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比塔——论人类道德生活的形式(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任何学习过习惯行为传统的人都知道,传统特征和刻板、不稳定都不是一回事。 
其次,这种道德生活形式能够发生局部的变化。的确,行为的传统方式都有自新的技巧,一点也不僵化。传统的历史是一部连续变革的历史。当然,它容许的变革不能是太大的、太突然的。而另一方面,革命性的变革通常是对厌恶变革进行否定的最后结果,它所表明的是一个社会内在资源的缺乏。传统道德行为没有变化的看法,产生这样一种错误认识:只有通过自觉活动引起的、或者至少是可见的变化才是有意义的变化。道德生活形式的变革,有点类似于生活语言的从属性变革。我们对自己的讲话方式是最习惯、最见惯不惊的,但它发生的连续的变革也是最多的。像自由市场中的价格一样,道德行为的习性由于不停的变化而一向没有革命性的变革。但是它的变化也是应该看得到的,由于道德生活形式内部运动的特征不是在对道德原则的思考中产生的,它不是道德自我批评的结果,因此它表现出道德行为传统有着不自觉地发展自身的才能。因此,这种道德生活如果退化为迷信,如果产生危机,那么它很少有恢复的力量。它的惟一防卫就在于它对危机产生条件的抵抗。 
再次,我们或许还应该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在这种道德生活形式中,道德偏离发生的地方和具有的特征,尤其是当人们把某种道德偏离看成是一个社会道德生活形式时。当然,道德偏离不能由这种道德形式来排除。我们有时认为,对习惯道德的偏离总是在某种明确表达的道德理想引导下发生的。但情况并非如此。每一传统生活方式的核心都有着一种自由和创造力,对传统的偏离可能是这种自由的一个表现,它产生于对传统本身的敏感以及对传统形式的信任不足。一般而言,偏离道德习惯的鼓励者无外乎完美主义者,但这并不一定是自觉的完美主义者。偏离本质上不是反叛,可以将这种偏离比作被引入雕塑艺术革新的,偶然出现的特殊手工技巧,或者比作一位大师可能对语言造成的变动。虽然所有特定的道德偏离都可能导致个体的反常行为,虽然这种偏离也不是可以有效模仿的东西,但是,道德偏离对一个把道德视为行为习惯的社会来说是有价值的。只要一个社会还需要个体的活动,只要这个社会不允许这种偏离分裂社会生活。在习惯行为方式的道德中,道德偏离的影响可能是巨大的,但也是模糊的,社会对它的态度也必然是矛盾的。它受到欣赏但不予复制,受到尊敬但不被追随,受到欢迎而不是放逐。 

三 
在这第二种道德形式中,活动不是由行为习惯决定的,而是由对道德标准的思想诉求决定的。它表现在两个普遍的变化上:作为对道德理想的自觉追求和作为对道德规范的思考性遵守。 
这种道德生活形式把特定的价值归因于个人或者社会的自我意识;不仅规则与理想是反省思考的结果,而且对这种规则或理想的运用也是一种思考性活动。通常这种规则或理想是先在地、抽象地被决定的;也就是说,这种道德生活形式建构行为艺术的首要任务就是,以一种生活规律的话语或以一种抽象理想体系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道德志向。 
这种话语的表达任务不必从一开始就是一种道德说教;但是它的目标不仅是要宣布行为的合目的性,而且要清楚地不含糊地表明它们间的彼此关系。其次,一个欣赏这种道德生活形式的人,必须确保自己为这一公式化理想进行辩护的能力,反对任何对于它的批评。因而正如大家都知道的,他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这种形式的第三任务是,把理想信念转化为行为,把信念运用到生活现实中,使之得以彰明。总之,在这种道德生活形式中,行动将产生于与规律有关的判断,结束于对规律的诉求和运用。 
