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学之性情形而上学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内容摘要:与佛、道哲学的无情、非情甚至反情形而上学相比,儒学哲学是一种性情哲学。所以儒学非常重视情实、权变。儒学的性情倾向在孔子那里已有卓然表现。如果说知性形而上学是西方法治社会创设的逻辑前提和精神基础,那么性情形而上学则是中国社会人治历史发生发展的根本土壤和真实渊源。不同于西方哲学历来引情入智、智大于情的传统,儒学哲学一向竭力化智入情、情理交融。后现代哲学已经注意到失却了性情态度的形而上学的最大危险在于可能演化成为一种奴役人、扼杀人的恐怖哲学,通过对非理性领域的广泛探讨,极大地强调了人的感性性情,进而使人类哲学能够真正面向现实的生活世界。

关键词:儒学  性情  知性  形而上学  西方哲学

 

    总体趋向上,西方传统哲学的主流,几乎从不把注意力放在性情上。抑或正因为没有性情,西方哲学才能够产生出系统、成熟的认识论,从而为近代科学的发生发展奠定必要的理性根基。但是,在中国,情况却全然不同。儒学哲学里,性情的问题因为几乎涉及着生活在世、安身立命、成家守业、社会交往、道德修持等人生实践的方方面面,所以始终备受关注。甚至可以进一步说,不懂性情就无法理解中国人,也无法把握中国的文化、社会与历史。性情的问题牵动着整个中国哲学。相对而言,与其说儒学哲学是道德哲学,还不如说儒学哲学是性情哲学。比较中外不同的思想态度,就可以发现,有情的哲学与无情的、非情甚至是反情的形而上学之间存在着明显而深刻的差异。

一、法治与人治:知性形而上学与性情形而上学的分野

“问世间情为何物?”无疑这是一个曾经、仍在并且还将继续困扰人们的问题。

究竟什么是“情”?《荀子·正名》说:“性之好、恶、喜、怒、哀、乐,谓之情”。《礼记·礼运》称:“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可见,中国哲学里的情,一般都得随性而出。情是性从本体境界走向存在表象的实际过程和外化经历。情在中国哲学里是实质、内容、成分,是本体之性流入现象世界后所生发出的具体实相。《白虎通·情性》说:“性者,阳之施;情者,阴之化也。”这便从宇宙阴阳的构成角度论证出性情的来源和性质。荀悦《申鉴·杂言下》也以为,情当来自于性:“好恶者,性之取舍也,实见于外,故谓之情尔,必本乎性矣。”相比之下,还是韩愈的《原性》说得具体、透彻:“性也者,与生俱生也。情也者,接于物而生也。”性乃本体自有,是人生来与俱的,而情则属于性与外物接触、发生联系后所产生的,“与生俱生”的性只有在向外流溢、在“接于物”即关涉于存在世界之后才能够产生出情。唐宋以后,性与情的关系得到了进一步的梳理和澄清。从李翱:“情由性生,情不自情,因性而情;性不自性,由情以明”[1],到王安石:“性者,情之本;情者,性之用”[2],再到朱熹:“情者,性之所发”[3]、“性是根,情是那芽子”[4]、“性是体,情是用”[5]、“性是静,情是动,……或指体,或指用,随人所看”[6],这些都说明,一方面,性本情末或性体情用,情由性所生发,只有性才是情的根据和源泉。另一方面,性情都不可能离开对方而独自存在,既没有自本自根的情,也没有自展自现的性。情因为性而得以生发,性因为情才趋于彰显。

