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多元价值冲突的困境——伯林论题的再考察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摘要】以赛亚?伯林主张价值多元论的观点同时也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自明的,上予以考量,一元与多元这两种悲剧或者说两种牺牲是可以公度吗?如果把避免这两种牺牲看作是两种相互竞争的人类目的——譬如,最典型的是,以强调秩序与稳定的威权政治来避免多元冲突造成的牺牲,和以尊重与维护之中的”。他继而解释了这种公共文化之中隐含的关于“社会合作理念的三个要素”。19罗尔斯在1985年发表的重要论文《作为公平的正义》,被看作是从《正义论》向《政治自由主义》转折的标志。他在其中写道,公平的正义是否可以延用到具有不同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其他社会,“则完全是另一个问题”。20
以上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局部而简要的分析可以得到的论点是,作为一个在政治上解决终极价值冲突的方案,即使其论证完全成立,也在最低限度上服从于两个批评。其一,他对“基本自由”与“社会的善”的设定与论证,即使不是武断的,也是依赖特定文化的。而公共文化中对理性公民的要求也是如此。在这个意义,它并不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第二,正如格雷所指出的,罗尔斯的具有简洁性的原则在实践应用中可能出现高度困难,可能使价值冲突重新登场。
通过考察自由主义对于伯林多元性论题的回应与解决方案,获得的结论是,我们无法确定多元价值的冲突问题可以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中获得具有普适性的解决。因此,在跨历史和文化的条件下,对于政治理论的价值取向而言,我们无法在一元论与多元论之间做出合理的裁决与取舍。我们仍然面临伯林论题及其双重悲剧性的压力。
III. 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及其启示
在概念逻辑的层面上,伯林的多元性论题与自由论题之间的紧张是明显的。严格说来,如果坚持多元价值之间不可公度,就会在逻辑上否认存在任何普适性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一个多元主义者如何可能同时是一个普适的自由主义者?几乎所有伯林的研究者都会发现,伯林在不同文本中对同一主题的论述难以在总体上达成自洽一致,甚至自相矛盾,以至于人们可以在他不同的文本中找到不同的依据,来支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比如,伯林在《自由论》中论证说,由于多元价值冲突要求选择,而选择要求自由,所以自由是基本的价值;但他自己又在“访谈录”中否认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联。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伯林文本中的矛盾?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家大卫?米勒(David Miller)认为,伯林在许多重要的论证上不具有清晰自洽的一致性,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低估了他思想的意义。因为伯林毕竟是一个曾与艾耶尔(Ayer)和奥斯汀(Austin)这类“追求含义精准”的哲学家促膝长谈的人,他照理应该格外擅长于辨析那些让人感到困惑的概念。因此,伯林论述中的含混不清就不应该看作是分析与表达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另有更为深刻的原因。21也就是说,伯林论述中的内在紧张可能包含着重要的、值得不断重新考察与阐释的思想遗产。
