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塔——论人类道德生活的形式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一 
寻找通向天堂捷径的设想和人类的历史同样古老,许多民族的神话中都有这一类故事。这类行为常被认为有一点“不敬”,却没有什么不光彩。像一切深刻的神话一样,它代表了规划所具有的魅力,这种魅力不是由于人类的幼稚,而是人类生活的一种常态。没有任何失败可以剥夺这种计划的感召力。而且,它还象征着这种事业的结局。 
在人类生活中,以直截了当的方式追求完美既带有点“不敬”、又是很难避免的。它会招致不敬神所带来的惩罚,也会获得报酬。这是一种适合于个体而不适合社会的活动方式。对一个不得不投身其中的个体来说,信捷职称论文写作发表网,这种报酬可能会超过惩罚和不可避免的失败这两者。 
对社会来说,惩罚将是一场理想冲突带来的大混乱,是公共生活的分裂。而奖励则是依附在不朽事业上的名声。或者也可以对这一神话做出另一种解读:人类生活是一种赌博;当个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爱好投注时,社会却不能这么做,它应当总是远离这一领域。 
道德生活是由人类情感和行为决定的,它受艺术而不是人本性的左右。它是一种可选择的行为活动。选择不一定要有意识;道德行为不一定是对某种行动所做的反应性选择。这不是要我们不食人间烟火,而是将道德视为类似于一种获得性技艺的操练,就像厨艺或者木工技艺一样。然而,这样一来却离我的目标很远了。我要考虑的是道德生活的形式,尤其是当代西方文明的道德形式。 
在道德生活的任何形式中,形式和内容当然是不可分离的,然而两者却不应该说谁决定谁。在考虑形式时,我们应考虑它的抽象性问题,它与特定的道德内容以及特定的伦理学说保持着某种相对的独立性。实践中什么样的人类事业可以说是对的或错的?哲学上,道德标准的本质最终又是什么?这两个问题不在我们的考虑范围内。我们对道德生活的关心只限于它的形式。我们的关心将是哲学的和历史的,而不是现实的。因为社会和个体通常都没有机会做出有关道德生活形式的明确选择。 
我们的道德生活形式似乎像是两种思想极端的混合物,这种混合物的特征来自于这两极相互间的关系。某种理想极端成为道德生活的实际形式也许是可能的。如果这一点值得怀疑,那么,每一种形式则肯定能在很少受另一形式影响的情况下存在下去。这种可能性在于这两种思想极端都是可能的道德形式。让我们设想一下,这两种道德形式,分别地或者联合地构成西方的世界道德生活的形式。 

二 
道德生活形式首先是一种情感和行为;它不是一种反省思考的习惯,而是一种情感和行为的习惯。正常生活状况的满足不是通过我们自己去有意识地适应一种行为规则,也不是通过行为来表达我们对于道德理想的接受,而是通过某种行为习惯而达成的。这种形式的道德生活不是源于对行为方式进行选择的意识,也不是源于选择时起决定作用的观念、规则或理想;道德行为非常接近于无意识。因此大部分生活现实并不表现为要求判断或者要求解答问题。 
这里没有选择所要求的评估或对后果的考虑,没有不确定性,也没有迟疑不决的彷徨。这种场景下的行为几乎是条件反射,依从于我们从小到大生活于其中的行为传统。这种道德习惯表现为有所为,有所不为,在行动方面甚为节制。当然应该理解的是,我在这里不是讲述一种存在着道德感或道德直觉的道德生活形式;不是要讲述一种强调良心权威的道德生活形式,道德生活并不包含一种有关权威来源的具体理论;也不是要讲述一种纯粹原初形态的道德,即很少反思性思想的社会道德。我所讲述的是这样一种道德形式,它的道德行为体现为,应对生活中那些没有时间和机会进行反思的急事,我认为,只要人类行为摆脱了自然的必然性,那么生活急事之真在大多数场合下都是真的。 
每一种道德生活的形式都依赖于教育(因为道德是通过艺术所决定的情感和行为)。每一种道德生活形式的特性都反映在培育和维护这种形式的教育之中,道德生活的最初形式是从哪种教育中产生出来的呢? 
