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西方哲学中的“常识”概念(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种不同的经验”,等等。[⑧]摩尔认为,这些命题(表述)是我们“确知为真的”,它们的意义就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那样,没有任何含糊和不明。
如果摩尔只以他所确定的常识真理为满足,那么,他的观点在原则上没有超过黎德,仍然是一种“独断”。而重要的是,摩尔没有至此止步,他试图对这些常识信念(命题)提供证明,正是这些证明使他成为一个分析哲学家,而不是黎德式的常识论者。
摩尔的证明十分著名,主要有两个。一个出现在“外部世界的证明”一文中。他说,他可以证明外物比如两只手的存在,于是,他举起一只手做了一个动作说:“这是一只手”;然后他又举起另一只手做了一个动作说:“这是另一只手”。他认为这个证明可以满足作为恰当证明的三个条件:第一,“前提与结论确实不同”。因为结论是“两只手现在存在”,而前提是“我向你展示两只手,做某种姿势,并且说:‘这是一只手,这是另一只手’”,前提比结论具体得多,两者显然是不同的;第二,“前提是我当下所知的事实”。如果说我不知道我展示两只手,做某种姿势,并断言这是两只手,那是十分荒谬的;第三,“结论确实是从前提推出来的。”因为如果“现在这里有一只手,那里有另一只手”,那么显然可以推出“现在存在两只手。”摩尔断言他的证明是“完全严格的,而且也许不可能找出任何比这更好或更严格的证明”。[⑨]
摩尔的另一个证明出现在“捍卫常识”一文中,它是用来反驳对常识的反对意见的。这个证明很复杂,大意是:当一位哲学家断言他不理解常识命题的意义时,他是自相矛盾的。他实际上是把“理解常识命题的意义”与“对命题的意义给出正确的分析”混淆了。要做到后者是困难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他做不到前者。如果他做不到前者,他甚至根本提不出如何对常识命题进行分析的问题。因此,当一位哲学家用到常识命题时,他就是在它的“通常”意义上使用的,我们依此理解他的意思。于是,当一位哲学家否认一个常识命题说:“我们不知道其他人的存在”时,他实际上已经“暗指”(allude)了作为其他人的“我们”的存在;也就是说,在他的陈述中已经表明他理解并持有“其他人存在”的常识信念。
摩尔的上述证明主要依赖于经验的逻辑分析和日常语言分析。尽管他的证明受到多方面的反驳,但他在常识研究中引入分析的方法,不论对于后来日常语言哲学的发展还是对于常识哲学的现代诠释,都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现代西方哲学的发展中,常识概念占有特定的重要地位,并且一直得到哲学家们的关注。因此,加强对常识概念的研究是我们对西方哲学研究中不应忽视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2] 杜威和本特利:《认知与所知》,比肯出版社,1949。
[3] 《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M. R. 艾耶尔编,坎贝尔出版公司,1975。
[4]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沈阳出版社,2001。
[5] 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6] 康德∶《判断力批判》,Hackett出版公司,英文版,1987。
[7] 摩尔:《G. E. 摩尔文选》,Routledge, 1993。
On the Concept of “Common Sense” in the Western Philosophy
Abstract: “Common Sense”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s in the Western philosophy. It is characterized by generality, directness and clearness, and its propositions involve a comprehensive area concerning metaphysics, epistemology and practical philosophies. And it has been therefore an issue very often discussed in the Western philosophy. Its significance, positions and roles in the Western philosophy have been systematically explicated in terms of its definition and an analysis of the points claimed by classical empiricism, “Scottish common-sense philosophy” and “critical common-sensism ”.
