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摘要:“常识”是西方哲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具有普遍性、直接性、明晰性的品格,其内容涉及形而上学、认识论和实践哲学的各个方面,因此成为西方哲学中被经常讨论的话题。通过对常识概念的界定,并结合对英国古典经验主义、苏格兰常识哲学和批判的常识主义等的分析,系统阐明常识概念在西方哲学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加深对西方哲学中常识概念的理解,以弥补我国学界在相关方面研究的不足。 

      关键词:常识;英国经验主义;苏格兰常识哲学;批判的常识主义 



    “常识”是西方哲学中经常被提到的一个概念,它具有特定的理论含义和学术价值,但在我国的西方哲学研究中却很少论及。究其原因似乎很简单:常识是通俗和肤浅的,而哲学是思辨和深奥的,因此常识不是哲学研究的恰当题目。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事实上,西方哲学不论在普遍的抽象概念上,还是在具体的理论问题上,都对常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文将根据西方哲学的发展对“常识”概念作出分析,阐明它在西方哲学中的意义、地位和作用,以期引起学界同仁的注意和兴趣。 



                        一 “常识”概念及其哲学定位 



“常识”一词的英文是common sense (拉丁文sensus communis)。它在哲学上主要有两个用法(不排除还有其他用法): 一是着重于该词组中sense一词的“感觉”之意,指与肉体的视、听、嗅、味、触五种“外部感觉”不同的“内在感觉”。它是人心中普遍具有的能够将五官感觉区分开来,或对它们进行统合,以形成对象的整体意识的能力或官能;“常识”的另一用法着重于sense 一词的“理智”、“智慧”之意,指人们行事时通常具有的理智能力、见识和判断等。前一用法往往与心理分析联系在一起,成为哲学讨论的心理内容。比如亚里士多德在批判普洛塔戈拉的感觉论时认为,虽然每一种感觉都有其特定的对象(如视觉的对象是颜色,听觉的对象是声音),但也有一些原始的可感对象(如运动、静止、形状、大小、数目等)是与各感觉的“共同性质”有关的。他将这些“共同性质”称作“常识”(这里用common sense 的直译“共同感觉”更为合适),它是人心中“统合”各种感觉材料的能力。“常识”的这一用法比较局限,在哲学上的影响也较小。“常识”的另一用法则有比较广泛的哲学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常识可以作为一种有约束力的信念原则,在与政治、道德、法律等有关的 



实践哲学中起规范和准则作用;另一方面,常识与西方哲学的认识论有密切联系,即它表现为一种特定的认识能力和知识形态。不论上述的哪一方面,常识都可以用判断或命题的形式表示出来。于是,在哲学的意义上,常识可以被定义为:“理智正常的人通常所具有的、可以用判断或命题来表示的知识或信念。” 

    在哲学上,常识有如下特性: 

    (1) 普遍性。因为常识是一切理智正常的人都有的,所以它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或共同性。这种普遍性不是理论概括和抽象意义上的,而是人们的普遍“同意”意义上的。因此,人们常将这种普遍性与“普通的”(ordinary)或“通俗的”(vulgar)等同起来。正因为常识的普遍性与日常生活中的普通人相联系,所以它的普遍性又是相对的,即它依时代、地域、社会生活状况和相关人群一般知识水平的不同而呈现不同的普遍程度。但最普遍的常识能为最大多数的人所具有。 

    (2) 直接性。常识不需要推理或证明,它是“直接”被知道的。因为如果它需要通过推理或证明来达到,它就会因普通人不具备思辨推理的能力或因由此引起的争论和分歧而不能被人们普遍理解和接受。由于常识的这种“直接性”,它有时被看作是“直觉的”或“本能的”。 

    (3) 明晰性。常识必定是清楚明白的,没有任何疑义和含糊,否则它就不可能被人们直接而普遍地接受。因此,常识也往往被说成是“自明的”。 

    在常识的各特性中,普遍性是最主要的,它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常识的直接性和明晰性的根据,因此也更为哲学家们所关注。 

