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思想的再诠释(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件据以发生的根本原因。于是,引向后者,鉴往知来,便成为历史观察与评论的必然取向,“今《春秋》之为学也,道往而明来者也,然而其辞体天之微,效难知也,弗能察,寂若无,能察之,无物不在。是故为情秋》者,得一端而多连之,昆一空而博费之,则天下尽矣”。(《精华》)道往,道春秋时代孔子论史所内藏的历史一政治精神;明来,明西汉武帝时代仲舒所期望的社会政治应当取法的精神原则。
仲舒用以“明来”的基本精神原则,在《春秋繁露》的《盟会要》、《正贯》《十指》三篇中有较系统而清晰的表达。而尤以叶指》的陈述为最完整。详引如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十指者,事之所系也,工化之所由得流也。举事变有见重焉,一指也。见事变之所至者,一指也。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一指也。强干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别嫌疑,异同类,一指也。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一指也。亲近来远,同民所欲,一指也。承周文而反之质,一指也。木生火、火为夏,天之端,一指也。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端,一指也。举事变有见重焉,则百姓安矣。见事变之所至者,则得失审矣。因其所以至而治之,则事之本正矣。强干弱枝,大小本末,则君臣之分明矣。明嫌疑,异同类,则是非著矣。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则百官序矣。承周文而反之质,则化所务立矣。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则仁恩达矣。木生火,火为夏,则阴阳四时之理相受而次矣。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则天所欲为行矣。统此而举之,仁往而义来,德泽广大,衍溢于四诲,阴阳和调,万物靡不得其理矣。说《春秋》者凡用是矣,此其法也”。
先不讲十指中关涉天的部分。我们可以发现,儒家伦理政治的主要原则,经由董仲舒的历史审视,已成功地将原则渗入历史运行之中,变易为超越主观追求的客观情形。一是历史事件的发生,使人省思历吏的构成秘密,先“书天下之患矣”,(《盟会要》)肋审察拭君亡国的历史事变,细究“细恶不绝之所致也”,(同上)根据导致历史变局的根源而加以治理,“贵除天下之患”,如此,“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同上)“百姓安”,可见。历史运作于伦理与政治交互作用的基础上.才可望除患兴善,成就王道。其二,政治运作的顺利进行,由春秋吏事证明,必须严格政治层级安排,但又要建构起见贤使能的政治格局。这样,政局上才能避乱求治,被治理者才能普遍受惠。在董仲舒的政治史视界中,这一方面由三点支撑而起。一点是强干弱枝,这既是一部《春秋》乱臣贼子使“天下无道”的史实的提醒,也来自于董氏对汉初分封的政治动荡的观察。但重君弱臣的同时,又还得激发臣下的工作动力,使贤能入士进入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之中。一方面“君臣分明”;另一方面“百官序”。进至其三,达到“同民所欲”,使君民关系理顺为“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如此,君、臣、民在政治布局中各得其宜,仁恩广被。可见,董氏对伦理政治的制度精神高度重视,对政治运作的伦理效用敏锐察觉。其三,以伦理政治的历史范例而言,以周代为原型,文质互用。但三代政治,“夏上忠,殷上敬,周上文”,比较而言,董氏认定乱世之后,应在周文的基础上,提倡夏之忠,这样,教化就可以在春秋的混乱之后,汉初的变乱之前,得到重建。如此,伦理是非与政治是非皆明于人世,为君王了然于心。董氏并由此开出一套“以春秋决狱”的伦理化司法措施,以保证政治运作沿着伦理之是的轨道、防微杜渐的良性根据顺利地进行。
董仲舒以“十指”凸显《春秋》中蕴含的伦理政治操作要领。当他进而深探《春秋》中深藏的伦理政治精神时,便直接提出了将仁义的伦理规范规则为基本的政治法度的见解——仁义法。仁义法的宗旨是,“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井确信“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仁义法》)在此,仁义的伦理精神与治理国家的政治精神,历史地吻合。从其基本精神理念来看,所谓“以仁安人”,指的是“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所谓“以义正我”,指的是“义之法在正我而不在正人”。(同上)、这种指向,在董氏看来是基于手权柄者不知爱人,“一夫之人耳”,《春秋》例举,此国必亡。同时,大权在握者“莫不欲正人”,但我正人正,否则失其正耳。所以,“治身”与“治民”在观念上是相通的,治身须“先其事”、“后其食”;治人须“先饮食而后教诲”。(同上)这样内外兼治,政治正常化才可以期望。否则,会失去情谊、厚道、明智,陷于残贼、烧薄、迷惑。董仲舒在仁义法的论述中,以对统治者的仁义约束,揭破了伦理政治之切实实施、并获得效果的关键之所在。
