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勒现象学伦理学中的“伦常明察”(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个概念恰恰指示着一个既独立于柏拉图意义上的明察或洞察(观念直观),也有别于纯粹主观经验和主观感受的问题域。
按舍勒的说法,“价值和它们的秩序不是在‘内感知’或观察(在这里只有心理之物被给予)中,而是在与世界(无论它是心理的世界,还是物理的世界或其他世界)的感受着的、活的交往中,在偏好和偏恶中,在爱与恨本身中,即在那些意向作用和行为的进行线索中闪现出来(aufblitzen)!”([5] 87)这意味着,伦常明察始终有它的意向相关项:价值及其秩序(即价值之间的本质结构联系)。
这里也已经可以看到舍勒与亚里士多德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舍勒强调,伦常明察具有自己的客观相关项,“任何一种感受状态都既不是价值,也不决定着价值,而至多只可能是价值的载体。”([5] 258)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多是把明智看作是通过教育和训练所形成的一种指向道德善的意愿能力,而且的确如舍勒所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没有价值伦理学的位置。([5] 20)
舍勒所说的“伦常明察”,属于一种“对某物的感受活动”(Fühlen von etwas)([5] 261)。这里需要提到舍勒对感受活动与感受内容的三重划分:一、对状态意义上的感受内容的感受活动——我把它称作是只具有“主观”感受内容的感受,二、对象的、情感的情绪-特征——我把它称作是具有“主客合一”的感受内容的感受,三、对价值的感受——它可以称作是具有客观感受内容的感受。
伦常明察可以被纳入到第三类对感受内容的感受活动中。也就是说,它既不同于“无客体的”、纯主观的感受状态(Gefühlszustände),也不同于虽然朝向客体、但却与价值无关、更与伦常价值无关的感受。
之所以说,伦常明察可以被纳入到第三类感受内容的感受中,乃是因为伦常明察还远远不是价值感受活动的全部,而只构成其中的一个部分。它在两个方面有别于价值感受一般:一方面,它只是对善的价值的感受。而对美、适宜等等价值的感受,虽然也可以像伦常明察那样带有如舍勒所说的“认知(kognitiv)”功能,即带有“价值认识”的性质,但它已经不属于“伦常价值”认识了。正如伦常价值只构成所有价值一般中的一部分,先天伦常价值(本质价值)也只构成所有先天价值(价值本质)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伦常明察之所以叫做“明察”,乃是因为它并不是对价值(Wert)的一般感受,而是对价值先天(Wertapriori)的本质把握。确切地说,与胡塞尔所主张的对先天观念的本质直观相似,伦常明察是一种对先天价值的本质直观。“明察”(Einsicht)是在柏拉图意义上的洞察,是对洞外的理念世界的“洞见”和“察看”。
与此相关的是舍勒的“伦常明察”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明智”概念之间的另一个根本区别:如前所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理智德性(包括明智),“可以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1] 1103a 15)。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明智”,是一种对伦常价值的经验认识。而在舍勒这里,伦常明察作为明察(Einsicht),却是一种本质认识,即对伦常价值的本质认识。伦常明察的意向相关项是各种类型的价值先天(Wertapriori)。
这个差别是决定性的。因为,如果承认伦常明察是一种类似技艺的东西,如我们学习语言、行走一般,通过传授、练习才能获得,那么伦常明察就是一种后天习得的能力;如果承认伦常明察是一种类似感知的能力,就像我们无需学习就会看见事物、听见声音一样,那么也就伦常明察就是一种先天赋予的能力。(胡塞尔曾将“本质直观”称作“另一种感官”(Hua II, 61),这与舍勒对“伦常明察”的理解是一致的。)
据此,舍勒所说的伦常明察是一种本质认识,这与柏拉图、胡塞尔意义上的“明察”概念的意义是一致的,舍勒因此而与他们——同样也与康德——站在了一边:“一切在此意义上关于善与恶的经验都以对善和恶是什么的本质认识为前提。即使我探问,人在这里或那里将什么认之为善或为恶;这些意见是如何形成的;伦常明察应当如何被唤起;善和恶的意志是通过哪些手段系统而证明自己是有影响的;所有这些只能由‘归纳’意义上的经验来决断的问题也都只有在存在伦常的本质认识的情况下才会是有意义的。纵使是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定理,即:善就是最大数量的快乐或全部功利,也不是来自‘经验’,而是必须要求这个定理具有直观的明见性”。([5] 65)
这种伦常明察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舍勒不仅可以说,“所有伦常行为都建立在伦常明察的基础上”,而且还可以说,“所有伦理学就必须回归为处在伦常认识中的事实及其先天关系”。([5] 88)这意味着,伦常明察不仅是所有道德实践活动的依据和基础,而且也构成所有伦理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前提。这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一个人如果有了明智的德性,他就有了所有的道德德性”([1] 1144b, 35),重又是基本一致的。(舍勒区分两种伦理德性:自然的德性和严格意义上的德性。他说,“严格意义上的德性离开了明智就不能产生。”[1] 1144b, 15)
