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哲学到社会学的演进及意义 —从哈贝马斯“交往理性”的提出谈起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摘要:针对传统的意识哲学在社会合理性这一难题上的局限和无能,哈贝马斯吸取了当代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把解决问题的视线由哲学转向了社会学,通过对目的论行动、规范调节行动、戏剧行动的综合、统一,进而提出了交往理性观念,从而走出了在合理化标准问题上的先验与经验之争的阴影,在交往合理性中将永恒不变的先验的理性原则与变动不居的经验的社会现实融合贯通。

??在哈贝马斯看来,人的行为的合理性从来都是哲学的主要论题,因为“哲学思维本身,就是从体现在认识、语言和行动中的理性反思中产生的”[1]但是,当他本人在理性自身统一性冲动驱使下,试图实现理论理性、实践理性和审美理性的整合与统一时却面临来自各方的疑难、问题和挑战,这其中既有从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到马克斯·韦伯、阿多尔诺,德国理性主义哲学发展其内部的纷争矛盾,又有非理性主义思潮的挑战,还有针对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新发展与世界历史重大事件的冲击所带来的由哲学转向社会学的现实理论的迫切要求。正是在此情况下,哈贝马斯提出了“交往理性”,由哲学深入到社会学,由先验的理性原则投入到经验的社会现实,在语言的基础上,通过交往行动将理性的先验原则与现实的经验世界勾连起来,以期对人类现代化进程中生发出的种种疑惑加以冰释,他希望能继黑格尔、马克思、马克斯·韦伯之后,再次照亮世界历史的前程。

一、从目的的论行动到交往理性

??哈贝马斯并没有因提出交往理性观念,而就断然排斥、贬低理性的其他表现形态或提法,他将交往理性看作是继目的论行动、规范调节行动、戏剧行动之后的,可以更好“说明社会行动与行动者世界关系之间联系”[2]而加以引入。在他看来,交往理性观念之所以提出,一方面是因为运用它可以更合理有效地解释社会现代化进程中的一系列难题,因而,另一方面这一观念较之前面三个概念便更具合理性。但是,这不意味着其他三种观念的运用就失效了。进一步说,在哈贝马斯看来,交往理性非但不排斥目的论行动、规范调节行动、戏剧行动,反而将它们融入自身。

??哈贝马斯指出:“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目的论行动概念就是哲学行动理论的中心点”[3]。亚里士多德综合了赫拉克利特的逻各斯[Logos]与阿那克萨戈拉的努斯[Nous]而形成了他自己的“目的”[思想的思想]观念,从而标志着古希腊理性主义的完成[4][参见拙文“古希腊理性观念的提出及其意义”]。从此,理性被界定在自己以自己为目的,并通过自己而实现自身的内在目的论的层面上。从此,只有具有明确自主的目的、目标和方向的行动,并能通过一定手段、工具和中介得以实现的行为才能称得上是合理的,否则便被视为非理性的、不合理的而遭排斥、抛弃。其后,亚里士多德目的论行动概念的不断发展、演变致极,一方面带来的是科学技术的昌盛,但另一方面却是功利主义、实用主义的盛行,正如哈贝马斯指出的“这种行动模式经常被解释为功利主义的”[5]。更有甚者,人非但不再是目的反倒成了工具,本来在亚里士多德目的论行动概念中目的与工具之间的界限就不甚清楚,而是可以相互颠倒移位的,合目的性质倒成了合工具性。法兰克福学派等对现当代资本主义社会中异化、物化的极端状态的[尽管不无夸张的]描述就是目的论行动概念所带来的“危害性”真实写照。由于目的论行动以行动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能否实现自身目的为衡量行为是否合理的主要标准,这样,目的论行为概念,实际上仅局限于一个行动者与一种存在的事态世界之间的关系为前提,“因此,对行动者与世界的这种关系所作的表达,可以按照真实性和效用性的标准进行判断。”显然,在哈贝马斯看来目的论行动概念这种以真实性、效用性为合理性标准存在着很大缺陷,因为它的确定是以行动者与对象、目的与手段的对立为前提的。这样,它既不能很好地解释人类社会历史现实中行为的丰富的多样性、差异性,也无法把握人类行为的真谛,因为这种目的论行动只是“以一个世界,并且是客观世界为前提的概念”[6]。

