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社会与“自然的终结”(2)
作者:佚名; 更新时间:2014-12-05

  现代性条件下,人干扰了纯自然的变化,不等于自然规律已经不存在,不等于规律已经不起作用。人与自然的关系由于人的实践能力的增加出现了新特点、新问题,不等于人与自然关系出现的问题具有绝对的不确定性,不等于人不可能对人与自然的新关系进行规律性把握。如果说,现代性条件下,事物、世界发展的趋势与前现代性相比发生了重大变化,那么,这种变化不是指规律已经不复存在,而是指规律的“构成结构”发生了变化。如果说。生产力低下的条件下,人们面对的规律是纯客观规律,人们重要实践目的是把握这种“无人干扰情况下的纯客体”规律,那么,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现代性条件下,人们需要着力把握的则是“有人参与的、主体与客观相互作用”意义上的规律。也就是说,现代性条件下,虽然人们所面对的规律的构成结构发生了变化,但无论如何,规律都仍然存在。离开了“规律论”,对现代性的把握将走向肤浅、抽象、不确定。
  显然,贝克,包括比尔、克劳斯等“自然终结论”的倡导者、认同者,对人与自然关系的探讨,基本上停留在“现象论”、“问题论”层面,而没有深入到“规律论”、“本质论”层面。当贝克割裂了确定性与不确定性、必然与偶然、现象与本质的关系,仅仅在现象、偶然层面,仅仅用“不确定性”定位现代性条件下的人与自然关系时,其“自然终结观”在本质上就必然导向不可知论与宿命论。这从根基处、原点处决定了贝克的风险观、社会观的不可知论、宿命论走向。
  在贝克看来,现代社会的真正本质也就是风险社会,而风险的主要特性至少有两个:一个是影响的广泛性,另一个是不可确定性。贝克指出,“首先,现代化风险出现在地理上特定的地域,同时它也是非特定的、普遍的;其次,它们形成有害影响的曲折途径是多么的不稳定和不可预测”。所谓影响的广泛性,是指风险对所有地域、所有社会阶层的人都平等地起作用,风险是全球性的、“普遍的和不具体的”。所谓不可确定性,是指相对于风险的普通性、广泛性而言,人们对风险的来源、发生时间、具体影响等在本质上处于无知状态,“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的主宰力量”。在“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的统一中,在贝克那里,广泛性的本质就是不确定性。这样,贝克所指的“风险”就与康德“物自体”具有深层学理关系,其最根本的性质也就是神秘、不可知。在贝克看来,对于风险,人们唯一能够确知的就是:风险存在,人类已经进入了世界风险社会;风险如命运一般,风险来时无人能够逃遁。这显然是一种宿命论意义上的社会观。
  方法论上,贝克之所以在对风险本质的认识上、在社会观上走向不可知论与宿命论,重要原因正在于其风险社会理论的本体论基础——“自然终结观”——存在问题。应超越贝克的“自然终结观”,在正确揭示人与自然的历史关系基础上,具体历史地揭示现代社会风险本质。
  