二、“伦常明察”与“义务意识”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康德、舍勒都是德性论者。伦理学中的“德性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发挥“伦理”一词的原初具有的双重含义。前面曾经说过,“伦理”一词,原初既有“品格”、“气质”的意思,也有“风俗”、“习惯”的意思。
如果我们像康德那样,把“德性”理解为固有的能力,那么它便具有先天的性质。——在这里突出的是“伦理”一词的前一半含义;如果我们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把“德性”理解为习得的品质,那么它便具有后天的性质。——在这里突出的是它的后一半含义。
还不止于此!如果我们像康德那样,把“德性”理解为本己的能力,那么它便成为心理学的伦理学的基础。——在这里突出的是仍然是“伦理”一词的前一半含义;如果我们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把“德性”理解为通过传授获得的品质,那么它便成为社会学的伦理学的基础。——在这里突出的是它的后一半含义。
在这些问题上,舍勒作为现象学的本质论者,更靠近的是理性主义者康德,而不是经验主义者亚里士多德。尤其在伦常明察(即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德性“明智”)的问题上,舍勒与康德一样,表现出一个本质论者的立场。如前所述,他赞成康德的观点,“一切在此意义上关于善与恶的经验都以对善和恶是什么的本质认识为前提。”因此,善“不是来自‘经验’,而是必须要求这个定理具有直观的明见性”([5] 65)。
但是,舍勒与康德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区别。事实上他在《形式主义》书中要达到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将他所说的“伦常明察”与康德的“义务意识”区分开来,并且因此而使他自己的“明察伦理学”有别于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他批评康德对“伦常明察”的事实一无所知,并且用“义务意识”(Pflichtbewußtsein)来取代伦常认识([5] 88-89)。
康德既可以说是德性论者,也可以说是义务论者。这两者在他那里基本上是一体的。但仍然有术语上的区分。他于1797年发表的《道德形而上学》第二部分是“德行论的形而上学开端根据”。其中分为“伦理要素论”和“伦理方法论”。“伦理要素论”又分为两编:第一编讨论的是“论对自己的义务一般”,第二编讨论的是“论对他人的德行义务”。由此可见,“德性”和“义务”构成康德伦理学的最基本要素。
关于伦理学、义务论、德性论三者的术语关联,康德在“德性论”的引论中说,“伦理学在古代意味着伦常学(Sittenlehre)一般,人们也将它称作义务论。以后人们发现,将这个名称仅仅转用于伦常学的一个部分更妥当,即仅仅转用于不受外部法则支配的义务论(在德语中人们觉得德性论的名称与义务论的名称是相合的)
按舍勒的说法,“价值和它们的秩序不是在‘内感知’或观察(在这里只有心理之物被给予)中,而是在与世界(无论它是心理的世界,还是物理的世界或其他世界)的感受着的、活的交往中,在偏好和偏恶中,在爱与恨本身中,即在那些意向作用和行为的进行线索中闪现出来(aufblitzen)!”([5] 87)这意味着,伦常明察始终有它的意向相关项:价值及其秩序(即价值之间的本质结构联系)。
这里也已经可以看到舍勒与亚里士多德之间的一个根本区别:舍勒强调,伦常明察具有自己的客观相关项,“任何一种感受状态都既不是价值,也不决定着价值,而至多只可能是价值的载体。”([5] 258)而亚里士多德则更多是把明智看作是通过教育和训练所形成的一种指向道德善的意愿能力,而且的确如舍勒所说,在亚里士多德那里,没有价值伦理学的位置。([5] 20)
舍勒所说的“伦常明察”,属于一种“对某物的感受活动”(Fühlen von etwas)([5] 261)。这里需要提到舍勒对感受活动与感受内容的三重划分:一、对状态意义上的感受内容的感受活动——我把它称作是只具有“主观”感受内容的感受,二、对象的、情感的情绪-特征——我把它称作是具有“主客合一”的感受内容的感受,三、对价值的感受——它可以称作是具有客观感受内容的感受。
伦常明察可以被纳入到第三类对感受内容的感受活动中。也就是说,它既不同于“无客体的”、纯主观的感受状态(Gefühlszustände),也不同于虽然朝向客体、但却与价值无关、更与伦常价值无关的感受。
之所以说,伦常明察可以被纳入到第三类感受内容的感受中,乃是因为伦常明察还远远不是价值感受活动的全部,而只构成其中的一个部分。它在两个方面有别于价值感受一般:一方面,它只是对善的价值的感受。而对美、适宜等等价值的感受,虽然也可以像伦常明察那样带有如舍勒所说的“认知(kognitiv)”功能,即带有“价值认识”的性质,但它已经不属于“伦常价值”认识了。正如伦常价值只构成所有价值一般中的一部分,先天伦常价值(本质价值)也只构成所有先天价值(价值本质)中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伦常明察之所以叫做“明察”,乃是因为它并不是对价值(Wert)的一般感受,而是对价值先天(Wertapriori)的本质把握。确切地说,与胡塞尔所主张的对先天观念的本质直观相似,伦常明察是一种对先天价值的本质直观。“明察”(Einsicht)是在柏拉图意义上的洞察,是对洞外的理念世界的“洞见”和“察看”。