??与目的论行动只是面对单一的客观世界这种情形不一样,“规范调节的行动概念要涉及按照共同价值确立自己行动的一种社会集团的成员,规范表达了在一种社会集团中所存在的相互意见一致的状况”[7]。现在,在存在着的事态的客观世界之旁,出现社会世界,对于规范行动概念来说,就是以一个行动者与两个完整的世界之间的关系为前提。显然,规范行为概念已突破目的论行动单一的活动界面,它不再只是按照“存在原理”去活动,更主要地是“行动者作为作用活动的主体,与其他可以相互参与规范调节的内部活动的行动者都属于这种社会世界”[8]。这种社会世界由一种规范的关系组成,通过这种规范确定“什么样的内部活动属于合法的个人内部关系的总体”。如果说目的论行动所面对的存在着的事态是通过真实的论断体现出来的,那么,“存在着的规范是通过规范接受者认为合法适用的普遍法定原理或命令体现出来的”,就规范行动在社会世界的运作中,成员相互期望,“按照规范上对所有规范接受人所规定的价值,确定自己的行动”而言,这种行动的进行和完成就更多地需要成员之间的相互认同与合作,而不能简单地将他人视为实现自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这样,“规范的行动模式,要求行动者不仅具有‘认识上的复合性’,而且也具有可以符合规范行动的一种‘动员复合性’。这样行动模式,就与价值内部化的学习模式联系在一起了。”[9]规模行动概念中的行动者,正是通过这种规范不断内化的学习,一方面与社会世界发生关系,使得自己的行动合法化,另一方面也正是通过对规范的适应与学习,得以完成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的目标。这样,与目的论的行动模式有所不同规范的行动模式,其参与者除了能处理与把握对象,而且更能就已发生过的情况是否合法,是否符合规范,表示自己的态度;不仅能有效处理与客观世界的关系,而且能合法调节与行动者在其中行动的个人内部关系的社会世界的关系。但是,要想把行动者本身通过行动进行表演所涉及的主观世界作为进一步的前提,或者说,要真正进入由客观世界、社会世界进入主观世界,凭借的“只有戏剧行动的概念”[10]。

??哈贝马斯所谓的戏剧行动的概念直接出自于戈弗曼关于“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演”的研究。在戏剧行动的概念中,遭遇和表演是至关重要的环节。哈贝马斯指出:“按照戏剧行动的观点,我们把一种社会的内部活动,理解为遭遇,参与者通过这种遭遇相互构成可见的观众,并且相互表演一些东西”[11]戏剧行动模式有一种明显的缺点,也即,在舞台上[或假想舞台上]事物是虚构的。与此相反的是,在生活中,也许表述的事物是真实的然而却是未经过充分的检验。正因如此,在一定意义上,戏剧行动模式的缺点反倒成了优点,因为在舞台上,一个演员的角色要经过充分的检验,它既要化装,又要接受自我和观念的检验。戏剧行动模式的出现打破了目的论行动、规范行动的局限,使得行动者能够以一定的方式展示自己的主观世界,特别重要的是,这种一定的方式既是行动者进行自己表述的方式,同时也是观众得以看到和接受表演者的方式。“在戏剧行动中,当行动者展现自己的外貌时,他就一定得涉及自己的主观世界”[12]。行动者通过愿望和情感来表达自己的需求,并且,“这种愿望和感情的偏向性是通过语言表达为需求的解释的,就是说,表达为支配评价表达的判断”。在此基础上“使观念可以了解一个行动者”[13]。按照戏剧行动的模式,通过行动者的角色作用参与者对自己的主观性表态,通过观念角色作用,对其他行动者“向只是意识中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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