如果我们不是仅仅在观念逻辑的层面上,而是更多地以思想史的方式——伯林所提倡的“移情地”理解——来探究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可能会发现,这种紧张正是来自于伯林的一种独特性:对现代性的既反省又认同的立场,对启蒙主义理想既警觉批判又赞许同情的审慎立场。伯林思想的这种深刻性与独特性有时表现为一种犹豫不决:一方面,正如马克?里拉(Mark Lilla)曾经分析指出的那样,伯林极为警觉的是启蒙思想传统中强烈的历史目的论倾向,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导致了专制暴政的结果,使伯林对维科与赫尔德和反启蒙批判具有亲和与同情,这使他无法解决反启蒙的非理性主义与他自己主张的多元自由主义之间的紧张。22也就是说,他在批判启蒙理性主义的一元论的同时,没有着重强调(甚至放任了)非理性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危险。但在另一面,伯林又反复地在价值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做出区别,坚持人类生活必须具有一些最低的基本价值,否则人类的道德生活将不复存在,因为道德的生活必须要求“人是自由主体”。[1] (p. 245)这种对自由选择必要性的秉持,对宽容精神的强调,以及主张以(实践)理性而不是任意专断来应对复杂的冲突,很明显,也都是启蒙传统的一个部分。但伯林没有将自由论题与目的论结盟,因为这本身恰恰会造就一种不宽容的一元论。所以,他也没有将自由推向一个体系化的极端论述——“我并不想说个人自由,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里,也是社会行动的惟一甚至是支配性的标准。”他认为,“选择自己生活的自由,必须与其他多种价值的要求放在一起进行衡量;平等,公正,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自由不可能是不受限制的”。[1] (pp. 242-243)
由此可见,伯林一面肯认了启蒙与自由主义的理念,但与此同时又被浪漫主义思想家对启蒙主义的批判所吸引,也就是说,他既是一个启蒙主义的继承者,又是一个反启蒙主义者。这种思想紧张不是混乱,而是伯林思想遗产中最值得重视的一部分,实际上,这正是启蒙传统自身的紧张。剑桥大学政治哲学家艾琳?凯利(Aileen Kelly)对伯林精神气质的理解可能切中要害:她说伯林是“一个没有狂热主义的革命者”,与他自己最为欣赏的俄国思想家亚历山大?赫尔岑(Alexander Herzen)一样,结合了怀疑主义与献身精神。23伯林在其最为著名的文章《两种自由概念》的结尾,引用了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的话:“认识到一个人信念的相对有效性,而又毫不妥协地坚持这些信念,是一个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区别。” [1] (p. 246)在他看来,这种既坚持信念又自我怀疑的精神,才是道德与政治的成熟表现。
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多元价值共存的现代性困境,或者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除魅”(disenchantment)之后所造成的“诸神之争”,意味着一种永远的紧张,一种道德与政治意义上的不断冲突与和解的反复实践。这要求我们弃绝一劳永逸的基础主义解决方案,以一种“现实感”却又是积极地投入具体场景的道德与政治生活。以这样的角度来反思,我们有理由质疑:如果政治理论的研究不只是为学术而学术,不只是为了生产更多的关于文本的文本,那么当代政治哲学的主导范式(paradigm)是否走在一条越来越狭窄的路上?我们是否失去了米尔斯(C. Wright Mills)所说的“社会学的想象力”?24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对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的一个批评认为,这种传统关注于对(about)政治进行思考,而不是作为(as)政治来思考。25 格雷也批评指出,以康德式的理论原则的完善作为政治哲学研究的主导方向是误入歧途的,是陷入了启蒙理性主义的幻觉。他在《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的最后一页上写道,“政治哲学的任务不是给实践提供基础。它在过去从来不曾有过这样的基础……。政治哲学的目标是带着更少的幻想回到实践。”[5] (p. 142)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同样对当代政治与道德哲学的主导范式提出批评,“功效主义式的康德式的模式,寻求所有道德义务的行动可以从某个单一原则推出。其理性主义的特征使道德获得了清晰无误的理据,而且可以避免不同的善之间的冲突。”这在泰勒看来是一种幻觉。[7] (p. 116)
