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来看看和头部有关的艾辞,如《央·九三》“壮于镇,有凶;君子央央独行,遇雨若濡,有温,无咎。’,《良.六五》:“良其辅,言有序,悔亡。”我们可以得知,墨刑是比较轻微的刑罚,在脸上打下耻辱的印记算不了什么,尽管在当时“有凶”,但“无咎”。
“刻.刑鼻也,从刀泉声。’,《尚书·周书·康浩》:“非汝封刑人杀人,无或刑人杀人;非汝封又曰刻剧人,无或刻取人。fy说文解字》:“剧,断耳也。”段注引《尚书·康浩》曰:“五刑之外有荆。军战则不服者杀而献其左耳。” 此段文字告诉我们:除了割鼻子之外,还可以割耳朵ill 了执法者外,民间还有人在以截鼻割耳的方式惩治“坏 人。由此我们可以推论:《易》中的“灭耳”是耳朵被割理 了而不是被遮住了。“噬肤灭鼻”也是一样,鼻子被割掉 还要挨板子,因为刑罚普遍,比较起其它,挨板子没了多 子耳朵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所以“无咎”。
现在又出现了一个新问题,即同样的“校”在相同合 卦里预示却截然不同。哎噬嘘。初九》:“展校灭趾,无咎《上九》:“何校灭耳,凶。’,《周礼·秋官·掌囚》:“凡囚灌 上罪桔拳而栓,中罪栓桔,下罪桔。”郑玄注:“在手日桔拍足曰侄”。可见,被割掉脚趾或耳朵没有大的差异,差勇在戴刑具的位置不同也就意味着罪行的差别。“何”J}“荷”,扛着,上罪所以“凶”。反之,就“无咎”了。
别,即截去人足之刑,它的结果是“玻”。早在原始利会末期,作为掠杀异族人和俘虏的手段,就开始出现了另割人肢体的肉刑,早在新石器时代晚期,月叮刑就已出现据一卜辞记载:“八日庚子,戈止辛羌口人,它支有二人”即戈地有羌奴若干人从监狱逃跑,抓回的两人宰割列死(s7。在甲骨卜辞中还有这样几条:“乙酉卜,般,贞力斗”“贞尤斗百”“贞尤斗宰八十人不其”。一次受别刑跳多达八十人乃至上百人,这种集体处以月」刑的手段,表少)}IJ刑是十分普遍的。后来的汉文帝也说:“夫刑至断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也”。考古发振中,也有不少奴隶遭受IJ刑的例证。如,1971年,河南安阳后岗发掘了一座殷代长方形的土坑竖穴墓,墓中“有一个殉葬人,骨架保存较好,但少一下肢骨”。周代,}Il刑翻沿袭了下来。《尚书.吕刑》载:“月吐罚之属五百”。奥名昭著的商封王有“研朝涉之胫”故事,《左传》中的“踊贵屁贱”的说法也是明证。从这个思路出发,我们就可以理解《易经》中和“膝”有关的占断的凶险与悲哀,如“咸其膝,凶;”(《咸·六二)))“良其排,不拯其随,其心不快.,(((良·六二》)同样也可以明白“跋能履”所流露的喜悦—“征吉”了。同样也可以从“趾”诸卦交辞的“往不胜为咎”、“有孚”、“无咎”判断别刑也存在轻重的区别。
接下来我们要解决躯干部只有后背而无前胸的问题。还是从《尚书·虞夏书》人手,“鞭作官刑,扑作教刑”。《尚书·商书·说命》“予弗克伴厥后惟尧舜,其心愧耻,若挞于市”,鞭扑刑是在公开场所用荆条或木板痛击犯人背部或臀部的一种刑罚,是刑罚中较轻者。《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械.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若,薄刑用鞭扑”。《汉书·董仲书传》:“殷人执五刑以督奸,伤肌肤以惩恶o ;}汉书·刑法志》j u垂相刘舍、御史大夫卫给请:‘答者,墓长五尺,其本大一寸,其竹也,末薄半寸,皆平其节。当答者答臀。”,顺便殃及股。于此,“臀无肤”的问题也迎刃而解—誉部被打得皮开肉绽,好象皮肤都被直接剥下来了,连走路都踉踉跄跄十分困难,但仍然“无悔”,“无咎”,因为这仅仅是薄刑。“腾”被打也是“无悔”,道理一样。
而且,《易经》本身也提供有直接的证据。洪迈的《容斋随笔》卷十二“刑罚四卦”条指出了此点:
《易》六十四升而以刑罚之事着于大象者凡四焉:《噬谧》曰:“先王以明罚毅法。,’((丰》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圣人知刑狱为人司命,故设卦观象必以文明为主。
由此,我们可以初步推断,《易经》中身体词汇的分布和古代的刑罚有一定的关系,四肢中因为;}J刑只施于足或趾的缘故所以上肢及手没有露面;躯干部位因为鞭扑不施及胸腹所以胸腹部没有被提及;头部的脸颊、额头部位受墨刑,耳朵受荆刑,鼻子受刻刑而眼、眉、唇、齿都幸运地躲过了惩罚而没有出现;臀和股也是挨板子的地方,所以常常“无肤”而肩等部位被忽略。“眼见心见”,身体在《易经》中有了它的特殊意义。
四、刑罚进入《易经》作者取象视野的原因
除了处死—“大辟”和隐蔽不容易被人发现的宫刑外,墨、刻 ,别、鞭扑刑都在《易经》的卦艾辞中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出现了。《周礼·秋官·掌戮》:“墨者使守门(注:黔者无妨于禁御>.剔者使守关(注:截鼻者亦无妨,以貌丑远之……此则王钱五百里上面有三关十二关门,荆者守之),宫者使守内(注:以其人道绝也,今世或然),别者使守囿(注:断足驱卫禽兽无疾行),凳者使守积。”可见被处罚者还必须戴着耻辱的标记四处活动。
墨罪五百,荆罪五百,宫罪五百,利罪五百,杀罪五百。(((周礼·秋官·司刑》)
刑网的严密、战争的频繁和政权的更迭既使人们休剔惊心又让人心族摇动,自然就会有触犯和惩罚。《周礼·月令》言:“命有司,修法制,缮图圈”,刑的目的就是增加政权的威慑力,达到惩戒的目的。除了要“布宪”外,人群中活动的受刑者当然是最好的教材。“自令至于后日,各恭尔事,齐乃位,度乃口。罚及尔身弗可悔。”(《尚书·商书·盘庚)))“舜反复强调用刑标志着联盟内部强制性暴力的出现,是尧后期部落联盟内阶级矛盾尖锐化的反映,是维护联盟内各部落氏族酋长及权贵、富有者的利益并与氏族部落内的贫穷者和被奴役者的相对立的强制性暴力。’,[7〕而在《庄子》中多次出现的畸人分为先天、后天两类,后天残疾如兀者王验、申屠嘉、叔山无趾等的出现都说明刑罚的普遍性,“吾唯不知务而轻用吾身,吾是以亡足”CeJ大概是大多数受刑者的心理反映吧!
综上可知,《易经》的“近取诸身”,是西周前刑罚普遍的一个反映,也是《易》优患意识的一个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