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取诸身"义证(4)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二、从具体语境寻找身体词语的指向意义

  还是到具体语境中找寻答案。

    l.“何校灭耳”、“展校灭趾”。

    “校”是古代的刑具,《说文解字》曰:“木囚也。”段注:“以木系之”。“灭,尽也”戴的刑具把脚趾、耳朵遮住了。

    2.“噬肤灭鼻”、“臀无肤,其行越超”、“厥宗噬肤”。

    皮肤被“咬”,在脸上是看不见鼻子了,在臀部是走路踉踉跄跄。是不是屁股上挨了多少大板并且牵连到大腿的结果呢?(板子当然不会打到脸上,待后面解释)

    3.发现有表现身体残疾的词汇:跋、吵。

    吵能视,破能展;及虎尾哇人,凶;武人为于大君。(《展·六三》)      归妹以娜,玻能及.征吉。(《归妹·初九》)      砂能视,利幽人之贞。(《归妹·九二)))

      王弼在注《噬磕》初九时说:“凡过之所始必始于微而  后至于著;罚之所始必始于薄而后至于诛。过轻戮薄,故  ‘属校灭趾’,侄其行也,足惩而已,故不重也”。今人何元  坦将“床”释为“减”,古代奴仆的通称,臣下是君主的奴  仆,所以.“剥”指的是君主对属下的剥夺。

      至此,我们是否可以假设:《易经》中的身体词汇确乎  与上古刑罚有关?

      4.一个直接证据:《蒙·初六》中还直接出现了和“校”类似的古代刑具“侄桔”,卦交辞中也直接出现了五刑中的三刑—“天”、“刻”、“月it;o

      见典曳,其牛卑;其人天且荆。(((睽·九三}))

      列荆,困于朱缓;乃徐有说,利用奈祀。(《困·九  五》)

      三、西周前是否有喇、别、天等刑罚—身体词汇分布不均的原因

    《尚书·虞夏书》中有“象以典刑,流肴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之说。《皋陶漠》中也说“天讨五罪,五刑五用哉!”“五刑”即墨、刻、荆、宫、大辟。宫和大辟对身体的影响一是隐蔽的一是彻底消灭,所以对周围人群的视觉冲击无法永久持续。

      墨刑也叫葱。《说文》'ugY.,墨刑在面也。”颜师古曰:“墨r葱也,凿其面以墨涅之。”《释名》在解释“其人天且荆”时曰:“天,刺凿其额曰天”。《尚书·商书》中曰:    制官刑傲于有位。汤制治官刑法以傲戒百官。曰敢有性舞于宫,酣歌于室,时谓巫风。敢有殉于货色,恒于游吐,时谓渗风。敢有侮圣言,逆忠直,远者德,比顽童,时谓乱风;帷兹三风十想,抑士有一于身,家必丧,郑君有一于身国必亡。臣下不匡,其刑妾。

    “三夙十愈”规定的细致和权衡尺度的灵活很可能使墨刑在一个时期相对广泛。其施刑部位在比较平坦的额头、脸颊等处,造成的影响可能就是脸部的“恶”了。所以,在西周前人们非常关注辅、颊、额等部位而忽略了目、眉、口、眼等。至此我们就可以明白为什么头部器官只有额头、两颊受重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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