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公共理性 大全教义 政治正义 多元时代
论文摘要:在罗尔斯所设想的独立的政治世界上,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在交流时所使用的理性乃是“公共理性”,这是一种在应用范围、主题和方式上有着严格限制的特殊理性。罗尔斯这种理论曾受到桑德尔的猛烈反驳,对此,罗尔斯在其后期著作中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回应,并在这些回应中进一步丰满了公共理性的思想,使之更有可能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成为大家乐于接受的交流工具。
罗尔斯后期的主要工作是将政治世界从“大全教义”(comprehensivedoctrines)中分离和独立出去,使之成为一个可以让不同价值观念都能生存其中的中性平台,同时还要确保这种平台始终处于自由主义立宪政体的框架之中,从而区别于历史上帝国时代的那些宽容政策。然而当持有不同价值观念的人们进入中性政治世界时,就意味着他们彼此间不再拥有单一共同体内的那种统一大全教义,因此多元化导致一致性话语背景的缺失。在这样的状态下,人们若仍以他们各自特殊价值观念下的语言逻辑来表述欲求,就得不到公共理解,引起交流失灵,甚至会进一步引发争执和冲突。
因此,为了避免在公共政治世界里重演“巴比”塔前的混乱局面,罗尔斯提出:不论人们在他所属的特殊共同体中拥有什么样的大全教义,只要他们想生活在现实独立的政治世界上,就必须用“公共理性”来思考问题,并依靠它向不同的人解释自己的要求、表达自己的愿望,即使发生争执也要通过公共理性来寻求解决的方案。那么罗尔斯所谓的这种公共理性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理性呢?
从推理方式上看,公共理性和非公共理性并没有太大的差异,它们都要有进行判断的概念,服从共同的推理原则和论据规则。不过非公共理性存在于很多领域,拥有许多形式,在不同合作中具有不同的观念和推理主题,服从不同的限制条件,而这些限制条件又是根据特定权利或特定价值观念而产生出来的,从而非公共理性的方法和标准也因各共同体的本性和其所追求的目标差异而各不相同。与此相对,公共理性却是唯一的,它只应用于“宪法根本”和基础性正义之类的问题,而且对于这类问题也仅限于在公共论坛上进行公开的政治辩论,参与者只是在政治世界中出现的法官、政府官员和公职候选人,以及自视为拥有理想立法者气质而进行选举和监督官员的公民。
那么这些问题为什么要诉诸公共理性而不是其他理性,原因在于立宪政体中的政治权力并不要求从某种特殊的大全教义里寻求合法性证明,它是否得到了正当使用的参照只在于:当它与宪法核心一致时,便是正当的,而这一宪法核心则是由所有自由平等的公民依照一般人类理性所接受的原则和理念在“合情理”(reasonable)的预期下所赞同的。因此,作为对政治正义观中实质性原则的探究性指导准则,公共理性的主要内容就是:详细地叙述某些基本权利、基本自由和机会;对这些权利、自由和机会的特别优先性予以说明,并特别关注一般的“好”与“最好”的价值要求;确保所有公民有充分普适的手段去有效地行使他们的基本自由和机会。
当然对于这种工作,公共理性并不以特立独行的方式完成,它只是诉诸我们当前接受的一般信念,和建立在常识上的推理形式,以及当下不存在争论的科学的方法和结论,以此来尽力避免落人大全教义式的论证模式之中,同时它也不借助于普遍平衡的经济理论来说明基本政治问题。因此,公共推理的一个特征,就在于它全然在政治正义观念中展开。而公共理性的重要作用也就在于:当公民在彼此相信都能合情理地赞同并准备捍卫的作为共同价值基础的政治正义观念所划定的框架内,进行根本性问题的争论时,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每一个人都须有(并准备解释)他认为其他公民也会合情理地与他一齐支持的原则和指导准则,不论这些原则和准则是否适用,只要它们能放入一个诉诸公共理性进行公共争论的政治性空间中来的时候,就能使对于这些原则和标准的争论成为良性社会合作的可能条件,而不会导致混乱。
然而,罗尔斯关于公共理性的理论依然受到了来自社群主义阵营的猛烈攻击,尤其是受到了桑德尔的连续追问。不过在罗尔斯后期的思想里,他对这些追问都进行了直接或间接的回应,甚至罗尔斯认为桑德尔提出的有些问题是因为他没有完全了解自己理论的内涵,所以才出现误读的情况,不过罗尔斯还是对这些追问进行了详细的解答。
桑德尔对于罗尔斯公共理性的理论主要有三方面的反驳,首先桑德尔认为:“虽然罗尔斯强调‘政治价值’的重要性,但为了政治的目的,将源于各种大全性道德和宗教学说内部的要求悬置起来或搁置一旁,总是不合情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