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的自然、人的精神性的自由、上帝的原初的纽带这三个级次,存在着一个根本的秩序,或者说存在着“普遍的、根据的”、“本己的、理智的”和“原初的、爱的”三种意志。这一根本的秩序正是谢林的本体论神学的自由体系得以成立的三个要素。人的自由要从上帝的神性的自由或必然性来思考,要思考到人与自然、人与上帝的原初的归属性或者说互属性。就象一个老柏拉图主义者所持有的那种美妙的信念一样,人的自由并不是最高最广的东西,当然也是不了最深的东西,因为人是神与兽之间的存在物。换句话说,人的精神性并不是最高最广的东西,就象谢林在批判黑格尔时所显示的那样,因为他还需要爱的意志和“宇宙灵魂”;人精神性也不是最深的东西,因为它无法到达自己“黑暗的心脏”,就象后来的叔本华所显示的那样。恶的可能性既在于人的自由对于其根据的反叛,也在于人的自由对于其根据的遗忘。因此,即使不必象古老的基督教传统那样将人视为生而背负原罪的存在物,也应该看到人的生存是在危微精一的恶的生存可能性笼罩之中。谢林晚期正从这一“向恶而生”的阴沉和忧郁的基本调性中发展出他的准生存哲学的。克服这种恶的力量就是神性的爱,这种爱既是赫拉克利特的斗争之爱的意思,也是中世纪的荣耀的圣爱的意思,但决不是人的精神性的浪漫之爱。谢林最后以神圣之爱之力扼住了他所钟情的“普罗米修斯的巨人和英雄的意志”。
谢林以恶的可能性证成了人类自由的实在性的同时,也以上帝的神性的自由保证了人的自由的可能性。人的自由被提升到上帝的自由的根据之中保护起来。尽管斯宾诺莎和莱布尼茨都是一种本体论神学体系,但是人的自由并未处于其核心,这是因为自由还未被提升到先验的、更不用说本体论神学的高度。人的自由仅仅是精神性的,它基于并归于神性的必然。这就意味着自由决不是人的主体性,而是人归属于自由,分享和参与自由,正如海德格尔所以一直强调的。 因此,自由意志是一个模棱两可的伪概念。尽管自由仍然是生存之谜本身,但是至少我们清醒地意识到了作为有限者的人的自由是有限的,并且那保障人的自由的神性自由乃是一个作为无根据本身的深渊或无。在谢林这里,人类自由的根据本身恰恰是上帝的无根据性:“黑暗”、“深渊”和“无”,但无论如何这不意味着自然或上帝并不存在的纯虚无。跨出否定本体论神学的自由的消极虚无主义那一步,就只能剩下人的有限性的自由这一积极的放纵的虚无主义了。这一步似乎是继续了被中断的了康德的自由概念。在转入讨论这种自由概念之前,我们先将《自由论文》中所讨论的自由概念作一个全面的检查。
在解释谢林的《自由论文》时,海德格尔为我们细致地清理出七种自由概念。 第一种自由概念是作为无需论证的自我开端(Selbstanfangen),从自身出发(Von-sich-aus-k?nnen),这是一个最古老、最原初的、自发性的自由概念;第二种自由概念是摆脱某物(Freisein von etwas),这也是一个为亚里士多德所熟悉的否定性的或消极的自由概念;第三种自由概念是对于某物(Freisein zu etwas),自我自行关联于某物(Sichselbstbinden an etwas),这是一个肯定性的或积极的自由概念;第四种自由概念是理性对激情和欲望、精神对感性的统治,这是被谢林所批判的在近代理性主义(无论是斯宾诺莎,还是康德)中非常流行的一个非本己的自由概念;第五种自由概念是道德自律的自我持存性(Selbstst?ndigkeit),是自我立法(Selbstgesetzgebung),这就是谢林所批判的康德的形式的自由概念;第六种自由概念是致善与恶的能力,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是谢林自己的自由概念;第七种自由概念是思想史上经院哲学家布里丹提出来的著名的的“既不/也不”的悬而未决的“不确定性自由”(libertas indifferentiae),这是被谢林所批判过了的一个否定性的或消极的自由概念,它是相对于必然性的可选择的自由概念。在七种自由概念中,谢林的自由概念的深刻是显见的。
在谢林对自由的讨论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种路线:一种是所谓的唯心论的自由,也就是从人的有限性论证人的自由,无论是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从人的道德法则出发,还是费希特在《全部知识学的基础》中从人的“自我”的绝对同一性出发;另一种是所谓的实在论的有根据的自由,也就是从上帝的自由和意志论证人的自由。前者是从人的本质或人的自然去思考何谓自由(以至于神性的自由或自由本身);后者是从神的启示自身的必然性去思考人的可能性。前者是从有限性去思考有限性与无限性的关系,或者说,既非人的自由,也非上帝的自由,而是人的自由与上帝的自由的关系。后者相对于前者的哲学人类学的路线而言,是神智论或神秘主义的路线,或者叫被恰当地理解的泛神论,其中人作为上帝启示自身的中介。这上升和下降的两条路线交织成了谢林的自由体系的结构。这两个相互交织的路线是谢林的平衡的、与众不同的视角,即如蒂利希所说的相互关联(corelative),或者海德格尔所说的互属(Zusammengeh?rigkeit)。谢林将自由视为人的自由与上帝的自由的互属,其中人的自由是上帝的自由启示自身的中介,而上帝的自由同时又是人的自由的根据。这就是谢林的自由概念,它基于对自由的整全的目的性的理解。
谢林的自由概念的独特性不仅在于它的“恶的形而上学”,更在于它在本体论神学上的前提,也就是谢林所说过的从恩培多克勒一直到歌德的古老的认识论原则:同类者认识同类,人通过己内之神认识己外之神。(I/7,337;页259)而与谢林的自由概念截然不同的从有限性出发所理解自由的概念则认为,这种诉诸直接性与中介性的拟人论、或上帝的形象论、或存在的类比、或神秘主义、或自然神学等等,都忽视了一个基本的问题,即在神人之间具有一个无限的质的区别。正如加尔文和克尔凯郭尔所指出的那样,有限者不能认识无限。其结果有两个:一个是象路德和巴特那样,坚持人的自由是一种被束缚的自由;另一种是坚守人的有限性及其有限性的自由,象康德和海德格尔那样。对于海德格尔而言,在“神的暗夜”和“人性贫乏”的时代中,侈谈神性的自由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从谢林的自由概念出发让我们设问:自由是在恰恰以完全自律的原子为系统的纽带的抽象社会中的虚无无根、丧失尺度和目的的自由呢,还是有根据、归属性的和互属性的自由?这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更为根本的问题意识是,要从现代性的自由概念中清醒地意识到自由的脆弱性、易碎性、有限性和风险性——自由从不是自明和理所当然的,正如康德所说,自由依然保持为一个巨大的谜。这个谜也恰恰是人的本质之谜,也同样是哲学的本质之谜。
在解释谢林的本体论神学的自由体系时海德格尔说:“上帝不是被理解为一个白胡子老头,他制作种种事物,而是被理解为生成着的上帝。那不是上帝本身的、非被创造的自然的根据,它属于生成着的上帝的本质。被创造的自然也不是要被理解为如现在所是的、如我们所见的自然,而是要理解为生成着的、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