    常识由一系列判断和命题组成。在内容上,它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最普遍、最基本、最稳定、因而也最有哲学意义的常识是关于事物的存在和本质的常识,或者说是常识中关于形而上学本体论的那些方面,它们构成了其他一切常识的基础。归结起来,这些最基本的常识主要有三类,一是关于外部世界存在的常识;二是关于具有思想和行为的“我”(自我)存在的常识;三是关于与“我”发生交往的、与“我”有同样属性的“他人”(他我)存在的常识。这些常识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存在信念被形而上学普遍化和抽象化的结果,它们具有哲学的意义和力度。由这些最基本的常识出发,可以引出关于自然的根本法则、逻辑规则、社会行为和道德准则等各方面的普遍常识,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庞大的系统,为人类的生存、交往和发展提供了最基本的信念和准则。 

    常识所涉及的内容十分重要,对此几乎没有任何一位哲学家会否认。艾耶尔说:“哲学家没有权利轻视关于常识的信念。如果他轻视常识的信念,这只表明他对于他所进行的探究的真实目的毫无所知。”[①]他的这段话代表了哲学家们对常识的一个一般看法,即不论常识具有何种真理性,它作为人类普遍知识的组成部分,无疑具有哲学的价值,它的内容以及它的知识形式本身都可以成为哲学研究的恰当对象。实际上,从哲学思想从低级向高级的发展看,常识为哲学研究提供了最直接、最原始的思想材料,人最初的哲学研究和兴趣正是从考察朴素的常识信念(包括在原始神话中表现出的信念)开始的;不论如何抽象的哲学命题或思辨都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还原到常识信念的范围内,或者是以常识为基础的。杜威在将常识与科学相比较时也表达了相似的思想。他认为,科学知识与常识的差别就如同科学家所研究的H2O的水与人们日常所说的饮用水、洗涤水的差别一样,它们是同一种东西,只是被置于不同的位置和从不同的角度来考虑。由于科学研究是从已取得的知识成果上起步的,所以它显得十分深奥和抽象,好象远离了它原始关注的东西,这一现象掩盖了科学与常识所处理的是同一材料的事实。常识是科学的基础,如果科学处理的材料不能追溯到常识,科学就无所事事,哲学也只能是无聊的思辨。[②] 总之,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哲学就是对常识信念的辨析、追问、思考和理论化。 

    虽然哲学家们一般不否认常识所涉及的问题是重要的,但在如何对待常识的问题上,他们的态度却不一样。这些态度主要有三种: 

    一种认为,由于常识与人类生活的基本信念相关,而且具有直接性、明晰性和普遍性的特征,所以在哲学中可以将它们看作可靠而必要的理论“预设”,赋予它们以哲学基本原则的地位,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建立系统的理论体系。而这样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反对怀疑主义。英国古典经验主义、以黎德为首的苏格兰常识哲学以及现代的某些科学哲学和素朴实在论派别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是这种态度的代表。 

    另一种态度则相反,它认为常识信念固然是重要的,但只是在日常生活的意义上,而不是在哲学思辨的意义上,因为常识不能满足哲学理论化的要求。哲学作为“智慧之学”,它的本性在于对一切事物的“刨根问底”的研究,在于发现事物的本质和logos。一切哲学理论得以成立的基本条件是它必须对它所提供的知识或信念作出恰当的证明和解释,诚如西方哲学关于知识的传统定义所言:“知识是被证明为恰当的真信念。”而所有这些都是常识做不到的,它的本性决定了它排斥一切证据和证明,它不具备哲学理论所必不可少的严密性、深刻性和系统性。因此,将常识作为理论“预设”是肤浅的、靠不住的,它只能将哲学引入歧途。哲学家可以把常识当作一种特定的精神现象进行研究,但无权将其作为哲学的根本依据,更不能停留在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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