然而,性情在西方哲学中却始终处于被拒斥、被压制和被冷落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主流的西方哲学是一种无情的知性形而上学。在康德那里,不但“纯粹理性”(Reinen Vernunft)与“情”没有一点关涉,而且“实践理性”(Praktischen Vernunft)也不允许有“情”的干扰与介入。情是一切普遍有效的“道德法则”(moraliches Gesetz)必须排除的对象,是要摈弃的“主观的”实质性对象。中国哲学里的“情”是“性”之用、“性”“接于物”之后所生发出来的现象存在,所以在古今汉语里,“情”常与“实”相关联,一直有“情实”之说。但在康德却不同,他十分重视和强调形式(Form)对质料(Materie)的决定作用和支配意义。康德说:“在现象中,与感觉相应的,我称之为现象的质料,但那个对现象的多样性能以某种关系予以整理的,我称之为现象的形式。”[7]质料总在形式中被整理、被赋予意义,没有形式的质料只能够是一堆无用的杂物,世界的意义一定是由形式所给出的。进入实践哲学领域,康德便把全部道德法则都浸染于这种形式的纯粹性之中。康德说:“一切赞仰,甚至效仿这种品格的努力,完全都依赖于道德原理的纯粹性。”“道德表现得越纯粹,它对人心的影响力也就越大。”[8]在认识领域,形式越是普遍、越具有一般性,就越客观、越接近于真理;同样在实践理性中,道德法则越是纯粹,在现实效果上,就越神圣、威严,就越具有震慑人心的力量。

相反,“所有实践的原理,假如把欲求官能的对象(实质)当作为意志决定基础,则都是经验的,并且都不可能成为实践的法则。”[9]“意志的准则受制于经验条件,……因而它就不能够成为实践的法则。”[10]因为一切经验性的东西,都必须以感官发生作用为前提条件,都与复杂的、多样的、偶然性的外部对象相关涉,而感官又缺乏必要的确定性和足够的统一性,所以它就不可能是纯粹的、唯一的、必然性的,就不可能作为人的意志(Wille)的决定基础和道德法则的有效形式而存在。康德指出,“准则只有在摆脱偶然的主观条件的限制时,才是客观、普遍有效的。”[11]比较起汉代哲学家董仲舒“民之情,不能制其欲,使之度礼。目视正色,耳听正声,口食正味,身行正道。非夺之情也,所以安其情也”[12],康德的态度不是要“安其情”,相反却是要“夺之情”,即尽量摆脱各种“情实”对纯粹道德法则的干扰和限制。康德一再强调,“没有任何经验能够给我们以理由,用来推导这种逻辑上确实的法则的可能性。”[13]“道德的唯一原理就在于它独立于法则的所有实质(即欲求的对象),同时,还在于只能通过其准则必须具有的普遍立法的形式来决定所选择的意志。”[14]感性、经验中的实在,永远不可能成为确定道德法则的理由和依据,全部实践理性的第一原理或最高原则就是:道德学的“绝对命令”(kategorisch Imperativ)独立于一切“情实”之外,它优越于人们的实际经验系统,是人们在意志选择和伦理行为过程中必须无条件接受的先验法则。康德的结论是:“纯粹理性的形式的、实践的原理,……才是适宜作为提供绝对命令的唯一的、可能的法则,才是实践的准则,……才是作为评价行为及用来决定人类意志的道德原理。”[15]“因此,这个法则一定是不由经验所给予的,但通过自由才有可能,因而,是超感性的自然系统的观念。[16]”于是,情,在传统西方的认识论哲学和道德论哲学里(至少在康德的批判哲学中)就没有获得理论的认可,并没能够取得合法化的地位。

因为康德哲学里没有性情,所以,才会不顾经验的实质对象而死守先验的绝对准则。同样,因为中国哲学里有性情并重视性情,所以,中国人才会讲求“经”与“权”或“常”与“变”的贯通,才会发明出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结合,才会造次出“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思想路线与处事方法。孔子说:“可与共学,未可与适道。可与适道,未可与立。可与立,未可与权。”(《论语·子罕》)不仅承认了“权”的存在及其与“立”的对峙和矛盾,而且,似乎“权”比“立”还高深、重要。孟子更甚,明确反对“执中无权”(《孟子·尽心上》),仅有对绝对原则的教条恪守是远远不够的。而董仲舒则一方面认为:“明乎经、变之事,然后知轻、重之分,可与适权矣。”[17]另一方面,也提出:“夫权虽反经,亦必在可以然之域。不在可以然之域,故虽死亡,终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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