(二)法天而治;将伦理、政治融摄,序定于天的保障与格局之中。董氏以《春秋》立言,除了他从中窥探而得伦理政治的历史启示之外,此外他还将古今线索升级为古与天的致思,从而,以“奉天而法古”(《楚庄王》)的双重思考,既为伦理政治提供历史论据,更为伦理政治提供天的保障。“奉天”之思,可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天的理解;二是天人关系的理解;三是君王“法天而治”。
从第一个层面来看,董仲舒关于天的理解,除了传统的至上神(“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万物之本(“天者,群物之祖也”)、道德代称(“取仁于天而仁也”)、自然之意(“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之外,他独创性地将天结构化,以“天有十端”作为天的构造体系。“何谓天之端?曰,天有十端,十端而止已。天为一端,地为一端。阴为一端,阳为一端。火为一端,金为一端,木为一端,水为一端,土为一端。人为一端。凡十端,而毕天之数也”。(《官制天象》)可见,董氏十端说,对天的结构理解,其实可以分为三块、三合而一构成天:一是天地人;二是阴阳;三是五行。这种理解是董仲舒以儒家言天之旨为宗(天地入是儒言天的基本言路),同时又接受阴阳五行学派(阴阳家)的说辞,从而揉合创制而成的。第一点留待下面讨论。第二、三点表明,董氏实际上是以阴阳二气的运行来看待天的。而此气运行,又成为天地人相通的动力。“阴阳之气在上天亦在人。在人者为好恶喜怒,在天者为暖清寒暑”。(《如天之为》)但两气相比而言,“阳气贵而阴气贱”。至于构成万物原素的五行,也在阴阳二气的分列之中,各发挥其固有功能。“如金、木、水。火各奉其主,以从阴阳,相与一力而井功。其实非独阴阳也,然而阴阳因之而起,助其所主。故少阳因木而起,助春之生也;太阳因火而起,助夏之养也;少阴因金而起,助秋之成也;太阴因水而起,助冬之藏也。”(《天辨在人》)“土者,五行之主也”。(《五行之义》)而五行本身的相互关系,则是相生相克的关系。
董氏虽对天言之凿凿,但董翁之意不在天,而在乎天人之际也。他关于天的结构与阴阳五行的关系的论述,都是为了证明“人副天数”,“天人一也”,“天人谴告”。进而阐释其“奉天而法古”的政治哲学宗旨。所以进至第二层面来看,董氏的思想意图就显得更为鲜明一些了。首先,董氏强调,“求天数之微,莫若干人”。(《官制象天》)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在于,其一,从人的血气心态来看,“为人者天”。“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入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大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
仲舒用以“明来”的基本精神原则,在《春秋繁露》的《盟会要》、《正贯》《十指》三篇中有较系统而清晰的表达。而尤以叶指》的陈述为最完整。详引如下:“春秋二百四十二年之文,天下之大,事变之博,无不有也。虽然,大略之要有十指。十指者,事之所系也,工化之所由得流也。举事变有见重焉,一指也。见事变之所至者,一指也。因其所以至者而治之,一指也。强干弱枝,大本小末,一指也。别嫌疑,异同类,一指也。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一指也。亲近来远,同民所欲,一指也。承周文而反之质,一指也。木生火、火为夏,天之端,一指也。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天之端,一指也。举事变有见重焉,则百姓安矣。见事变之所至者,则得失审矣。因其所以至而治之,则事之本正矣。强干弱枝,大小本末,则君臣之分明矣。明嫌疑,异同类,则是非著矣。论贤才之义,别所长之能,则百官序矣。承周文而反之质,则化所务立矣。亲近来远,同民所欲,则仁恩达矣。木生火,火为夏,则阴阳四时之理相受而次矣。切刺讥之所罚,考变异之所加,则天所欲为行矣。统此而举之,仁往而义来,德泽广大,衍溢于四诲,阴阳和调,万物靡不得其理矣。说《春秋》者凡用是矣,此其法也”。
