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为了阻止雅典奴隶制衰颓的趋势,亚里士多德放弃了柏拉图严格按照完满理性来设计城邦的尝试,以更加现实的态度加以研究。他的经济伦理主要体现为分配公正。
在柏拉图看来,为了不让人们因财富而争斗,应该平均财产。但亚里士多德认为“人类的恶德就在他那漫无止境的贪心财产的平均分配不足以救治这种劣性及其罪恶。”也就是说亚里士多德认为必须以“平等”为原则建立公正的分配制度。不过这种平等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不平等的平等”。它依据人与其所得之间的几何比例,即按照每个人的贡献分配其所应得。但在实际操作时却难以避免按照身份或是财富来进行这种情况。当然,亚里士多德也意识到了,于是他又提出了“矫正的正义”,这是一种“平等的不平等”。它依循算术的比例,使得人们因损害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得到补偿,不当得利得到纠正。由此观之,亚里士多德已初具现代经济学的理性视角,认识到分配属于社会正义问题,通过这种补偿和纠正就既不会使富者太富,也不会使贫者赤贫。这种折衷的办法可以保证城邦的安定和繁荣。
孔子对分配作过系统而精辟的阐述,不仅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主要表现为贫富差别问题),还涉及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分配(主要体现为富国与富民的问题),这是亚里士多德分配思想所没有的。关于如何处理富国与富民的关系,中国历史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认识。概而言之,儒家主张轻税富民,认为民富则国富;法家则主张重税富国,认为民贫则国富。孔子认为“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种轻税富民的主张是颇有见地的。它虽然不能解一时之急,但却是解决财政困难的治本之策。孔子思想的政治目标是经国济民。“政在使民富”的思想则是其政治伦理在经济上的延伸与运用。这是我国“民为邦本”思想的肇基。关于社会成员之间的分配,孔子主张等级分配制度和“均平”原则。前者侧重社会纵向结构的财富分配,即苟子所说“制礼义以分之,使有贫富贵贱之等”。在孔子看来,只有符合社会等级秩序的分配才是“正义”的。后者侧重社会横向层面的利益分配,孔子认为“均无贫,和无寡”“才能“安无倾”。而“均无贫”绝不是在各阶级之问实行平均分配,而是按等级实行差等分配。
在等级分配以及“均平”的大原则指导之下,孔子还主张在一些具体问题上权变应用。如主张对老弱病残者进行抚恤救济,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相当于今天的“再分配”,这是孔子“仁”的思想在分配领域的体现和延伸。同时,在《中庸》中还提出“大德必得其位,必得其禄”,亦即主张分配与德性相匹配,这与亚里士多德按照德性、按照对城邦的贡献进行分配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总而言之,孔子的等级分配观使人们在一个资源有限的等级结构中各安其位,和谐共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发展。必须承认,在文明发展的一定阶段,社会阶级和阶层的分化有其合理性,唯其如此,方可实现物质财富的积累以及形成专职于精神创造和社会管理的知识阶层。从这个意义上看,这种等级分配观有着一定的积极意义。它与亚里士多德的“公正分配观”具有某种一致性,只不过孔子的分配思想是一种规范性的论说,强调分配中的伦理要素,注重人际间的协调和谐。就工作方法和手段而言,这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而亚里士多德则从理性主义出发,提出了具体的分配方法,并且进一步提出了补救的措施,他强调分配过程中的具体操作手段,从而更具科学性和针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