舍勒现象学伦理学中的“伦常明察”(3)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以至于现在普遍义务论的体系被划分为有外部法则能力的法权论(Recht, ius)体系和没有外部法则能力的德性论(Tugendlehre, ethica)体系,这或许也有它的好处。”(参见:[3] 300) 

康德在这里显然是按照他那个时代的术语习惯来区分伦理学、义务论和德性论的。他也显然倾向于把“德性”看作是服从内心法则的先天能力(就像他认可“法权”是服从于外部法则的能力一样)。如前所述,这使康德的德性论主要不是关涉社会伦理学或他者伦理学(或者说,不是关涉政治学),而是关涉个体伦理学(或者说,而是关涉心理学)。也就是说,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康德主要是在内心而不是在外部寻找道德意识的起源。 

此外,从前面的论述中可以得出,康德是一个“准则义务论者”(Regel-deontologische Theoretiker),即认为可以在普遍规则中把握到什么是善。这种把握不是经验的、个别的把握,而是理性的、整体的把握。但康德似乎没有对这种把握的方法做更多的说明。他只是确立了一个形式上的“定言律令”:“你应该这样行动,使你的每个行为都能成为一切人的行为的普遍准则。”([2],421)至于这个定言律令如何可能的问题,他认为“不要通过例证,即通过经验,来证明在什么地方有这样一种命令式”,“对定言律令的可能性我们完全要先天地加以研究”([2],419) 

康德实际上很难回答这个如何可能的问题。这也正是舍勒提出质疑的地方:即便我们承认康德的定言律令,也无法回避这样一个问题:“应当被拿来衡量心灵过程,以便使伦常区分得以可能的那个‘标准’、那个‘规范’究竟是从大千世界的何处得来的呢?它们本身是否回溯到这样一个心灵的过程之上,回溯到一个特殊的心理的应然事实情况、一个对承担义务(Verpflichtung)的感受、一个被体验到的内心命令等等之上呢?”([5] 199) 

对于这个问题,也就是康德自己提出的“定言律令如何可能”的问题,在康德那里最终还是可以找到答案的。只是这个答复已经超出了“义务”概念本身的范围:康德更多诉诸了“一个对所有主观动因有具有充分力量的理性理念”(康德意义上的“客观”),由于这个理性理念的缘故,定言律令这个先天综合命题便具有“必然的”和“客观的”效用。(参见:[2] 420) 

舍勒没有看到康德赋予“义务”概念的这个意义上的“客观性”,而且即使看到,他也不会认为这与他的价值客观性有任何关联。因此,他更多地是在从各个可能的方面来区分康德的“义务”概念和自己的“伦常明察”概念。这些区分大致可以归结为以下四点: 

第一、义务是一种逼迫(Nötigung)或一种强制(Zwang)。这实际上也是为康德自己所承认:“义务概念本身就已经是法则对自由随意性的一种逼迫,无论它是来自外部的逼迫,还是自身逼迫。”(参见:[3] 301)“所有义务自身都包含一个通过法则进行的逼迫的概念;伦理的义务是一个只受到内心逼迫的义务,而法权的义务则是一个受到外部逼迫的义务,而且也是一个可能受到外部立法之逼迫的义务;因而两者都是一个强制的概念,无论这强制是自身强制还是通过他人进行的强制。”([3] 331)但舍勒进一步认为,这种逼迫不仅如康德所说是对禀好的逼迫,而且同时也是对个体意愿本身的逼迫。而伦常明察不带有逼迫的特征:“只要我们自身明见地明察到,一个行动或一个愿欲是善的,我们就不会谈论‘义务’。甚至可以说,只要这个明察是一个完全相即的和理想完善的明察,它也就在明确地规定着不带有任何插进来的强制因素和逼迫因素的愿欲。”([5] 200) 

