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多元价值冲突的困境——伯林论题的再考察(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吗?南非人在废除种族隔离制度之后,对于过于许多人犯下的种族迫害罪行如何解决?他们似乎不得不在使用纽伦堡审判的方式来实施正义还是忘记过去施以仁慈之间的选择。但他们选择了第三条道路。1995年南非通过的《民族团结促进法》成立了“真相与和解委员会”(Truth and Reconciliation Commission),鼓励罪人坦白自首和忏悔道歉来换取受害者的宽恕。26古特曼对此分析指出,受害者知道正义的含义,但仍然认为仁慈和同情与获得坦白和道歉结合一起,完全可以取代或超越正义的价值。在这种实践中,两种冲突的价值获得了和解。27 

  从这个例子中我们看到,即使人们理解正义、仁慈和同情的概念,也知道它们代表了客观的价值,知道彼此之间冲突。但这些价值在实践中不是孤立的,它在实践中形成某种关系,而开始相互转化,使本来在概念上的不兼容的价值,在实践中获得和解。伯林也许会说,在“真相与和解委员会”的方案中,正义的价值,严格意义上正义的价值,并没有得到实现。但许多当事的受害者接受了这样的方式,他们从以前迫害者的坦白、忏悔与道歉中感到了正义价值的实现,或者并不感觉正义被牺牲了。这里回到了前一节德沃金的问题,为什么我们必须服从一个标准的定义?德沃金的考虑与我不同,他仍然是在寻求一个对某种价值的新的哲学阐释。而我在这个例子中获得的启发,是应对价值冲突的一种实践性的建构主义路径。   这种反基础主义的建构主义的立场与罗尔斯的康德主义的理论建构主义完全不同,注重于社会与政治实践所开放的可能性。首先,个人或群体所信奉的价值是在具体的社会历史语境中建构的。它当然不是任意的,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这个实践意义上,价值分歧与争议本身是一个社会过程,而且是价值建构过程的一部分。政治价值更是如此。其次,人不是抽象价值观念所指挥的木偶。实践中的价值冲突,并不是抽象价值观念的直接碰撞,而是通过具体语境中对具体问题的施为行动来开展的。在具体的情景中,每个人或者群体对自身价值的实现具有优先性考虑和实现程度的考虑,还有与其他价值的关系与结构性的考虑。这便形成了价值实践形态的丰富可能。在抽象层面上不可公度的价值之间的冲突,在实践形态中却有可能获得和解。所有价值冲突中的抉择都不是对抽象价值观念本身的选择。这并不是说与抽象观念无关,而是说它是由实现方式、实现的程度以及优先性的程度来体现的。有可能从非此即彼的类别选择,转入一种对价值实践形态的竞争性阐释选择。   这个例子似乎正面响应了罗蒂主张的“用希望取代知识”。罗蒂说,“古希腊人性观和后达尔文的、杜威式人性观的差异是封闭性和开放性的差异,是‘不变事物的可靠性’与‘维特根斯坦式和惠特曼式不可预期的变化的传奇性’的差异。传奇性希望的这一因素,以想象力取代确定性,以好奇取代傲慢的这一愿望,打破了古希腊人在沉思和行动之间的区分。”[9] (p. 76)在罗蒂看来,以希望取代知识(唯理主义的哲学)是必要的,因为“哲学是实现政治希望的好仆人,然而是实现政治希望的坏主人。”[9] (p. 132)但是我们失去了“主人”,哪怕是“坏主人”,会在政治实践中不知所措吗?这取决于公民具有什么样的品质。的确,消极意义上的公民,仅仅作为权利资格的公民可能会陷入更深的迷茫,更加不知所措。因此,建构主义路径所理解的“应对价值冲突,寻求政治共同性”的实践,明确地邀请一种“积极公民”的概念。他们失去了“哲学”公式的指引,依靠阿伦特所说的公民的“政治思考力”来积极地生活。 

  在阿伦特看来,积极的公民关注的是“人们如何有意义地和睦相处”,如何达成一致的意见(或保留可以理解的差异)。这个意义上的团结是政治的核心要素。政治必须包括理性,但同时要抵制用抽象的一般去统治具体的个别。公民与理性的联系必需在积极的公民身份之中来确立,而不是外在的强加。公民的理性是一种政治思考力。“思考并不是少数人独有的天赋,而是人人始终具有的能力”。思考来自于自我的不断对话与交流,在现实情景中表现为一种判断。而判断就是无需把个别情况置于一般的准则之下就能做出裁决的能力。判断“实现”了思考,使思考在“显现世界”得以彰显。按照阿伦特对政治的理解,以判断而使思考显现无疑是我们精神能力中最为政治的。思考必然是个人性的活动,但它使我们去适应集体生活,对集体现象做出判断,也根据集体意义对个别现象做出判断。具有政治思考力的公民能够想象成为世界上的有生力量。“即使我们失去了衡量的标准,失去了划分个别的准则,本质在于创新的人也会拥有足够的原动力去理解,而无需任何先在的范畴。”这个“人”实际上是大量的“人”,是世界上的“当代人”。28 

  这样一种具有政治思考力的公民,才有可能将在实践中化解伯林所说的作为“概念性真理”的无可避免的冲突。因为他们拥有反教条的,创造性的能力。促使他们思考和判断的,不仅来自外部的冲突局面所造成的迫切紧张,也是来自以政治行动显现为人的内在要求。他们在具体语境化的冲突中达成类似格雷所谓的“暂时协议”(modus vivendis),但这种和解不仅仅是利益妥协的权宜之计,而是在实践一种公民性,是使政治共同性成为“团结”——“有意义地和睦相处”——的实践。我们有这样的公民吗?这或许是一个现实主义乌托邦,但只有在我们——不只是哲学家,而是公民——放弃那种试图以形式化规则一劳永逸地解决多元冲突的幻觉,摆脱那种形而上学的后遗症,积极的公民才成为可能。伯林论题的悲剧性成为我们道德与政治实践的压力,也是催生积极公民政治思考、判断与理解的动力。在这个意义上,我们从伯林论题所推出的一个结论是积极公民的必要性,以及使这公民成为可能的最低限度的自由。价值的冲突一直在发生,冲突的可能也从来没有停止。牺牲或许仍然不可避免,但只有在以公民的思考与判断穷尽了达成政治共同性的可能之后,以及对牺牲谁,牺牲什么,牺牲到何种程度有过充分的思考与对话之后,我们才可以说,这种牺牲是无可避免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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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约翰?罗尔斯. 万俊人译. 政治自由主义[M]. 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 
[9] 理查德?罗蒂. 张国清译,黄勇编. 后形而上学希望——新实用主义社会、政治和法律哲学[M]. 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 




【注释】 

1 美国政治理论界曾为此展开的讨论,参见Jeffrey C. Isaac, “The Strange Silence of Political Theory,” Political Theory, vol. 23, no. 4 (November 1995), pp. 636-52. 
2 参见Sheldon S. Wolin, “Political Theory as a Vocation,”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63 (1969): 1062-1082. 
3 严格说来,在逻辑上多元论对一元论的优越不需要证成“自由多元主义”,只要证成广义的价值多元主义本身即可。但价值多元主义者在政治安排上大多(如果不是所有)都肯认自由主义价值。所以从政治理论角度这样提出问题仍然是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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