”进行论证——其实在我看来,从根本的学理意义上说,我们从许茨这种做法所得到的启发之一就在于,面对当代西方已经出现并正在日益大行其道的哲学研究的“社会哲学转向”,我们究竟是不是应当在我们自己的研究过程中,把学术研究的“历时性”维度和“共时性”维度有机结合起来?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我们究竟如何才能做到?
 
    其次,具体就研究对象而言,在通过从严格的、“面向实事本身”的现象学基本立场出发,考察许茨这种“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及其得失的基础上,我们自己应当怎样看待和研究我们置身其中并直接面对的、永远处于流动生成过程之中的、不断发展变迁的社会世界及其诸方面呢?如上所述,在许茨那里,诉诸“过程”和“建构”的做法基本上是以“权宜之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继续沿用他这种做法呢?我认为,只要认定“学术研究的基本视角和方法决定于其特定研究对象的性质”,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社会世界及其诸方面所具有的主观性、互动性、变迁性、生成性和建构性,从根本上决定了西方传统的、以“静态性条分缕析”为主要特征的唯理智主义基本立场、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并不完全适合于对这样的对象进行研究——我们至少不能把这种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在自然科学领域之中的运用方式,原封不动地直接照搬到哲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之中来。既然如此,出路何在——我们究竟应当如何对社会世界进行适当的研究呢?
 
    在我看来,这里虽然涉及的是有关研究社会世界的问题,但由此而涉及到的基本方法论问题却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其实,仅仅就西方世界而言[36],早在两千多年以前的古希腊时期,关于如何面对和研究变化无常的(包括社会世界的各种现象在内的)现象界的问题就已经出现了;当然,我们在这里不可能对这个问题进行详细的梳理和研究。我认为,任何一种作为研究对象而存在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乃至哲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任何一种研究对象,其实每时每刻都处在 “历史”和“现状”的交叉点上——前者表明,我们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这种对象的纵向生成过程,从而“知其所以然”;后者则表明,我们可以在这种重视和认识的基础上,研究和分析该对象之作为这种纵向生成过程的结果而存在的横向现状,从而真正全面地“知其然”。因此,就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所具有的这两个侧面而言,前者是后者的母体、基础和存在前提,后者则是前者在此时此刻的具体结果和现实表现形态。这样一来,只要把这两种维度有机结合起来,我们就有可能既系统理解和把握该对象的变迁史和生成史,又能够在此基础上更加充分地理解该对象的现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进行适当的、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不过,在我看来,这里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作为“实事”本身的研究对象、特别是社会世界是不是具有“历史”和“现状”这两个侧面,而在于作为研究者的现实主体,究竟是不是已经明确认识到了这两个侧面各自的存在、作用和意义,以及实际上是不是仅仅执著于迄今为止一直在西方思想史上处于主导地位的、只涉及研究对象之现状的基本立场、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而不自知。这一点其实是以研究主体的学术素养和自觉程度为转移的。
 
    最后,就研究者而言,今天的哲学家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学术素养和自觉程度,才能真正适当地进行诉诸“过程”和“建构”的社会世界研究呢?我认为,如果从“面向实事本身”的严格的现象学立场出发来看,今天的哲学家似乎通过使自己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发生根本性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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