  三
  
  当我们揭示现代性条件下的“人化自然”关系时,需要明确两个前提。其一,现代性条件下,“自然界的先在性”还是否存在;其二,现代性条件下,世界变化发展是否还有“规律的强制性”。显然,当贝克等学者断言“自然已经终结”时,我们认为他们回避了这两个问题:
  第一,现代性的推进没有改变“自然的先在性”。现代性条件下,人的实践能力不断增强,人对自然干预的广度与深度不断增强,但这并没有改变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自然的先在性”这个基本事实。这不仅表现在自然界先于人类而存在,更表现在人的生存与发展、任何实践活动,包括所谓的高科技活动,最终都离不开自然、依赖于自然。自然是人类永恒的母亲、最终的归宿,人类是自然的“永恒子民”。人类始终不可能超越于自然、离开自然而存在、发展。“自然的先在性”的基本逻辑内涵是:自然是人类存在的历史前提,现实中自然没有终结,未来的自然也不可能终结,即使人类由于自身或其他原因而消失,自然也将继续存在。在我们进行现代性研究、讨论现代性条件下的人与自然关系时,一个不可回避的基本前提语境是“自然的先在性”。离开了这个前提,对所谓“自然终结”、“人化自然”的讨论只能是非历史的、抽象的。
  第二,现代性的推进没有改变“规律的强制性”。我们认为,自人类产生以来,从人类进行实践活动起,人就必然、已然改变了自然,但是,这种改变始终是在规律的深层关照、约束之下进行。也就是说,在人与自然的互动与相互改变中,虽然会出现大量偶然、不确定现象,但是,总体上,人与自然的互动仍然只能围绕着规律这个中轴进行,规律并不因人的实践能力的增加而不复存在。现代性条件下,虽然规律的具体结构、具体内容、具体形态在变化,但规律却始终存在。一方面,自然界的变化仍然是有规律的;另一方面,人类社会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同时,人与自然的互动也是有规律的。当人的活动违背了规律时,规律就以强制性的力量要求人们服从。在本质上,风险恰恰是规律实现自身的具体方式。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的过程,是人们不断认识、掌握、利用规律的过程,而不是人们改变规律的过程,更不是人们消灭规律的过程。
  马克思、恩格斯曾指出:“我们仅仅知道一门唯一的科学,即历史科学”。所谓“历史的方法”,也就是从对象、事物发展的过程出发,从真实的实践出发,具体揭示事物、对象、世界变化发展特点的方法。贝克等学者之所以走向不可知论与宿命论,其重要方法论原因正在于缺少这种自觉的“历史的方法”。自觉运用“历史的方法”,将有利于我们更加全面、具体地揭示现代性、现代风险社会的本质。立足于“历史的方法”,关于现代性、现代社会的风险性,我们认为:
  第一,现代性的发展过程是必然与偶然、本质与现象的具体历史统一。虽然,现代性的过程相对人们即有的认识能力呈现出更多的偶然性、不确定性,但这种偶然性、不确定性却始终以必然性与规律性为底蕴。对现代性而言,“规律的强制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规律对现代性“发展方向”的“强制”。现代性的发生、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过程,不管人们是否愿意,现代性已然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并将继续向纵深推进。其二,规律对现代性“发展速率”的“强制”。虽然人们可以通过知识的更新、技术的进步、制度的转换在一定程度上加速现代性的具体进程,但在本质上,现代性是一个自然与社会、本土与世界、个人与社会、现实与历史的复杂互动过程,人们无法在整体上实现对现代性必经历史阶段、历史过程的跨越。这一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类始终只提出自己能够解决的任务,因为只要仔细考察就可以发现,任务本身,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着或者至少是在生成过程中的时候才会产生。”“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
  第二,对社会发展而言,风险是必然与偶然的具体历史统一,风险是实践的、历史的、过程的。在贝克看来,风险性也就是“人为的不确定性”,风险的重要基础特点是不确定性”。我们认为,风险是必然与偶然、确定与不确定的具体历史统一。风险与实践、风险与规律是辩证统一的,应该在“规律论”与“实践论”这个层面具体揭示风险本质。从现象上看,风险也就是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人与自身关系的断裂、不和谐;从本质上看,风险也就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具体盲目性、具体代价。在“规律论”意义上,所谓风险,也就是规律对人的活动的强制性强约;风险是规律强制性实现、呈现自身的具体体现、具体方式。在“实践论”意义上,所谓风险,也就是由于人对规律的无知、不尽知,由于人的实践的盲目性,所导致的问题、代价,在这个意义上,风险也就是实践在具体过程中的问题性,或者说实践的代价。在“规律论”与“实践论”的具体历史统一中,风险产生的根本客观原因是客观规律的存在,风险产生的根本主体原因是人对自然、社会等规律不自觉、无知、不尽知,风险具有实践性、历史性、过程性。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只要人类进行新的实践就产生风险、存在风险。在这个意义上,风险又具有必然性。但风险的必然性,并不意味着风险是人类不可认识、不可逃避的命运、宿命,随着人的认识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人们可以不断地把握风险、认识风险、甚至利用风险。风险必然性的深层本质是规律的必然性。风险是规律实现自身的一种方式。从总体上看,作为人类实践史的社会发展过程,是人们不断探索规律、发展规律、运用规律的过程,也是人们不断“创造”风险、认识风险、克服风险、利用风险的过程。
  总之,贝克的“自然终结观”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又具有深层次理论问题。立足马克思哲学的历史方法,具体揭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交往的规律性历史过程,将为我们正确认识风险社会本质、制定正确的风险社会应对战略提供重要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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