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罗尔斯回应道:政治自由主义的确是要求政治世界从大全教义的世界观中脱离出去,但同时政治价值的独立并不意味着否定大全教义在个人、家庭和社会联合体中的应用,同时也不意味着政治价值在处理公共社会生活的问题时就与大全教义完全无关。政治自由主义只是在基础性社会结构层面建立起独立的政治正义,但是它的工作也只是为一个较完善社会打下基础和建立起框架,因此仅有这些是远远不够的。政治智慧在于辨别出它能解决的社会基础性结构中几个急迫的问题,而并不能包治百病。政治正义观念也仅是对慎思、反省的一个引导框架,以帮助我们至少在宪政核心及正义基本问题上达成共识,只要它明晰了我们的观点,缩小了我们的分歧,其目的也算是达到了。
随着问题的扩展,越到具体层面,单靠政治观念就越显得单薄,因此必须借助于各种大全教义的积极介入。可以看到,当在国内社会的基础性结构上建立起政治正义观念后,将这种正义观念扩展到代际之间和国际范围,单靠政治观念还都能应付,但是如果继续将这种正义观念扩展到无合作能力的人群,以及扩展到自然界,那么就已经不是政治观念所能单独完成了的,它需要其他价值补充、协助才能达到完善。当然这并不等于说在社会基础性结构方面政治观念要做出让步,但在继续完善社会生活和扩展政治正义的理念时,政治观念就不能一味排斥大全教义的协助,而且越是到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上,就越需要大全教义发挥作用。
所以罗尔斯认为桑德尔误解了他对各种大全教义进行“悬置”的思想,这种悬置只是在社会政治结构中最抽象的层面上进行的,而随着正义理论向现实发展,各大全教义就会从悬置状态中被逐渐解放出来,并在社会实践中与政治正义相结合,发挥它们的良性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在较抽象的独立政治世界里,使用公共理性来解决问题也才是这一层面的特殊要求,此时悬置各大全教义也是完全必要的。
桑德尔的第二个反驳是:“如果说,在现代民主社会里,人们确实具有各种各样相互冲突的道德观点,我们也不能说,一种‘理性多元论的事实’只存在于道德和宗教问题上,而在正义问题上就不存在这种事实。”
对于这个问题罗尔斯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回应,一是罗尔斯提出独立的政治世界时,对进入这个世界的大全教义已经有了限制。在罗尔斯看来,只有那些“合情理的大全教义”(reasonablecomprehensive doctrines)才能进入其中,而所谓“合情理”首先就是要在公共领域中承担起“判断负担”(theburdensofjudgment),并寻找一种可以为不同大全教义所共同接受的合作原则。这种原则在多元条件下当然不能单从自身大全理论中寻找依据,而是必须依赖实践理性的指导,在原初状态中通过慎思平衡、完全自律而建立起来,并在公共世界里通过公共理性来解释、言说。因而如果出现了不同的正义观念,只要是合情理的大全教义所提出的,那就谈不上是多元的正义观念,而是同一政治世界上出现的多种正义观点。这些正义观点与诸大全教义间不可通约的核心理念比较起来,根本差异在于它们在独立的政治世界中彼此间可以进行比较和争论,并有可能达成一致。
另一方面,对存在多种正义观点的状况,罗尔斯又通过退两步、进三步的方式来进行回应。在《正义论》中公平正义两原则就是唯一的政治正义原则,但到了《政治自由主义》时,罗尔斯写道:“公平正义产生于把社会看作公平合作体系和把人看成是自由平等人的观念之中。这些理念被当作民主理想的核心。是否还有其他同样核心的理念,或者说,如果存在由它们所提供的理想和原则,它们是否与这些公平正义原则会很不相同?对此,我们只能推断,其他条件相同,如果重叠共识被达到,那么从这种核心理念中产生出来的政治观念也一定典型地处于重叠共识的中心。”等到了《公共理性观念新论》一文中时,罗尔斯则进一步认为:“政治自由主义便不欲试图将公共理性,一劳永逸地固定为某种合人意的政治之正义观念。”并在同一页的小注中写道:“作为公平的正义在一系列政治观念当中占有特殊的地位。但是我的这种观点,并不是政治自由主义和公共理性理念的基础。”
虽然罗尔斯主动承认他所提出的公平正义原则也只是诸多正义原则中的一种,但经过这种丢“车”,罗尔斯却保住了政治正义观念这个“帅”。政治正义观念及其所附带的一系列观念,如独立政治世界、合情理的大全教义、原初状态、公共理性、重叠共识等概念才是基础性的东西。所以只要在政治正义观念的范围内,具体到哪一条正义原则最为优异只是一个次一级的问题。因此面对诸多正义原则并生的情况,只要依照共同认可的政治观念来指导根本性争论,那么这些争论就会使正义问题在一种良性环境下继续得到发展而不是被颠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