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多元论与普遍主义的困境(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说道:“我和赫尔德一样,认为世界主义是空洞的。人们若不属于某个文化,是无从发展起来的。”“一旦生活方式的多元性被认可了,不能融和的各种不同观点也就能够彼此尊重。要用高压手段把异己成分都扫除,恐怕没那么容易。”“我活了这么大把年纪,真正有把握料中的就是:人迟早要反叛全体划—的制度,要反抗所谓的统一解决方案。”“假如你认为这一切将来都会接受一个通用的统一语言,而这统一语言不只是用于学术事务或政治、商业方面,还要用于传达细腻深刻的情感。那么,你刚才说的情景可能成真:那将不是文化单一,而是文化死亡。我庆幸我不会活到那时候了。”[5](P224~226)这几段话,可以说概括了伯林民族主义的基本思想和用意。



 三、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对自由主义普遍主义的冲击

    从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来看,普遍主义并不是自由主义的独有特征。在整个前资本主义时代的人类文明史中,人们的思维都多少带有普遍主义的性质,即用基础主义的方法把自己认定的原则、价值或生活方式论证成为普遍的和唯一的东西。这一点,在一神论宗教中最为突出。这种普遍主义的思维是历史上许多冲突特别是宗教冲突的一个根源,或起码是一个借口。

    实际上,自由主义最初就是试图使人类摆脱这种困境的一种努力。它提出的个人自由理想,就是想把人的终极关怀、价值偏好以及生活方式留给个人去选择,并通过普遍性的法律规则为每个人平等地划定能够让个人自由选择的私人空间,来避免人与人之间因价值选择上的差异而引发暴力冲突;同时,通过竞争规则的制定,使私人空间交界处的利益争夺或冲突能够维持在一种和平的状态之中。从这个角度讲,自由主义在一开始就是蕴含着价值多元论预设的,只是人们没有明确系统地阐述罢了。

    但是,自由主义在预设价值多元的同时,却发展出了另一种普遍主义学说,那就是关于划定私人空间、解决私域交界处利益冲突的普遍规则的论证。这种规则的普遍性要求,既是出于某种先验的平等理想,也是上述冲突解决方案的技术性需要。因为,私人空间的划分,不可能一个一个分别进行,而只能以某种共同的人性或人的需要假设为基础,制定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规则。由于这些规则被看作是维护社会和平和繁荣的基本条件,是实现个人自我保存和幸福的基本保障,所以它们被看作是理性的体现或理性的产物,理性地生活就是遵守这些规则去生活。自由主义解决冲突的这一方案,虽然后来经过了不少人的修正,但其基本思路则大同小异,直到当代的自由主义大师罗尔斯也没有偏离这一路向。应该承认,和过去的价值普遍主义相比,自由主义的规则普遍主义[③]既为个人的自由选择留下了一个有法律保障的空间,又为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冲突提供了一个较为有效的手段。这是人类在争取自由的事业中迈出的重要一步,而自由主义为此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如此看来,伯林与其他自由主义者不是没有多大差别了吗?他的价值多元论不是算不上什么特殊贡献了吗?非也。伯林的价值多元论不同于以前自由主义的一个重要之点,就是他讲的价值主体不仅是个人,而且还包括由不同文化来区分的民族群体;更为重要的是,他讲的个人不是抽象的孤立的个人,而是处于群体之中并部分地由群体塑造的历史发展中的个人。所以,他的价值多元论包含着历史主义和文化多元论。那么,柏林的这种价值多元论对有自由主义来说到底意味着什么呢?