从理论上说,生活现实似乎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只有在道德形式中,生活现实才会受到人们的注意。这种形式对于行为的紧迫性有着抵制,似乎正确的道德理想比行动更重要。然而,把规律或理想运用到现实中去决不是件容易的事;理想和现实通常要求解释,生活规律总是由需要而发现,它无非是一种补充性的精心解释。道德理想和道德规范确实可以变得非常熟悉,以致于形成特定的行为习惯和传统思维方式。同样不错的是,对我们的理想极为熟悉,也许使我们能在一个具体的权利义务体系中,更具体地去表达它们而不是运用它们。此外,道德理想可以以一种人类特征作自我标榜,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成为理想化个性的想象性运用。但是,这些品格所能赋予我们的只是部分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品格可以因为对于规律和理想自身的特别思考而改变自身的必然性,从而仍然让我们面对解释现实这个问题,面对将理想、权利和责任转化为行动的任务,因为权利或责任总是要遵守某种规律或实现某种目的,它不会规定某种具体的行为举止。的确,在这种道德生活形式中,它不要求我们必须自始至终贯彻传统;它与众不同的优点在于,使行为服从于一种持续的分析校正和批评。 
这种道德生活形式不比其他形式更少依赖于教育,但是它所依赖的是一种完全不同类型的教育。为了获得对道德理想或生活规律的必要认识,我们需要比行为自身得以遵守和实行更多的东西。我们首先需要一种理性的训练来使道德理想自身得以检验和增值,需要一种训练以使理想和必然不很完美的行动相分离、相独立。其次,我们需要训练这种理想的理性艺术。第三,我们为了完成教育反复灌输的目的,就需要培养将理想运用于具体现实的能力,需要培养转化的艺术和选择适当手段的艺术。这样的一种教育在社会中有可能造成强制状况。它之所以要强制,只因为它不是自然的。正如荷兰的哲学家斯宾诺莎所言,牢记生活规律并遵守之,便能培养一种完美的道德判断。尽管这只有对某些小学生才行得通,但不能认为它就是道德教育的目标。如果教育为了达到这样的目的,它肯定会使我们无法获得道德艺术。如果它不把自觉和理解选择的理想基础这两种能力赋予行为抉择,那么它肯定不能达到自己的目的。除了哲学家和精神分析学家之外,没有人可以充分享有这种道德生活形式:它的目标指向与社会培养的每个个体思考能力相关的道德行为。 
现在,这种令大家始终确切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和为什么做的道德生活,应该防止自己退化成为迷信,而且应该给予那些实践它的人以信心。然而无论从个体还是从社会哪个方面看,这种道德生活都是具有危险性的。它所具有的自信,主要是一种对道德理想或道德规范本身的信心。人们必然期待教育在这种理想或规则中成为道德教育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理想的应用艺术不是很容易教授和学习的。与如何思考道德理想的确定性相对应的,却是如何行动的不确定性。对行为不断进行分析不仅会改变道德习惯成见,而且也会破坏道德习惯本身。 
这样,道德思考就构成对于道德情感的压制。而且,采取道德理想自觉追求形式的道德,时时刻刻号召实践它的人要在行为上臻于至善。但当引导人们行为的只是道德规则时,这是很难做到的。因为规则不能代表完美,它无法在不同场合所要求的不同行为之间,进行调解和缓冲,并对现实做出完整的道德应答。虽然社会的确经常在所有场合直接号召人们追求美德,但当行为指南只是一种道德理想时,我们并不为逃避完美而痛苦。在这种形式中,道德生活需要一种超视觉的道德想象,它鼓励那些赞同它的人进行激烈的道德竞争。这种古怪的道德不是为了社会稳定而做出的牺牲,而是为了确立起一套引导和指南。这个不幸的社会总是窥探人们的隐私,规定人们的思想。 
此外,一种理想的道德没有多少自我改进的力量;它的稳定性源于自己的无伸缩性和封闭性。它当然会做出解释性的应答,但这些应答在开放性上是有限的。它虽然具有抵抗变革的巨大能力,然而一旦抵抗失败,所产生的将不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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