第二、义务不仅是逼迫,而且是一种“盲目的”逼迫。“在义务的逼迫中含有盲目性的因素,它本质上从属于义务。”因为义务“既不进一步‘被论证’,也不是直接明晰的”,“用‘这是我的义务’或‘义务而已’,人们更多地是断绝了对明察的精神努力,而较少地给已获得的明察以表达。”而伦常明察在本质上不带有盲目的成分,否则它就不可能被称作“明察”。在伦常明察的情况中引起争论的不是一个伦常明察是对是错,而是有没有伦常明察发生。在这点上,义务与伦常明察是相互对立的、甚至是相互排斥的。([5] 202) 

第三、义务是发自内心的逼迫,但仍然是盲目的逼迫。这种逼迫虽然不是来自外部,但却仍然作为一种“普遍有效的”而被给予。舍勒将它称作是“一个主观上受限的、完全不是对象性地建基于实事的本质价值中的‘逼迫’”。它具体地表现为:“我们具有这样的意识:每个其他人在同样的情况下都会这样做。”因此,这种逼迫往往与社会暗示混合在一起。它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合群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带有强制性。而伦常明察则不同,它是对象性的,即有其意向相关项。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客观的”明察。用舍勒的话来说:它是“在未加篡改的意义上的对象的和客观的”。而且它往往只对伦常明察的进行者个体有效。([5] 201) 

第四、舍勒最后还确定,义务“具有一个本质上否定的和有限的特征”([5] 202)这也可以在康德那里找到依据:“义务就是出于对法则的敬重而产生的行动的必然性。”([2] 400)义务的概念虽然包含了一个善良意愿的概念,“但其中夹杂着一些主观的性质”,亦即将意愿限制在一个普遍的立法上(参见:[2] 397)之所以在我们说“这只是义务”的时候往往带有无可奈何的意思,原因就在于此。而伦常明察则是肯定的(积极的)和无限的。它并不需去考虑对立面的可能与否,这是明察的特征所决定的,因此,伦常明察不是否定的,“也不需要贯穿在针对一个其价值有问题的愿欲的试图反愿欲之中。”([5] 202) 

舍勒认为,“在所有这些方面,伦常明察都区别于单纯的义务意识。即使是那些有别于作为义务而强加给我们的内容的东西、那些伦常上明晰的和善的内容,也就是说,即使是一个不同于一个单纯想当然的义务的真的和真正的义务,也仍然是伦常明察的对象。因此,不能把明察伦理学和义务伦理学——如常常发生的那样——混为一谈。它们是相互争执的。”(参见:[5] 202) 

舍勒在区分义务和伦常明察中依据的历史案例是约克伯爵将军:拿破仑入侵俄国期间,普鲁士后援部队指挥官约克伯爵将军在1812年12月30日自作主张宣布解除拿破仑强迫签订的盟约,并答应俄国人,他的部队保守中立,于是拿破仑精心建立起来的统治体系开始瓦解。约克这样做虽然违反了他的国王的旨意,但他相信,时势已变,只好如此,别无他法。1813年1月3日,他在写给腓特烈·威廉的信中为自己辩解道:“只要一切在按常规进行,每一个忠臣都必须顺应时势而行。那时,这是他的义务。但今日时势已变,出现了新的情况,利用这不会再来的情况同样是他的义务。在这里讲的是一名忠实老臣的话,它几乎也是全民族的共同语言。”(参见:迪特尔·拉甫,《德意志史》,香港,1987年,59)舍勒认为,这个例子表明义务与伦常明察的冲突。约克伯爵“在陶拉格人面前并不履行他的‘义务’,而是超越出他的军事义务意识对他的指令,追随他的更高的伦常明察。”([5] 201) 

可以概括地说,在舍勒看来,义务与伦常明察的主要区别在于:义务是一种来自内心的、但盲目的(即在不知善是什么的情况下)要求行善的压力,而伦常明察是一种主动的、直接的对善的把握。 

三、“伦常明察”与“良知” 



在论述“义务意识”与“伦常明察”之区别的时候,我们已经涉及到了一些特征,它们可以使我们联想起“良知”。这并不奇怪,因为在义务意识与良知之间并不存在一条明确的分界线。例如在康德那里,“良知”与“道德感”、“爱邻人”、“自尊”一同构成接受“义务”概念的主体条件。拥有这些“道德属性”是拥有义务意识的前提。(参见:[3] 338)而在梯利看来,义务感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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