Key words: Common sense; British empiricism; Scottish common-sense philosophy; Critical common-sens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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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53页。
[②] 见杜威和本特利:《认知与所知》,比肯出版社,1949年,第十章。
[③] 《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M. R. 艾耶尔编,坎贝尔出版公司,1975年,第324页。
[④] 《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第87-88页。
[⑤]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出版社,2001年,第5页。
[⑥] 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8-9页。
[⑦] 康德∶《判断力批判》,Hackett出版公司,英文版,1987年,第162页。从这一点考虑,也有译者将common sense 译作“共通感”。本文为了突出康德的观点与“常识”概念的联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仍前后一致地将它译作“常识”。
[⑧] 见“捍卫常识”,载《G. E. 摩尔文选》,Routledge, 1993,第107–108页。
[⑨] “外部世界的证明”,载《G. E. 摩尔文选》,第166–167页。
如果摩尔只以他所确定的常识真理为满足,那么,他的观点在原则上没有超过黎德,仍然是一种“独断”。而重要的是,摩尔没有至此止步,他试图对这些常识信念(命题)提供证明,正是这些证明使他成为一个分析哲学家,而不是黎德式的常识论者。
摩尔的证明十分著名,主要有两个。一个出现在“外部世界的证明”一文中。他说,他可以证明外物比如两只手的存在,于是,他举起一只手做了一个动作说:“这是一只手”;然后他又举起另一只手做了一个动作说:“这是另一只手”。他认为这个证明可以满足作为恰当证明的三个条件:第一,“前提与结论确实不同”。因为结论是“两只手现在存在”,而前提是“我向你展示两只手,做某种姿势,并且说:‘这是一只手,这是另一只手’”,前提比结论具体得多,两者显然是不同的;第二,“前提是我当下所知的事实”。如果说我不知道我展示两只手,做某种姿势,并断言这是两只手,那是十分荒谬的;第三,“结论确实是从前提推出来的。”因为如果“现在这里有一只手,那里有另一只手”,那么显然可以推出“现在存在两只手。”摩尔断言他的证明是“完全严格的,而且也许不可能找出任何比这更好或更严格的证明”。[⑨]
摩尔的另一个证明出现在“捍卫常识”一文中,它是用来反驳对常识的反对意见的。这个证明很复杂,大意是:当一位哲学家断言他不理解常识命题的意义时,他是自相矛盾的。他实际上是把“理解常识命题的意义”与“对命题的意义给出正确的分析”混淆了。要做到后者是困难的,但这决不意味着他做不到前者。如果他做不到前者,他甚至根本提不出如何对常识命题进行分析的问题。因此,当一位哲学家用到常识命题时,他就是在它的“通常”意义上使用的,我们依此理解他的意思。于是,当一位哲学家否认一个常识命题说:“我们不知道其他人的存在”时,他实际上已经“暗指”(allude)了作为其他人的“我们”的存在;也就是说,在他的陈述中已经表明他理解并持有“其他人存在”的常识信念。
摩尔的上述证明主要依赖于经验的逻辑分析和日常语言分析。尽管他的证明受到多方面的反驳,但他在常识研究中引入分析的方法,不论对于后来日常语言哲学的发展还是对于常识哲学的现代诠释,都有重要意义。
总之,在现代西方哲学的发展中,常识概念占有特定的重要地位,并且一直得到哲学家们的关注。因此,加强对常识概念的研究是我们对西方哲学研究中不应忽视的方面。
参考文献:
[1] 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尹大贻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
[2] 杜威和本特利:《认知与所知》,比肯出版社,1949。
[3] 《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M. R. 艾耶尔编,坎贝尔出版公司,1975。
[4]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沈阳出版社,2001。
[5] 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82。
[6] 康德∶《判断力批判》,Hackett出版公司,英文版,1987。
[7] 摩尔:《G. E. 摩尔文选》,Routledge, 1993。
On the Concept of “Common Sense” in the Western Philosophy
Abstract: “Common Sense”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concepts in the Western philosophy. It is characterized by generality, directness and clearness, and its propositions involve a comprehensive area concerning metaphysics, epistemology and practical philosophies. And it has been therefore an issue very often discussed in the Western philosophy. Its significance, positions and roles in the Western philosophy have been systematically explicated in terms of its definition and an analysis of the points claimed by classical empiricism, “Scottish common-sense philosophy” and “critical common-sensism ”.
Key words: Common sense; British empiricism; Scottish common-sense philosophy; Critical common-sens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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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艾耶尔:《语言、逻辑与真理》,尹大贻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年,第53页。
[②] 见杜威和本特利:《认知与所知》,比肯出版社,1949年,第十章。
[③] 《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M. R. 艾耶尔编,坎贝尔出版公司,1975年,第324页。
[④] 《乔治·巴克莱哲学著作集》,第87-88页。
[⑤] 休谟∶《人类理智研究道德原理研究》,周晓亮译,沈阳出版社,2001年,第5页。
[⑥] 康德∶《任何一种能够作为科学出现的未来形而上学导论》,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8-9页。
[⑦] 康德∶《判断力批判》,Hackett出版公司,英文版,1987年,第162页。从这一点考虑,也有译者将common sense 译作“共通感”。本文为了突出康德的观点与“常识”概念的联系,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仍前后一致地将它译作“常识”。
[⑧] 见“捍卫常识”,载《G. E. 摩尔文选》,Routledge, 1993,第107–108页。
[⑨] “外部世界的证明”,载《G. E. 摩尔文选》,第166–1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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