与此相关的是舍勒的“伦常明察”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明智”概念之间的另一个根本区别:如前所述,在亚里士多德看来,理智德性(包括明智),“可以通过教导而发生和发展,所以需要经验和时间”([1] 1103a 15)。可以说,亚里士多德的“明智”,是一种对伦常价值的经验认识。而在舍勒这里,伦常明察作为明察(Einsicht),却是一种本质认识,即对伦常价值的本质认识。伦常明察的意向相关项是各种类型的价值先天(Wertapriori)。
这个差别是决定性的。因为,如果承认伦常明察是一种类似技艺的东西,如我们学习语言、行走一般,通过传授、练习才能获得,那么伦常明察就是一种后天习得的能力;如果承认伦常明察是一种类似感知的能力,就像我们无需学习就会看见事物、听见声音一样,那么也就伦常明察就是一种先天赋予的能力。(胡塞尔曾将“本质直观”称作“另一种感官”(Hua II, 61),这与舍勒对“伦常明察”的理解是一致的。)
据此,舍勒所说的伦常明察是一种本质认识,这与柏拉图、胡塞尔意义上的“明察”概念的意义是一致的,舍勒因此而与他们——同样也与康德——站在了一边:“一切在此意义上关于善与恶的经验都以对善和恶是什么的本质认识为前提。即使我探问,人在这里或那里将什么认之为善或为恶;这些意见是如何形成的;伦常明察应当如何被唤起;善和恶的意志是通过哪些手段系统而证明自己是有影响的;所有这些只能由‘归纳’意义上的经验来决断的问题也都只有在存在伦常的本质认识的情况下才会是有意义的。纵使是享乐主义和功利主义的定理,即:善就是最大数量的快乐或全部功利,也不是来自‘经验’,而是必须要求这个定理具有直观的明见性”。([5] 65)
这种伦常明察是如此重要,以至于舍勒不仅可以说,“所有伦常行为都建立在伦常明察的基础上”,而且还可以说,“所有伦理学就必须回归为处在伦常认识中的事实及其先天关系”。([5] 88)这意味着,伦常明察不仅是所有道德实践活动的依据和基础,而且也构成所有伦理理论研究的出发点和前提。这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一个人如果有了明智的德性,他就有了所有的道德德性”([1] 1144b, 35),重又是基本一致的。(舍勒区分两种伦理德性:自然的德性和严格意义上的德性。他说,“严格意义上的德性离开了明智就不能产生。”[1] 1144b, 15)
二、“伦常明察”与“义务意识”
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亚里士多德、康德、舍勒都是德性论者。伦理学中的“德性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发挥“伦理”一词的原初具有的双重含义。前面曾经说过,“伦理”一词,原初既有“品格”、“气质”的意思,也有“风俗”、“习惯”的意思。
如果我们像康德那样,把“德性”理解为固有的能力,那么它便具有先天的性质。——在这里突出的是“伦理”一词的前一半含义;如果我们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把“德性”理解为习得的品质,那么它便具有后天的性质。——在这里突出的是它的后一半含义。
还不止于此!如果我们像康德那样,把“德性”理解为本己的能力,那么它便成为心理学的伦理学的基础。——在这里突出的是仍然是“伦理”一词的前一半含义;如果我们像亚里士多德那样,把“德性”理解为通过传授获得的品质,那么它便成为社会学的伦理学的基础。——在这里突出的是它的后一半含义。
在这些问题上,舍勒作为现象学的本质论者,更靠近的是理性主义者康德,而不是经验主义者亚里士多德。尤其在伦常明察(即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德性“明智”)的问题上,舍勒与康德一样,表现出一个本质论者的立场。如前所述,他赞成康德的观点,“一切在此意义上关于善与恶的经验都以对善和恶是什么的本质认识为前提。”因此,善“不是来自‘经验’,而是必须要求这个定理具有直观的明见性”([5] 65)。
但是,舍勒与康德之间仍然存在着本质区别。事实上他在《形式主义》书中要达到的一个目的就是要将他所说的“伦常明察”与康德的“义务意识”区分开来,并且因此而使他自己的“明察伦理学”有别于康德的“义务伦理学”。他批评康德对“伦常明察”的事实一无所知,并且用“义务意识”(Pflichtbewußtsein)来取代伦常认识([5] 88-89)。
康德既可以说是德性论者,也可以说是义务论者。这两者在他那里基本上是一体的。但仍然有术语上的区分。他于1797年发表的《道德形而上学》第二部分是“德行论的形而上学开端根据”。其中分为“伦理要素论”和“伦理方法论”。“伦理要素论”又分为两编:第一编讨论的是“论对自己的义务一般”,第二编讨论的是“论对他人的德行义务”。由此可见,“德性”和“义务”构成康德伦理学的最基本要素。
关于伦理学、义务论、德性论三者的术语关联,康德在“德性论”的引论中说,“伦理学在古代意味着伦常学(Sittenlehre)一般,人们也将它称作义务论。以后人们发现,将这个名称仅仅转用于伦常学的一个部分更妥当,即仅仅转用于不受外部法则支配的义务论(在德语中人们觉得德性论的名称与义务论的名称是相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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