如果将道德与政治生活看作是一种实践而不是教条,也许可以在范式转换中获得一种不同的视野。从伯林、欧克肖特到他们当代的后裔格雷,以及在当代分属不同政治谱系中的理论家香塔?墨菲和理查?罗蒂都开启了另一种视野,一种反基础主义、反惟理主义的政治理论叙事。如果以此为视角来考察伯林多元性论题或许得以获得新的看法。 首先来看伯林自己提出的一个价值冲突的经典范例:正义(justice)与仁慈(mercy)的冲突。伯林说,“正义,严格的正义,对于某些人来说是绝对的价值,但与对他们来说或许同样终极的价值——仁慈,同情——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是不兼容的。”[2] (p. 12)在理论上这种不可公度的价值之间一旦冲突是不可能和解,因而牺牲也不可避免。但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接受这种悲剧性的后果
以上对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局部而简要的分析可以得到的论点是,作为一个在政治上解决终极价值冲突的方案,即使其论证完全成立,也在最低限度上服从于两个批评。其一,他对“基本自由”与“社会的善”的设定与论证,即使不是武断的,也是依赖特定文化的。而公共文化中对理性公民的要求也是如此。在这个意义,它并不具有跨文化的普适性。第二,正如格雷所指出的,罗尔斯的具有简洁性的原则在实践应用中可能出现高度困难,可能使价值冲突重新登场。
通过考察自由主义对于伯林多元性论题的回应与解决方案,获得的结论是,我们无法确定多元价值的冲突问题可以在自由主义的框架中获得具有普适性的解决。因此,在跨历史和文化的条件下,对于政治理论的价值取向而言,我们无法在一元论与多元论之间做出合理的裁决与取舍。我们仍然面临伯林论题及其双重悲剧性的压力。
III. 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及其启示
在概念逻辑的层面上,伯林的多元性论题与自由论题之间的紧张是明显的。严格说来,如果坚持多元价值之间不可公度,就会在逻辑上否认存在任何普适性的基本价值,包括自由。一个多元主义者如何可能同时是一个普适的自由主义者?几乎所有伯林的研究者都会发现,伯林在不同文本中对同一主题的论述难以在总体上达成自洽一致,甚至自相矛盾,以至于人们可以在他不同的文本中找到不同的依据,来支持截然相反的观点。比如,伯林在《自由论》中论证说,由于多元价值冲突要求选择,而选择要求自由,所以自由是基本的价值;但他自己又在“访谈录”中否认了两者之间的逻辑关联。那么,我们应该如何看待伯林文本中的矛盾?牛津大学政治哲学家大卫?米勒(David Miller)认为,伯林在许多重要的论证上不具有清晰自洽的一致性,但我们不能因此而低估了他思想的意义。因为伯林毕竟是一个曾与艾耶尔(Ayer)和奥斯汀(Austin)这类“追求含义精准”的哲学家促膝长谈的人,他照理应该格外擅长于辨析那些让人感到困惑的概念。因此,伯林论述中的含混不清就不应该看作是分析与表达的技术性问题,而是另有更为深刻的原因。21也就是说,伯林论述中的内在紧张可能包含着重要的、值得不断重新考察与阐释的思想遗产。
如果我们不是仅仅在观念逻辑的层面上,而是更多地以思想史的方式——伯林所提倡的“移情地”理解——来探究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可能会发现,这种紧张正是来自于伯林的一种独特性:对现代性的既反省又认同的立场,对启蒙主义理想既警觉批判又赞许同情的审慎立场。伯林思想的这种深刻性与独特性有时表现为一种犹豫不决:一方面,正如马克?里拉(Mark Lilla)曾经分析指出的那样,伯林极为警觉的是启蒙思想传统中强烈的历史目的论倾向,这种思想在实践中导致了专制暴政的结果,使伯林对维科与赫尔德和反启蒙批判具有亲和与同情,这使他无法解决反启蒙的非理性主义与他自己主张的多元自由主义之间的紧张。22也就是说,他在批判启蒙理性主义的一元论的同时,没有着重强调(甚至放任了)非理性主义和相对主义的危险。