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礼数与礼意的统一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在具体的礼典仪式中,无论是礼器,还是礼的仪节,都有一定数的规定,它是构成践礼活动必不可少的要素。礼数作为一种制度规定,它到底是代表礼中的次要方面,还是关涉礼的本质,人们对此一直有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礼数是礼中的末节,而礼意才是重要的;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礼数具有优先性,它要求将人的不同情感限制性地纳入礼的模式中来衡定、规约,无论是谁,也无论多么真挚的情感,都要经受礼数的检验。其实,践礼的主体作为礼仪规则的表现者,他与礼的数度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礼数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礼的完成。只有行礼者的礼数与其名位相符、与其表现的礼意相符,才能恰当地揭示礼的形式及其内容之间的显现与被显现关系

《礼记·郊特牲》称:“礼之所尊,尊其义也。失其义,陈其数,祝史之事也。故其数可陈也,其义难知也。知其义而敬守之,天子之所以治天下也。”[1]郑注:“言礼所以尊,尊其义也。”“言政之要尽于礼之义。”孔疏:“言礼之所以可尊重者,尊其有义理也。”“若不解礼之义理,是‘失其义’。惟知布列笾豆,是‘陈其数’,其事轻,故云‘祝史之事’也。”“谓笾豆事物之数可布陈,以其浅易故也,其礼之义理难以委知,以其深远故也。”“言圣人能知其义理而恭敬守之,是天子所以治天下也。”

在这里《郊特牲》强调尊礼之义,无疑是对的,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注重礼的仪节而忘却礼意现象的反动。义者,宜也。礼失却了它自身的精神,就变为一种为形式而形式的表演,行礼之人,也就极易成为鲁迅所指称的“做戏的虚无党”。

礼数与礼意的相互关系中,礼数本身就是礼意的体现者。在《礼记·礼器》篇中,礼器之数对等级地位的标识至为明显。所谓“居山以鱼鳖为礼,居泽以鹿豕为礼,君子谓之不知礼。故必举其定国之数,以为礼之大经。”强调定国之数,就是因为数字涉到礼意的阐发,它深层的制约因素关涉到财富、名誉、权力的控制问题。因为“数量一般地是表现为有区别的或受限制的。”[2]这样,礼之数起着双重作用,一是将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与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区别开来,一是在社会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对部分社会成员的欲望进行抑制。尽管礼数(通过礼的器具、财货的多少来显现)是一种人为的规定,但传统的圣人依天制礼作乐观念与现实的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政治权力,使得礼乐中的量的规定,在传统社会中具有卡里斯马的品性,礼数或多或少,都是如此:

礼有以多为贵者:天子七庙,诸侯五,大夫三,士一。天子之豆二十有六,诸公十有六,诸侯十有二,上大夫八,下大夫六。诸侯七介七牢,大夫五介五牢。天子之席五重,诸侯之席三重,大夫再重。

有以少为贵者:天子无介,祭天特牲。天子适诸侯,诸侯膳以犊。诸侯相朝,灌用郁鬯,无笾豆之荐。大夫聘礼以脯醢。天子一食,诸侯再,大夫、士三,食力无数。(《礼记·礼器》)

礼数的差异,是名位不同的反映,不同地位的人,其社会意识是不同的。在庙制方面,之所以有七、五、三、一的区别,是因为不同名位的人其宗亲意识是有极大差别的。在《仪礼·丧服》的传文解释中:“禽兽知母而不知父。野人曰:‘父母何算焉!’都邑之士,则知尊祢矣。大夫及学士,则知尊祖矣。诸侯,及其大祖。天子,及其始祖之所自出。尊者尊统上,卑者尊统下。”[3]这种宗亲观念中,只有天子才能推及于其始祖所感生的天帝,郑玄对此注为“始祖者,感神灵而生,若稷、契也,自,由也。及始祖之所自出,谓祭天也。”[4]而都邑之士与野人之间有尊敬父亲与不尊敬父亲的区别,在于都邑之士近王道教化,为礼乐文化所感染,若没有礼乐文化的铸造,仅从生存本能的感受性出发,就会象野人一样,以为“父母何算焉!”除此之外,财货的有无或多少,直接关系到士大夫、诸侯每个等级礼器的多少。内在的情感、文化根源意识,与外在的财货正是“先王之制礼也,不可多也,不可寡也,唯其称也”(《礼记·礼器》)的根据,唯其所称的“称”就是相符、相一致,是指践礼者对礼制的自觉遵从。

《礼记》将礼中以多为贵和以少为贵的根本原因的揭示为:“礼之以多为贵者,以其外心者也。”(《礼记·礼器》)就是以众多的礼器来显现内心虔诚的感情,由于王者拥有天下,应该发扬仁德,又加之他统理万物,财货广博,那么在礼中以多贵,正是恰如其分的。同样,以少为贵则是由于有些事只宜重着以内心的诚敬来表示,而不必使它彰著于外。比如,天地之德化育万物,达到了极为精微的地步,普天下的事物没有一件可以和天地的大德相称,没有一件礼品可以表达人们对天地的崇敬与感激之情的,这正是以少为贵的理由。

礼之数是否相称,直接关系到是失礼还是合礼的数量界限。《左传》文公四年载:“楚人灭江。秦伯为之降服,出次,不举,过数。大夫谏。”这里的过数,杨伯峻先生就注为:“谓过其礼数也。”《公羊传》隐公五年载:“初献六羽。”何以书?讥。何讥尔?讥始僭诸公也。……诸公,犹可言也。僭天子,不可言也。何休解诂:“论其数可以正其容。”[5]

礼数作为一种制度规定,它到底是代表礼中的次要方面,还是关涉礼的本质,人们对此一直有两种意见。一是曾子的“笾豆之事,则有司存”(《论语·泰伯》)为代表,虽然曾子的本意是从笾豆礼器陈设的角度论定为有司的职责,但他开启了人们误笾豆之事为礼中未节的看法。他并没有涉及到笾豆之数的制度问题,但在《礼记》中,以笾豆之事为礼之未节的论调多有所见:

乐者,非谓黄钟大吕弦歌干扬也,乐之未节也,故童者舞之;铺筵席,陈尊俎,列笾豆,以升降为礼者,礼之未节也,故有司掌之。(《乐记》)

簠簋俎豆,制度文章,礼之器也。升降上下,周还裼袭,礼之文也。(《乐记》)

核心期刊快速发表
Copyright@2000-2030 论文期刊网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备案号:ICP备07016076号;《公安部》备案号:33010402003207
本网站专业、正规提供职称论文发表和写作指导服务,并收录了海量免费论文和数百个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过的具有国内统一CN刊号与国际标准ISSN刊号的合作期刊,供诸位正确选择和阅读参考,免费论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防侵权。联系邮箱:25608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