我们的行为习惯是通过与有着特定习惯性行为的人生活在一起而获得的。力图建造一种生活方式,要求人们用心去记住并实行特定规则或训令,那是行不通的:我们获得自己的行为习惯就像我们学习自己的母语一样。在孩子的生活中,他们总是向与他们说话的人学习语言,总是向经常与他们在一起的人学习行为习惯。 我们无疑可以从这两方面出发,就所学的东西归纳出一些规定和规则;明白这一点,我们在既不可能从学习规定中、也不可能从学习规则中学习。我们这里认识到的是,我们所能学的是那些没有规则公式的东西。对语言和行为的把握,不仅可以在我们无意识情况下完成,而且,对这种语言和行为的掌握,不到我们不再记住它们的规则之时,在讲话和行动时不再诉求于这些规则之时,是不能自如的。而且,依靠情感和行为来培养习惯的教育,不仅存在于人们意识到的生活中,不仅实际上存在于我们醒着的每个时刻,它甚至还存在于我们的梦中。行为开始于模仿,继而则作为与各种习惯协调一致的选择。这种教育不是强迫的;它是必然发生的。最后,这是教育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人们可以花一小时去学数学,花费另一小时于教义问答,但绝不可能参加一种对道德教育毫无影响的活动,不可能把对道德教育的喜爱与学习分割开来。当然,有许多东西是不能以这种教育形式来学习。我们可以用这种方式学习玩游戏,学习遵守游戏规则。但是,如果我们没有制定规则,或没有为我们自己立规则,那么,我们就不能获得对规则本身的认识。而且,没有对规则的认识,我们无法确切知道我们是否应遵守规则,我们也无法了解裁判员为什么吹响他的口哨。我们还可以换一种比喻,我们通过这种教育,很好地了解了写诗的要求。但这既不能增强我们的审美能力,也不会有助于我们认识各种通用格式的命名。 
因此,要了解可以获得情感和行为习惯的道德教育并不困难;它是一种给予恰当的行动以力量,使行动者远离踌躇、怀疑或困难的教育,但是,它却不能让我们用抽象话语解释我们行动的理由,不能对我们的行动做道义原则上的引申。此外,如果这种教育没有必要的感召力影响行为者,如果它支持的行为域没有思想的帮助,就不足以对付现实,那么这种教育必然难以达到自己的目的。但这种教育不可能仅仅因为让我们对道德规范和道德理想不甚了然,就被认为是失败的。当一个人的道德立场与他的自尊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时,当他行为的发生不是出于服从一种理想或一种责任的规定,而是出于他的自尊时,那么这个人可以说已经彻底地获得了教给他的道德教育内涵。 
现在,人们注意到,正是这种道德形式给予个体和社会的道德生活以显著的稳定性;它当然不支持在它所需要的行为方面有大的或者突然的变化。这种形式的道德生活可能部分地崩溃,但是,由于组成它的行为习惯不会将崩溃作为一种制度来接受,因而崩溃不容易波及社会整体。道德生活和行为方式的性质一样,没有固定的构架,它不会像道德理想体系那样,因出现疵点或不协调而崩溃。知识分子关于道德理想或观念的错误观点和作为牢牢建立在行为习惯基础之上的道德生活不是一回事 。总之,道德生活形式的稳定性产生于它的灵活性和它经历变化而不中断的特性。 
首先,道德生活形式和语言一样,没有什么绝对固定的东西,某些结构在语法上虽然可能不是很好,但语言表达的范围是可调整的;言说者使用语言,但不能随心所欲。在道德生活的形式中,我们的教育越彻底,我们的审美就越确定,我们的行为保留在传统中的范围就越大。习惯总是可调整的,它对现实的细微差别总是很敏感。我们有一种似是而非的观点,认为习惯是盲目的。但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习惯不是盲目的,它的“盲目”类似于蝙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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