先不讲十指中关涉天的部分。我们可以发现,儒家伦理政治的主要原则,经由董仲舒的历史审视,已成功地将原则渗入历史运行之中,变易为超越主观追求的客观情形。一是历史事件的发生,使人省思历吏的构成秘密,先“书天下之患矣”,(《盟会要》)肋审察拭君亡国的历史事变,细究“细恶不绝之所致也”,(同上)根据导致历史变局的根源而加以治理,“贵除天下之患”,如此,“天下者无患,然后性可善:性可善,然后清廉之化流,然后王道举、礼乐兴”,(同上)“百姓安”,可见。历史运作于伦理与政治交互作用的基础上.才可望除患兴善,成就王道。其二,政治运作的顺利进行,由春秋吏事证明,必须严格政治层级安排,但又要建构起见贤使能的政治格局。这样,政局上才能避乱求治,被治理者才能普遍受惠。在董仲舒的政治史视界中,这一方面由三点支撑而起。一点是强干弱枝,这既是一部《春秋》乱臣贼子使“天下无道”的史实的提醒,也来自于董氏对汉初分封的政治动荡的观察。但重君弱臣的同时,又还得激发臣下的工作动力,使贤能入士进入政治权力的运作机制之中。一方面“君臣分明”;另一方面“百官序”。进至其三,达到“同民所欲”,使君民关系理顺为“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如此,君、臣、民在政治布局中各得其宜,仁恩广被。可见,董氏对伦理政治的制度精神高度重视,对政治运作的伦理效用敏锐察觉。其三,以伦理政治的历史范例而言,以周代为原型,文质互用。但三代政治,“夏上忠,殷上敬,周上文”,比较而言,董氏认定乱世之后,应在周文的基础上,提倡夏之忠,这样,教化就可以在春秋的混乱之后,汉初的变乱之前,得到重建。如此,伦理是非与政治是非皆明于人世,为君王了然于心。董氏并由此开出一套“以春秋决狱”的伦理化司法措施,以保证政治运作沿着伦理之是的轨道、防微杜渐的良性根据顺利地进行。
董仲舒以“十指”凸显《春秋》中蕴含的伦理政治操作要领。当他进而深探《春秋》中深藏的伦理政治精神时,便直接提出了将仁义的伦理规范规则为基本的政治法度的见解——仁义法。仁义法的宗旨是,“以仁安人,以义正我”,井确信“春秋之所治,人与我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仁义法》)在此,仁义的伦理精神与治理国家的政治精神,历史地吻合。从其基本精神理念来看,所谓“以仁安人”,指的是“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所谓“以义正我”,指的是“义之法在正我而不在正人”。(同上)、这种指向,在董氏看来是基于手权柄者不知爱人,“一夫之人耳”,《春秋》例举,此国必亡。同时,大权在握者“莫不欲正人”,但我正人正,否则失其正耳。所以,“治身”与“治民”在观念上是相通的,治身须“先其事”、“后其食”;治人须“先饮食而后教诲”。(同上)这样内外兼治,政治正常化才可以期望。否则,会失去情谊、厚道、明智,陷于残贼、烧薄、迷惑。董仲舒在仁义法的论述中,以对统治者的仁义约束,揭破了伦理政治之切实实施、并获得效果的关键之所在。
(二)法天而治;将伦理、政治融摄,序定于天的保障与格局之中。董氏以《春秋》立言,除了他从中窥探而得伦理政治的历史启示之外,此外他还将古今线索升级为古与天的致思,从而,以“奉天而法古”(《楚庄王》)的双重思考,既为伦理政治提供历史论据,更为伦理政治提供天的保障。“奉天”之思,可分解为三个层次:一是对天的理解;二是天人关系的理解;三是君王“法天而治”。
从第一个层面来看,董仲舒关于天的理解,除了传统的至上神(“天者,百神之君也,王者之所最尊也”)、万物之本(“天者,群物之祖也”)、道德代称(“取仁于天而仁也”)、自然之意(“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之外,他独创性地将天结构化,以“天有十端”作为天的构造体系。“何谓天之端?曰,天有十端,十端而止已。天为一端,地为一端。阴为一端,阳为一端。火为一端,金为一端,木为一端,水为一端,土为一端。人为一端。凡十端,而毕天之数也”。(《官制天象》)可见,董氏十端说,对天的结构理解,其实可以分为三块、三合而一构成天:一是天地人;二是阴阳;三是五行。这种理解是董仲舒以儒家言天之旨为宗(天地入是儒言天的基本言路),同时又接受阴阳五行学派(阴阳家)的说辞,从而揉合创制而成的。第一点留待下面讨论。第二、三点表明,董氏实际上是以阴阳二气的运行来看待天的。而此气运行,又成为天地人相通的动力。“阴阳之气在上天亦在人。在人者为好恶喜怒,在天者为暖清寒暑”。(《如天之为》)但两气相比而言,“阳气贵而阴气贱”。至于构成万物原素的五行,也在阴阳二气的分列之中,各发挥其固有功能。“如金、木、水。火各奉其主,以从阴阳,相与一力而井功。其实非独阴阳也,然而阴阳因之而起,助其所主。故少阳因木而起,助春之生也;太阳因火而起,助夏之养也;少阴因金而起,助秋之成也;太阴因水而起,助冬之藏也。”(《天辨在人》)“土者,五行之主也”。(《五行之义》)而五行本身的相互关系,则是相生相克的关系。
董氏虽对天言之凿凿,但董翁之意不在天,而在乎天人之际也。他关于天的结构与阴阳五行的关系的论述,都是为了证明“人副天数”,“天人一也”,“天人谴告”。进而阐释其“奉天而法古”的政治哲学宗旨。所以进至第二层面来看,董氏的思想意图就显得更为鲜明一些了。首先,董氏强调,“求天数之微,莫若干人”。(《官制象天》)为什么这样说呢?原因在于,其一,从人的血气心态来看,“为人者天”。“人之人本于天,天亦人之曾祖父也。此人之所以上类天也。人之形体,化天数而成;入之血气,化天志而仁;人之德行,化天理而义;人之好恶,化大之暖清;人之喜怒,化天之寒暑;人之受命,化天之四时。人有喜怒哀乐之答,春秋冬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