但在另一面,伯林又反复地在价值多元主义与相对主义之间做出区别,坚持人类生活必须具有一些最低的基本价值,否则人类的道德生活将不复存在,因为道德的生活必须要求“人是自由主体”。[1] (p. 245)这种对自由选择必要性的秉持,对宽容精神的强调,以及主张以(实践)理性而不是任意专断来应对复杂的冲突,很明显,也都是启蒙传统的一个部分。但伯林没有将自由论题与目的论结盟,因为这本身恰恰会造就一种不宽容的一元论。所以,他也没有将自由推向一个体系化的极端论述——“我并不想说个人自由,即使在最开明的社会里,也是社会行动的惟一甚至是支配性的标准。”他认为,“选择自己生活的自由,必须与其他多种价值的要求放在一起进行衡量;平等,公正,幸福,安全或公共秩序……,自由不可能是不受限制的”。[1] (pp. 242-243)
由此可见,伯林一面肯认了启蒙与自由主义的理念,但与此同时又被浪漫主义思想家对启蒙主义的批判所吸引,也就是说,他既是一个启蒙主义的继承者,又是一个反启蒙主义者。这种思想紧张不是混乱,而是伯林思想遗产中最值得重视的一部分,实际上,这正是启蒙传统自身的紧张。剑桥大学政治哲学家艾琳?凯利(Aileen Kelly)对伯林精神气质的理解可能切中要害:她说伯林是“一个没有狂热主义的革命者”,与他自己最为欣赏的俄国思想家亚历山大?赫尔岑(Alexander Herzen)一样,结合了怀疑主义与献身精神。23伯林在其最为著名的文章《两种自由概念》的结尾,引用了熊彼得(Joseph Schumpeter)的话:“认识到一个人信念的相对有效性,而又毫不妥协地坚持这些信念,是一个文明人与野蛮人的区别。” [1] (p. 246)在他看来,这种既坚持信念又自我怀疑的精神,才是道德与政治的成熟表现。
伯林思想的内在紧张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多元价值共存的现代性困境,或者马克斯?韦伯所说的“除魅”(disenchantment)之后所造成的“诸神之争”,意味着一种永远的紧张,一种道德与政治意义上的不断冲突与和解的反复实践。这要求我们弃绝一劳永逸的基础主义解决方案,以一种“现实感”却又是积极地投入具体场景的道德与政治生活。以这样的角度来反思,我们有理由质疑:如果政治理论的研究不只是为学术而学术,不只是为了生产更多的关于文本的文本,那么当代政治哲学的主导范式(paradigm)是否走在一条越来越狭窄的路上?我们是否失去了米尔斯(C. Wright Mills)所说的“社会学的想象力”?24
汉娜?阿伦特(Hannah Arendt)对西方政治哲学传统的一个批评认为,这种传统关注于对(about)政治进行思考,而不是作为(as)政治来思考。25 格雷也批评指出,以康德式的理论原则的完善作为政治哲学研究的主导方向是误入歧途的,是陷入了启蒙理性主义的幻觉。他在《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的最后一页上写道,“政治哲学的任务不是给实践提供基础。它在过去从来不曾有过这样的基础……。政治哲学的目标是带着更少的幻想回到实践。”[5] (p. 142)查尔斯?泰勒(Charles Taylor)同样对当代政治与道德哲学的主导范式提出批评,“功效主义式的康德式的模式,寻求所有道德义务的行动可以从某个单一原则推出。其理性主义的特征使道德获得了清晰无误的理据,而且可以避免不同的善之间的冲突。”这在泰勒看来是一种幻觉。[7] (p. 116)
如果将道德与政治生活看作是一种实践而不是教条,也许可以在范式转换中获得一种不同的视野。从伯林、欧克肖特到他们当代的后裔格雷,以及在当代分属不同政治谱系中的理论家香塔?墨菲和理查?罗蒂都开启了另一种视野,一种反基础主义、反惟理主义的政治理论叙事。如果以此为视角来考察伯林多元性论题或许得以获得新的看法。 首先来看伯林自己提出的一个价值冲突的经典范例:正义(justice)与仁慈(mercy)的冲突。伯林说,“正义,严格的正义,对于某些人来说是绝对的价值,但与对他们来说或许同样终极的价值——仁慈,同情——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是不兼容的。”[2] (p. 12)在理论上这种不可公度的价值之间一旦冲突是不可能和解,因而牺牲也不可避免。但在实践中我们必须接受这种悲剧性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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