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感性经验是可以实证的,而审美是不能实证的。柏拉图就谈论过各种各样的美,如美的陶罐、美的母马、美的小姐,它们各有其美,没有统一的标准。更重要的是,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美的标准,即使对同一审美对象,有的人可能认为美,有的人可能认为不美,美显然离不开主观的判断。审美显然不是一般的感性认识,因为审美比感性认识更深刻,它蕴涵着深刻的思想,是对存在意义的直接领悟,这在艺术审美中体现得更突出。而且,审美还是一种特殊的情感,感性认识显然不能包括情感。康德认为审美不是认识,而属于情感领域,而情感是与主体的需要相关的。同时,审美作为情感活动又是由感性到理性的中介、现象到实体的桥梁。总之,审美是超越感性也的,它不限于认识领域的情感活动。
审美不仅具有认识论的意义,还具有存在论的意义。从存在论的角度说,审美还是自由的生存方式。关于审美的自由性,古代美学家尚没有明确地认识到。他们把美当作客观的实体,不能从主体的角度来考察,也就很难发现审美的自由性。但是,很显然,在客体性美学的框架中,不能充分地揭示审美的自由性。把美确定为客观的实体,就必然割裂审美活动,把主体排斥在外,审美成为非主体的观照。既然是客观的观照,就只能是客观的认识,而不会发生情感,不能满足欲望,因此也就不会达到自由。所以说,仅仅在客体性的美性质上面考察,就不能确定审美活动本身的自由性质。正因为如此,随着人们对审美活动的自由性质的加深,主体就突破客体的障蔽浮现出来。美学家开始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方面来考察,即不是研究客体性的美,而是研究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中的审美。笛卡儿已经认识到美是主体判断与对象之间的关系。以后,哈奇生开始主张美并非客体的属性,而是从人心中发生的认识,休谟说美只存在于人的心理。从此,美学开始摆脱客体性理论,走向主体性理论。在主体性理论框架中,审美的自由性得到了明确的揭示,产生了康德、黑格尔、席勒、青年马克思的审美自由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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