    首先,伯林的价值多元论所包含的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辩证理解,对主流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把个人原子化、抽象化的形而上学倾向提出了新的挑战。大部分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带有鲜明的原子主义特征,这恐怕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其他思潮的冲击下,后来的新自由主义者虽然开始重视人的社会性,但并没有离开个人本位这一基石。当代的一些自由主义者,如哈耶克、罗尔斯、诺齐克等尽管不完全否认人的社会性,不敢承认人是孤立的原子,但一般都把个人看成唯一的价值主体,否认社会和群体的主体性,而哈耶克甚至还否定“社会”这个概念本身。[6]从这一点来讲,社群主义者批判自由主义的原子论个人观念是没有找错目标的,主流自由主义的个人观念确实是原子论的。对于这种原子论,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及其所蕴含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无疑是一个有力的冲击。他看到,一方面,个人面临着必须选择的处境,而这种选择既创造着自我,又影响着社会;另一方面,个人的目标和价值观念以及个人的选择本身,又受着社会文化传统的塑造和制约,个人的自由和幸福离不开民族和文化传统这棵大树。更重要的是他认识到民族群体也有其自身的生存发展目标,当其他价值目标和这种目标发生冲突时,这种目标应据上风。这样一种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解,无疑比原子论个人主义大大前进了一步,同时也避免了否定个人选择自由的整体主义的缺陷。

    其次,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及其所蕴含的文化多元主义,对自由主义的规则普遍主义也构成了挑战。既然,伯林看到不同民族文化之间也存在着不可通约的价值冲突,那么其自然的结论就是,很难有适用于不同文明的、一元的、共同的价值标准去指导构建或评价它们的制度规则(制度规则是文明之间相互区别的基本特征之一),而自由主义的规则普遍主义也只能是一种乌托邦。有的自由主义者可能会辩解说,即使不存在适用于所有文化的普遍规则,但为避免不同文化之间的冲突升级为流血冲突,各种文化之间应该像各个人之间一样,有一种划分各自空间、调节相互冲突的普遍规则。这实际上就是要求建立一种文化之间的“法治”秩序。如果说,在一种文化内部可以建立一种普遍的法治秩序的话,那么在不同文化之间建立这种秩序也是可以想象的。不过,这恐怕就不是自由主义倡导的平等的个人自由原则了,而只能是平等的“文化”自由原则了。文化自由与个人自由作为普遍原则是难以相容的。因为,如果容许各种文化自由发展、自由选择它的价值,那就应该容许不选择把个人自由作为首要价值的文化的存在,而这再一次使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无法成为普遍价值。这恐怕就是某些自由主义者为什么对一些社群主义者倡导的文化多元主义大加挞伐的根本原因,也是为什么伯林承认即使在最自由的社会中个人自由也不一定是唯一的、甚至是占支配地位的标准的原因。也正因为如此,约翰·格雷才说:“价值多元论对于康德建立一种纯粹公平的哲学计划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价值多元论对于洛克的基本权利理论以及这样的理论必定依赖的自然法观点也同样是致命的。”“从价值多元论的真理得出来的结论是自由主义制度不可能具有普遍的权威性。”[3](P155、163)其实,早在1961年,保守主义政治哲学家利奥·斯特劳斯就已经深刻地指出,伯林著名的“两种自由概念”无异于宣告“自由主义的危机”,因为柏林的价值多元论暴露了自由主义无法奠定其“绝对主义基础”。[7]

    另外,伯林的价值多元论及其所容纳的历史主义,对任何超越时空的普遍主义都构成了挑战。历史主义是要求把问题放在历史的背景中去考虑,是强调具体性、差异性、经验性和过程性,因而它内在地蕴含着价值多元论观念,内在地拒绝所有问题只有一个唯一正确答案的价值一元论。而普遍主义则超时空地考虑问题,喜好从不变的、抽象的前提(如人性、上帝等)出发,推出超越时空的、不变的、普适的抽象原则,并反过来用这种抽象原则来塑造现实,所以它必然地与某种一元论有不可分割的联系,而且也必然地表现为某种教条主义。伯林思想中的历史主义不仅体现在他对人性的历史主义看法上,更重要的体现在它对价值问题的历史主义看法上。他曾经深刻地指出:“渴望确保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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